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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員工國內出差及旅費報支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因公出差人員及報支旅費除依行政院
    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各單位對公差之派差,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
    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
    公差。並依本院分層負責授權之規定,切實嚴格審核。

三、公差人員應附有關文件,經事先簽准,並覓妥職務代理人。如遇有特殊
    情形必須變更時,應陳報核准,始能變更。公假者亦同。

四、公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及相關規定辦理,核給原則如下:
(一)因執行研究計畫須實際到其他機關(構)、學校蒐集資料者,得核給
      公假;或審酌實際狀況,核予公差。
(二)奉派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院外各項會議、活動或學術研討會,得核給
      公差。
      以個人名義接受院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邀請擔任評審、口試、
      諮詢、修題、審查、評鑑等,在不影響業務情形下,得核給公假,每
      月上班時間最多以十六小時為限。
(三)參加與職務相關之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或擔任主持人、評論或演講
      者,得給予公假。
(四)參加本院各項活動或訓練、研習(如演講、研習會、座談會、檢討會
      、觀摩會或說明會等)者,以公假登記;惟如屬活動工作人員得核給
      公差。
(五)參加本院各院區舉辦之會議或至他院區洽公者,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五、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簽經核定,三峽總
    院區及臺北院區出差人員,如因業務特殊,出差地點為雲林縣與南投縣
    以南、花蓮縣以南或離島地區,且開會或執行業務當日非搭乘高鐵或飛
    機者,得於前(後)一日之下(上)午核給公差假半日,惟臺東及離島
    地區得核給一日。
    臺中院區至東部出差期間及行程專案簽核。
    出差人員並應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一日為原
    則。

六、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其差旅費之支給:
(一)出差地點在三十公里以內者,視為公出,僅得支領交通費,交通費依
      本院規定辦理。
(二)出差地點距離辦公處所三十公里以上,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覈實報支旅費。
(三)往返三峽總院區與臺北院區開會或執行職務者,交通費依本院規定辦
      理。
(四)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經院長核准
      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五)出差不足八小時者,雜費折半計算;不足四小時者不計。

七、出差人員應依規定覈實報支差旅費,主管及相關單位並應確實審核,如
    發現有浮報、冒領之情事,除追繳已發給之費用外,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