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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及教育部主管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
民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七條第三項
  至第五項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其重修方式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隨同下一年級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並應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
    素考量辦理。

  (二)專班重修:

    1、重修班級人數達十五人以上。

    2、重修時間、課程內容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3、重修課程以寒、暑假實施為原則,課程範圍以開設學年課程為主
      ;其每一學分之授課時數,由學校定之,並不得少於六節課。

    4、重修課程之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因一學期不及格而須
      學年重修者,其及格之學期部分,得向學校申請免修,惟重修之
      考查範圍應包括全學年課程。

    5、授課鐘點費以每節課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按收支
      平衡原則訂定。

    6、重修費用每生每節課新臺幣四十元。

  (三)自學輔導:

    1、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
      得少於三節課;其面授時間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2、面授鐘點費以每節課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按收支
      平衡原則訂定。

    3、每學分收費新臺幣二百四十元。

三、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申請
  自學輔導。

四、重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
  查;其缺課節數不包括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
  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五、本補充規定之收費,學校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程序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