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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各級學校學生校外生活安全,促進身心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學生校外生活之輔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學生校外生活輔導組織區分:

(一)教育部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本部校外會)。

(二)直轄市、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直轄市、縣(市)校外會)。

(三)各校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各校校外會)。

四、各級校外會編組:

(一)本部校外會:

1.召集人一人:由部長兼任。

2.副召集人三人:由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兼任。

3.委員若干人:由本部業管署、司、處主管及聘請相關部會代表、學者專家兼(擔)任。

4.執行秘書:由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兼任。

(二)直轄市、縣(市)校外會:

1.召集人一人:由各縣(市)首長兼任;直轄市由市長或市長指定之副市長一人兼任。

2.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直轄市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各縣(市)由副首長兼任;。

3.委員若干人:請教育局(處)局(處)長、警察局局長、消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社會局(處)局(處)長、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含進修學校)校長及國民小學校長代表(每十所國小遴選一人,不足十所以一人計)與其他相關人員兼(擔)任委員。

4.顧問若干人:視需要聘請地方人士擔任。

5.委員兼執行秘書一人:直轄市由教育局軍訓工作單位主管兼任,未設軍訓工作單位主管者,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兼任;各縣(市)由本部聯絡處軍訓督導兼任。

6.助理執行秘書二人至三人:由教育局(處)局(處)長、警察局局長各指定一人及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業務承辦人兼任。

(三)各校校外會:

1.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

2.副召集人一人至二人:由副校長或學生事務長、學務(訓導)主任兼任。

3.委員若干人:由學校各相關業務主管、家長會長、教師及軍訓人員代表共同組成。

4.執行秘書一人: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主管或生活輔導組長及國中、小生活教育組長兼任。

(四)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校外會委員,非因行政機關(單位)或學校之職務而兼任者,任期為二年,得連聘連任。

五、各級校外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六、各級校外會任務:

(一)本部校外會:

1.策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重點及方針。

2.協助各級推展校外會工作及督導執行情形。

3.每學年召開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議。

4.辦理工作補助經費之編列與核撥。

(二)直轄市、縣(市)校外會:

1.策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計畫。

2.視轄區幅員及任務需要,得設若干分區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規劃或交付相關工作。

3.協調轄區內各級學校及各治安、交通、社教機關與公益團體等,推動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

4.每學年召開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議。

5.編列相關作業經費。

6.工作項目:

1)聯合巡查。

2)隨車監護。

3)駐站輔導。

4)交通安全教育宣導。

5)推動「春暉專案」。

6)配合警方執行「春風專案」及「青春專案」。

7)辦理正當休閒活動並鼓勵學生積極參與社會義工服務。

8)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宣導,並指導各校於寒暑假前落實「防制學生意外事件宣導月(週)」,以降低學生意外事件。

9)結合「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服務網,提供學生必要之協助。

10)協助學校處理學生特殊事件,並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掌握時效通報,逐級反映。

11)辦理各項學生幹部研習活動。

12)其他學生校外生活相關事項。

(三)各校校外會:

1.落實學生安全教育宣導。

2.規劃及輔導交通安全相關事宜。

3.賃居、寄宿、工讀學生輔導。

4.「春暉專案」工作執行。

5.宣導並運用「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服務網,提供學生必要之協助。

6.對學生特殊重大或意外傷亡事件應妥慎處理,並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掌握時效通報,逐級反映。

7.配合直轄市、縣(市)及分區校外會工作推展。

8.其他學生校外生活輔導相關事項。

七、直轄市、縣(市)校外會及各校校外會,得依單位特性及功能,訂定工作要領,並逐級備查。

八、本部每學年對直轄市、縣(市)校外會工作考評一次,併軍訓工作年終督考實施績效評定;直轄市、縣(市)校外會對轄區各校校外會,每學期視導一次。

九、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所需經費,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編列預算執行;各縣(市)除由縣(市)政府配合編列相關經費外,並由本部編列預算補助,由校外會會址所在地之經指定國立高中職校負責代管經費,依規定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