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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科技、人文、資訊
  、社會科學教育及法律等事項之諮詢、規劃、推動與研究等業務,得遴聘
  無給職顧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無給職顧問之名稱及任務如下:
  (一)顧問:
    1.提供重要教育政策方針之專業諮詢。
    2.協助本部重點科技領域及人文社會科學人才培育前瞻性計畫之諮詢
     、規劃、推動及研究。
    3.協助其他有關本部主管業務事項之規劃或研究。  
  (二)法律顧問:提供本部法律問題之諮詢服務,並協助處理相關法律事宜
 
三、本部無給職顧問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一)顧問:
    1.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學校院教授,教學及研究績效顯著。
    2.具有科技、人文、資訊或社會科學教育等相關專長之工作經驗十年
     以上,成效卓著。
  (二)法律顧問:
    1.領有法律相關領域專門職業證照及相關工作經驗者。
    2.在法律相關領域工作成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四、本部遴聘無給職顧問之總人數不得逾一百零九人。
五、本部無給職顧問聘期一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仍有借 重長才之必要
  者,得予續聘。
六、本部無給職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不適任。
  (二)無法執行職務。
七、本部無給職顧問由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兼任者,其支領無給職顧問之兼職費
  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附表),同意每月
  支領無給職顧問兼職費總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時,繳回其溢領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