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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推動學生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學生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
  賽,透過全國性技藝能競賽或培訓,協助學生熟練專門技術,重視實作學
  習,培育具國際視野之專業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事項之公私立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

三、補助重點:

  (一)技專校院共同參與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之全國性活動,有助提升學生之
    專業技能及創新能力者。

  (二)本部政策性委託辦理之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之計畫配合
    款。

  (二)本部視計畫之可行性、重要性及是否符合政策之需要性等核定補助額
    度。但政策性委託辦理或資源不足地區之申請案,得視狀況予以特殊
    考量。

  (三)各申請計畫所規劃之競賽職種,以不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其他政府
    機關已辦理之競賽職種重複為原則。

  (四)各申請計畫應規劃全國性之相關競賽或研習營,以培訓國內技專校院
    相關科系學生具備參與國際競賽之能力,並選送優秀學生或作品出國
    參加相關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且提供出國學生各項賽前訓練(含外語
    能力訓練)及協助。

五、申請期間:申請期間: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補助對象,應研擬申請計畫書,
  並檢附相關資料共十份,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本部申請下一年度之補
  助。

六、補助項目及基準(以新臺幣為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數額範例如附表):

  (一)相關經費補助基準,依中央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及相
    關會計規定辦理。

  (二)獲補助之計畫,於選送優秀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競賽,本部僅補助學
    生出國所需機票費用,其餘出國競賽所需費用由承辦學校配合款支應
    。

  (三)經費編列原則及不得支給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

七、申請計畫內容:

  (一)活動名稱。

  (二)活動目的。

  (三)活動特色(包括背景分析、與產業結合或國際接軌之程度等)。

  (四)計畫期程。

  (五)辦理方式(包括活動要點、選送優秀學生作品及隊伍參加相關國際性
    技藝能競賽之規定等)。

  (六)參加對象。

  (七)評審委員或師資名單。

  (八)預期效益(包括參加人數)。

  (九)經費預算表。

  (十)歷年辦理成果。

八、審查作業:

  (一)以辦理活動之目的、成果效益及經費之編列是否合理為審查重點。

  (二)依計畫書格式、內容、經費編列方式、執行可行性及預期效益等進行
    審查,必要時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審查。

九、經費請領及核銷:

  (一)獲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包括電
    子檔一份),併同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經費核銷;其成果報告
    書之內容要項包括活動名稱、辦理單位、辦理時間、出列席人員名單
    (含人數統計)、成果摘要、活動照片五張以上(須顯示舉辦日期)
    、作品或照片推廣同意書及出國學生參賽心得等。

  (二)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未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者,除繳回補助款外,於下次申請時,不予補
    助。

  (二)經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執行,如未經本部同意而有隨意變更情事,
    停止該計畫之補助一年。

  (三)各計畫執行學校於申請補助經費核撥時,應建置完成各計畫專屬網頁
    (活動內容及成果),並於核銷公文註明計畫網址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