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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人才培育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營造運動服務業優質創業及就業環境,並培育運動產業人才進而輔導其就業或創業,以落實「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申請單位: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署提出申請開辦培訓課程之機構。

(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獲本署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而依本要點執行運動產業人才培育計畫者。

(運動服務業: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十四款等規定所定義之產業。

(運動人才:指具有下列身分或資格條件之一者:

1、體育運動專業院校或體育運動相關科系之畢業生。

2、 教練:有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發之A級教練證、全國各級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B級教練證、國光體育獎章啟蒙教練或階段教練證書者。

3、裁判:有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發之A級裁判證者。

4、 選手:曾擔任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正式公開賽、錦標賽或參加全國性綜合運動會、全國性錦標賽最高級組比賽者。

5、 國民體能指導員、登山嚮導(含登山嚮導員)、運動傷害防護員、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而領本署核發之體育專業證照者。

(待業人士:指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積極尋找工作機會,隨時可投入就業市場之人(包括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失業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特定對象失業者及一般失業民眾),檢附勞工保險資料、無工作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認定之。

(特定對象失業者:指「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定義之獨力負擔家計者、長期失業者、身心障礙者、生活扶助戶、中高齡者及原住民等。

(學員:指有意從事運動服務業工作而報名參加受補助單位開辦各該培訓課程者。

三、申請單位資格分別如下:

(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

(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大專校院。

四、補助培育課程種類分別如下:

(運動服務業就業班。

(運動服務業創業班。

(其他運動專業精進班。

五、課程規範:

(運動服務業就業班:

1、招生對象:有意從事運動服務業之待業人士。

2、招生人數:每班至少二十人,至多四十人。

3、招生方式:公開招生。

4、課程內容:從事運動服務業工作所需職能相關課程。

5、補助項目:學員報名費及學費。

6、補助額度,視學員身分按下列比例補助學員報名費及學費:

(運動人才: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特定對象失業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其他學員:補助百分之五十。

7、補助條件:

(依上課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且成績及格之結訓學員人數計算補助款總額。

(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訓後六個月內,至少協助或媒合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結訓學員取得有薪正職之運動服務工作,如工作性質為以鐘點或堂數計價之兼職運動教練者,每二人以一成功媒合人數核算。

(運動服務業創業班:

1、招生對象:有意從事運動服務業創業之人士。

2、招生人數:每班至少十五人,至多四十人。

3、招生方式:公開招生。

4、 課程內容:至少應包括創業構思、市場分析、創意及行銷、公司管理、財務管理、資源運用及風險評估及營運計畫撰寫等相關課程。

5、補助項目:學員報名費及學費。

6、補助額度,視學員身分按下列比例分別補助學員報名費及學費:

(運動人才:補助百分之五十五。

(特定對象失業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其他學員:補助百分之四十。

7、補助條件如下:

(依上課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且成績及格之結訓學員人數計算補助款總額。

(學員應完成「營運計畫」且經講座輔導及可行性評估後,始得結訓。

(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訓後六個月內,持續提供結訓學員創業輔導及諮詢服務。

(其他運動專業精進課程班:

1、招生對象:運動事業雇主或經理人及運動服務業從業人員。

2、招生人數:每班至少二十人,至多四十人。

3、招生方式:公開招生。

4、課程內容:提升運動事業營運績效及運動產業服務品質所需相關進階課程。

5、補助項目:學員報名費及學費。

6、 補助額度:補助項目百分之二十五。依上課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且成績及格之結訓學員人數計算補助總額。

六、申請時間及應備文件:

(應於各該培訓課程開訓前一個月前向本署提出申請。

(檢附運動產業人才培育補助計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格式如附件二),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本署,以郵戳或本署收文日期章為憑。

(未及於第一項規定期間提出申請而其有特殊性及急迫性者,申請單位應敘明理由,報本署專案申請。

七、 補助計畫審核方式:本署為審核培育補助計畫,得聘請運動產業界、學者專家及體育運動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評選會進行審查。其審查基準如下:

(培訓課程主題重要性。

(計畫完整性及可行性。

(申請單位執行能力。

(經費預算編列合理性。

(預期效益。

(其他。

八、撥款及核銷方式如下:

