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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
  十三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二及高級中學法
  第六條之三,所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兒園、國民
  中小學、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
  本保險)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校及幼兒園,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
  校、特殊教育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兒園。

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為所轄學校及幼兒園場所投
  保本保險,並得由本署統籌辦理聯合議價,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
  )政府自行與承保機構簽約辦理。

四、學校及幼兒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每一學校、幼兒園為一被保
  險人,附設幼兒園併入學校場所投保,學校分部、分校、分班併入本校場
  所投保,幼兒園分班併入本園場所投保,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二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億元。

五、每一意外事故保險自負額依每年實際需要另定。

六、保險費由本署依得標金額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每年
  分二期支付。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求及財政狀況,自行向保
  險公司增加承保範圍或提高保險金額,本署不另行補助。

七、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二月一日起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保險單所載保險條款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