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校辦理產學攜手合作
計畫,建置以兼顧學生就學就業為基礎之教育模式,發揚技職
教育「做中學、學中做」務實致用之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
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
校)及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
校院)。
三、 辦理原則及運作方式:
(一) 辦理原則:
1、 結合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與產業合作培養技術
人才,並得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列為合
作機關。
2、 兼顧學生升學及就業。
3、 學制規劃及銜接具彈性。
4、 技專校院以列入招生名額總量方式辦理為原則。
5、 技專校院每系(科)以核定一計畫(班)、每校以
核定三計畫(班)為原則。
6、 高級中等學校申辦產學攜手合作專班(以下簡稱專
班)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班級為限;高級
中等學校之進修學校,除採四合一模式申請並經有
關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申辦專班。
(二) 運作方式:
1、 三合一模式(高級中等學校加技專校院加合作廠商):
(1) 發展三加二(高級中等學校加二專)、三加二加
二(高級中等學校加二專加二技)或三加四(高
級中等學校加四技)或五加二(五專加二技)等
縱向彈性銜接學制。
(2) 高級中等學校開班應以自一年級辦理為原則,如
需自二年級或三年級開辦者,課程應完整規劃,
且學校應事先訂定相關遴選成班之規定。
2、四合一模式(高級中等學校加技專校院加合作廠商加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1) 高級中等學校結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整合之教育合作模式,兼顧學校課程、職業訓練
及就業。
(2) 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開辦,實施期程第一年於高
級中等學校上課,第二年同時接受高級中等學校
課程及職業訓練,第三年兼顧就業並完成高級中
等學校課程;必要時,得以進修學校辦理。
(3) 縱向彈性銜接學制依三合一模式之運作方式。
四、 申辦領域:申辦學校應具備下列產業之相關類科:
(一) 以特殊類科、嚴重缺工產業為優先,並鼓勵開辦政府提倡之
新興產業:模具、精密機械、精密加工、航海、航空維修、
遊艇、半導體、紡織、服飾、表面處理、綠色能源、觀光旅
遊、生物科技、文化創意及精緻農業等。
(二) 除前款規定外,本部得依產業界實際需求增列辦理類科;其
中政府機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類科,應列入招生名額
總量內辦理。
五、 辦理期程:通過審查之學校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期程辦理。
六、 審查作業:
(一) 符合補助資格之學校,得研擬申辦計畫,並檢附相關資料,
依本部指定期限及方式提出申請,其內容參考大綱如產學攜
手合作計畫作業手冊所附。
(二) 本部為辦理各校申辦計畫審查,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審查程序分初審、複審二階段辦理。
(三) 初審作業由本部先就各校所提申辦計畫檢附資料進行初核,
其資料不齊全者,應通知學校於十日內補正。
(四) 複審作業由本部召開複審會議,就各校所提計畫進行書面審
查;必要時,得安排學校進行簡報。
(五) 複審通過之計畫有需修正者,應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本
部俟各校依規定完成修正計畫書後,予以核定並辦理經費補
助事宜。
(六) 計畫核定開班後,各校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期間不得
變更教學模式,違者終止其計畫之執行,並追繳補助款。其
屬課程或合作廠商調整變動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
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並納入後續申辦審查參考。
七、 審查基準:
(一) 計畫目標及教育政策配合度。
(二) 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
1、 學校與合作廠商應建置完整之職場實習機制。
2、 學校與合作廠商應擬具學生於合作廠商之定期崗位輪調
機制。
3、 學校與合作廠商應擬具定型化訓練契約。
4、 合作廠商應明定學生身分別與給予合理之生活津貼或待
遇。
(三) 高級中等學校端與技專校院端科系之契合度及課程規劃之一
致性。
(四) 合作廠商與專班性質之關連性及配合度。
(五) 計畫預期效益影響程度。
(六) 歷年開辦本計畫相關專班之成效。
八、 經費補助、核撥及核銷:
(一) 經費補助原則:
1、 每一核定計畫案經費補助方式,採高級中等學校及技專
校院開班之第一學年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且各校應編
列至少百分之十之配合款;其補助經費得由本部於計畫
核定後,各校正式開班辦理前,依申辦計畫實際需求酌
予調整。
2、 經費補助項目得包括教師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稿
費、誤餐費、印刷費、實作材料費、雜支及所需之設備
費等。
3、 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經費補助之學校,不予
補助。
(二) 經費核撥及核銷:
1、 各校於計畫核定後,由本部撥付核定之補助經費。
2、 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核
結。
九、 成效考核:
(一) 學校應定期填報每一核定案之執行成效,包括下列事項:
1、 實際開班人數占核定人數之比率。
2、 合作高級中等學校專班學生銜接至技專校院端之比率。
3、 技專校院端學生被聘任為正式員工之比率。
4、 畢業生留原合作廠商就業之比率。
5、 其他本部規定應填報事項。
(二) 各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不實者,補助款
應予追繳,並依規定予以處分。
(三) 本部為考核各校執行成果,得辦理實地訪視。當年度執行成果
作為本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續
年度學校申請續辦,或該專班銜接技專開辦、經費補助之參考。
十、 推動工作:本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
落實推動產學攜手合作計畫,應辦理研習會、座談會及宣導等相關
措施,並依規定辦理各項審核及督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