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七條第三項
至第五項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其重修方式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隨同下一年級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並應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
素考量辦理。
(二)專班重修:
1、重修班級人數達十五人以上。
2、重修時間、課程內容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3、重修課程以寒、暑假實施為原則,課程範圍以開設學年課程為主
;其每一學分之授課時數,由學校定之,並不得少於六節課。
4、重修課程之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因一學期不及格而須
學年重修者,其及格之學期部分,得向學校申請免修,惟重修之
考查範圍應包括全學年課程。
5、授課鐘點費以每節課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按收支
平衡原則訂定。
6、重修費用每生每節課新臺幣四十元。
(三)自學輔導:
1、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
得少於三節課;其面授時間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2、面授鐘點費以每節課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按收支
平衡原則訂定。
3、每學分收費新臺幣二百四十元。
三、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申請
自學輔導。
四、重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
查;其缺課節數不包括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
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五、本補充規定之收費,學校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程序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