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

     並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副校長之設置基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三 條            

     學校設下列一級單位:

     一、教務處。

     二、學生事務處。

     三、總務處。

     四、輔導處(室)。

     五、圖書館。

     六、實習處:技術型學校應設置;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

       科、學程之普通型學校,得設置。

     七、特殊教育處:辦理特殊教育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

     八、建教合作處:辦理建教合作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

     九、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者,得設置。

     十、資訊室、研究發展處、技術交流處或其他處(室):得視業

       務需要設置。

第 四 條            

     學校人事室之設置,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主(會)計

     室之設置,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學校設下列二級單位:

     一、教務處:

       (一)得設教學、註冊、設備、試務、課務、實習及就業輔

         導、實驗研究各組辦事。但設有實習處者,不得設實習

         及就業輔導組。

       (二)普通型學校設有綜合高中學程十二班以上者,得設綜

         合高中組。

     二、學生事務處:得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社團活動

       各組。

     三、總務處:得設文書、庶務、出納各組。

     四、輔導處(室):得設輔導、資料各組。

     五、圖書館:得設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各組。

     六、實習處:得設實習、就業輔導、技能檢定各組;辦理建教合

       作在十七班以下者,得設建教合作組。

     七、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六班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單

       位增設實用技能組。

     八、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者,得增設特殊教

       育組。

     九、進修部:得設教務、教學、註冊、學生事務、生活輔導、衛

       生、實習輔導各組。

     十、資訊室、研究發展處、特殊教育處、建教合作處、技術交流

       處或其他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

第 六 條            

     各該主管機關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並配合學校班

     級數,訂定第三條及前條單位之設置基準或總量,並納入第十一

     條所定之組織規程準則。

第 七 條            

     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普通科:每班置教師二人,每達四班,增置教師一人。

     二、專業類科:

       (一)農業、海事水產類:每三班置教師八人;未達三班

         者,二班置五人,一班置二人。但農業類之農業機械科

         每班置三人。

       (二)工業及藝術類: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商業及家事類:每二班置教師五人;未達二班者,一班

         二人。

       (四)前三目類,除工業類外,設有五科以上者,每增二科得

         增置教師一人。

       (五)綜合高中學程:每班以二點五人為原則。但辦理工業、

         農業及海事水產綜合高中課程者,每班置三人。

     三、實用技能學程:日間授課每班置教師一人,每滿四班增一

       人;夜間授課每班置教師二人。

     四、特殊教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

       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辦理。

     五、體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定辦理。

     六、進修部:每班置教師二人,並得由學校現有教師兼任。

     七、專任輔導教師:八班以上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超過十五

       班部分,每滿十五班置一人;超過十五班之班級數除以十五

       後之餘數八班以上者,增置一人。進修部至少應置專任輔導

       教師一人,並協辦行政工作。

     八、導師:每班置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但建教合作班

       得依需要增置導師員額;特殊教育班導師,依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設

       置。

     九、兼行政職務人員:

       (一)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

         人員聘兼之;未置副校長者,得置秘書一人,由校長就

         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實習處各置主任一人,

         除總務處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

         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其所屬各組,除總務處之組長由

         職員專任、學生事務處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

         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或由職員專任。

       (三)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

         之。如因業務設組,其組長由校長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

         教師聘兼之。

       (四)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

         任,必要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五)普通型學校、技術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設有專業類科

         二科以上者,每一專業科置科主任一人;設有專門學程

         總班級數四班以上者,置學程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各該

         專業科、學程之專任教師聘兼之。同類專業科及綜合高

         中專門學程,科主任、學程主任擇一配置。

       (六)資訊室、研究發展處、特殊教育處、建教合作處、技術

         交流處、進修部或其他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由校長

         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七)進修部組長,得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進修部軍訓

         教官得由學校現有軍訓教官兼任。

              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之員額編制依軍訓教官員額設置

        之相關規定辦理。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

        於本法施行後繼續任職者,其員額編制依護理教師員額設

        置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依下列基準設置:

       (一)幹事: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超過六班部分,每六班增

         置一人,超過六班之班級數除以六之餘數三班以上者,

         增置一人。設有學生宿舍者,寄宿學生數八十人以上置

         幹事一人;三百人以上,增置一人;三百人以上,每增

         寄宿學生二百人,再增置一人。

       (二)助理員、管理員:得置二人或三人。

       (三)書記:置一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

     三、技士、技佐:

       (一)工業及海事水產專業科,每科置技士及技佐各一人;農

         業專業科置技士一人,及設有農機具工廠之專業科,每

         科置技佐一人,商業及家事每類置技士一人。裝有高壓

         電力六百伏特以上學校,增置技士一人,專責電力管

         理。

       (二)辦理綜合高中專門學程,每校置技士(或技佐)二人,

         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設有工業、農業、海事

         類學程,每學程在四班以下者,得置技士一人,逾四班

         者,每增四班得增置技佐一人。辦理商業、家事類學程

         者,每類得置技士(或技佐)一人。

       (三)設置同類專業科及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其技士(佐)員

         額於前二目擇一配置。

     四、電器管理員:學校有電器設備之維護管理需要,得置電器管

       理員一人。

     五、醫師:得置兼任醫師一人,四十一班以上得增置一人,並得

       在預算額度內分科遴請合格醫師應診之。

     六、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進修

       部應於學校衛生法所定員額外,單獨置護理人員一人。

     七、專任運動教練: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定辦

       理。

     八、救生員或運動傷害防護員:設有游泳池學校因學生運動與訓

       練需要,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聘(僱)用若干人。

     九、進修部兼任幹事:九班以下至多三人;十班至十五班至多五

       人;十六班以上至多八人。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

     十、進修部兼辦人員:就業實習、總務、人事及主計等業務,由

       校長指派相關人員兼辦之。

          第四條及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員額編制,應符合各機關職稱及

     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其總量及配置基準,應納入第十一

     條所定之組織規程準則或組織規程。

第 九 條            

     私立學校除依本標準規定設單位外,得視實際需要,設其他單

     位。

          私立學校人事及會計員額設置,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

     校員額編制。

第 十 條            

     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合格教師,指於公立或已立案之

     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與其任教類別、學

     科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並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通過,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學校前項合格教師比率(學校合格教師總人數/學校聘任之專任

     及代理教師總人數),應達下列基準:

     一、公立學校:偏鄉學校百分之八十以上,其餘學校百分之八十

       五以上。

     二、私立學校:偏鄉學校或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百分之

       七十以上,其餘學校或群科百分之八十以上。

          前項所定偏鄉學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認

     定:

     一、學校所在地區,無公共交通工具到達者。

     二、學校距公共交通站牌,達五公里以上者。

     三、社區距學校五公里以上,且無公共交通工具可到達學校者。

     四、公共交通工具到學校所在地區,每日少於四班,或公共交通

       工具每日八班以內仍無法配合上下學者。

          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由各該主管機

     關認定。

第  十一  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就所屬公立學校依本標準規定,訂定組織規程準

     則;各學校應擬訂員額編制表,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各該主管

     機關應將組織規程準則及各學校職員員額編制表,分別轉請考試

     院核備或備查。

          私立學校應依本標準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報各該

     主管機關核定。

第  十二  條            

     學校附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部者,其組織及員額編制,依國民

     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  十三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