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專科以上學校教學品質,
確保學生受教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為本部所主管之國立及私立專
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 學校應依國家社會產業發展、學校特色定位、資源條件
、系科教育宗旨與目標、師資專長及學生就業等面向,
建立教學品質確保機制;其內容應包括學習成效核心能
力之規劃、學生畢業時應具備專業知識、技能及態度項
目之訂定、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機制之訂定及學習支援系
統之提供。
前項教學品質確保機制,應經校內相關程序審議通過,
並於學校網頁公告;其課程審查會議資料,應妥善保存
。
四、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對其進行教學品質檢核
及輔導:
(一) 各學制、年級之系、科或學位學程修讀學生人數
低於三十人,且該類系、科或學位學程數達全校
系、科或學位學程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但停招
或新設之系、科或學位學程,不在此限。
(二) 有相關事證,足認有損害學生受教權益情事。
(三) 有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二點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五、 學校有前點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於次學期開學後二個
月內,檢送下列資料,報本部備查:
(一) 本部指定之各年級系、科課程架構或流程表。
(二) 實際開課之課表。
(三) 科目或學分抵免原則及其實際辦理情形。
(四) 授課師資專長及授課課程之對照表。
前項第一款所定各年級系、科課程架構或流程表,為各
年級修讀學生入學當年度適用者。
六、 本部為檢核及輔導有第四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邀集學
者專家及學校與機關代表,組成專案小組辦理之;必要
時,得至學校訪視。
前項檢核重點,以各系、科或學位學程每學期實際開課
、科目或學分抵免及授課師資專長之合理性為主。
七、 學校經本部進行教學品質檢核及輔導,經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已改善者,得於次學期免依第五點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項學校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九條及本部對學校相關獎勵補助法令,停止學校
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或班級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