(運動服務業就業班:

1、 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補助計畫一個月內完成招生,檢附領據或發票、學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三)及報名費及學費繳納證明等文件,向本署請領應核撥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2、 第二期款:課程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或發票、收支結算表、經費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四)、課程講義、課表、學員上課簽到冊及成績統計表,向本署請領應核撥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3、 第三期款:檢附足資證明受補助單位於課程結訓後六個月內,協助或媒合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結訓學員取得有薪正職,或以鐘點或堂數計價之兼職運動教練工作之文件、領據或發票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五),向本署請領應核撥補助款百分之二十。

4、 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於課程結訓後六個月內協助或媒合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結訓學員取得有薪正職,或以鐘點或堂數計價之兼職運動教練工作者,本署得依實際狀況於核定補助款百分之二十額度內廢止其補助,並扣減補助款。

(運動服務業創業班:

1、 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補助計畫一個月內完成招生,檢附領據或發票、學員名冊及(格式如附件三)報名費及學費繳納證明等文件,向本署請領應核撥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2、 第二期款:課程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或發票、收支結算表、經費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四)、課程講義、課表、學員上課簽到冊、營運計畫書及成績統計表,向本署請領應核撥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3、 第三期款:檢附足資證明受補助單位於課程結訓後六個月內,持續提供結訓學員創業輔導及諮詢服務之文件、領據或發票、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六),向本署請領應核撥補助款百分之二十。

4、 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於課程結訓後六個月內,持續提供結訓學員創業輔導及諮詢服務者,本署得依實際狀況於核定補助款百分之二十額度內廢止其補助,並扣減補助款。

(其他運動專業精進課程班:

1、 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補助計畫一個月內完成招生,檢附領據或發票、學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三)及報名費及學費繳納證明等文件,向本署請領應核撥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2、 第二期款:課程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或發票、收支結算表、經費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四)、課程講義、課表、學員上課簽到冊及成績統計表,向本署請領應核撥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九、受補助單位因情況特殊,得敘明理由向本署申請以其他方式辦理撥款及核銷。

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不予補助。其已獲選補助或已撥付補助款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索回補助款:

(提供虛偽不實文件及資料。

(未經本署同意而擅自變更原核定之培育計畫。

(同一培育課程向本署及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

(違反本署核准補助所加之附款。

(違反本要點規定各款義務而情節重大。

十一、執行及考核:

(受補助單位應於培訓場地及招生簡章等分別揭示載明「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字樣。

(受補助單位舉辦招生說明會、記者會、座談會、研習會或開結訓典禮等各種重要場合,應於各該活動二週前通知本署。

(本署得隨時指派專人訪視各該受補助單位督導考核培育計畫執行情形,並要求提供各該資料,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十二、其他:

(同一計畫已獲其他機關補助者,本署不再重複補助。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申請開辦課程總班數以五班為限。

(同一學員每年報名各類培訓課程補助款總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俟立法院預算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本署並得視法定預算情況酌減補助款或停止補助。

(申請單位提交之申請表、計畫書等相關資料或附件,不論是否獲本署核定補助,本署得不予退還,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本署退還。

(受補助單位偽造變造撥款及核銷應備文件資料者,本署撤銷或廢止其補助,同時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追究相關民刑事責任,受補助單位永久喪失參加本署各該經費補助計畫申請資格。

(各類培育課程以公開招生為原則,並應秉持資訊透明客觀公正基準錄取學員。但其因情況特殊或因應政府運動產業政策需要而須針對特定對象培育或辦理產學合作之必要者,得以專案向本署申請補助,不受公開招生原則之限制。

十三、本要點有未規定事項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申請單位負責人、補助使用者及學員依本要點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均應同意本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各該個人資料。

十五、本要點補助經費由本署運動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附件一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  年度運動產業人才培育補助計畫申請表

 

 

 

附件二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補助運動產業人才培訓計畫書格式

 

 

 

附件三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人才培育報名學員名冊及補助款試算表

 

 

 

附件四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人才培育成果報告表

 

 

 

附件五

                                                                   切結書

 

 

 

 

附件六

                                                                   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