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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選送在校
    成績優異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或企業、機構實習,全面擴展國內
    具發展潛力年輕學子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之機會,以期培養具有
    國際視野及實務經驗之專業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目的不同,分為下列三種補助類型:
(一)學海飛颺:選送優秀學生赴登載於本部網站之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
      冊之學校(不包括大陸及港、澳)修讀學分。
(二)學海惜珠:選送清寒優秀學生赴登載於本部網站之外國大學校院參
      考名冊之學校(不包括大陸及港、澳)修讀學分。
(三)學海築夢:運用國際合作計畫管道,選送學生赴國外先進或具發展
      潛力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不包括大陸及港、澳),由薦送
      學校自行安排實習機構及規劃實習領域,並應以臺灣長期發展優勢
      為核心考量,擇定重點學門領域,充實實習課程。
三、申請單位: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不包括軍警校院,以下簡稱薦送學
    校 ),各校針對各補助類型應提出相關配合款,其配合款不得少於本
    部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四、補助對象: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並於薦送學校就讀一
      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包括境外碩士專班生。
(二)申請學海惜珠者,以持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有效之低收
      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證明。
(三)參與學生應通過薦送學校規定之專業及語言能力條件。
(四)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計畫補助者,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以補
      助一次為限。但不同補助類型計畫名額及經費有剩餘時,薦送學校
      得選送學生至不同補助類型計畫,不在此限。
五、辦理原則:
(一)辦理方式:
   1、薦送學校應擬具計畫書及校內甄選辦法,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提出申請,並於本部核定當年度補助經費公告日起,選送學生赴國
      外研修或實習。
   2、本要點三種補助類型以薦送學校為單位申請;學海築夢由薦送學校
      自行排定各子計畫優先順序。
(二)補助期限及額度:
   1、學海飛颺:
   (1)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原則,本部補助每人新臺幣五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其補助額度得依本部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
   (2)每人實際獲補助額度由薦送學校自訂,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
      機票款、國外學費及生活費等項目。
   2、學海惜珠:
   (1)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原則。
   (2)每名選送生補助額度依各薦送學校所送計畫書所載學生資料評核,
      並考量擬赴留學國別或城市別及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訂定,補助
      項目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生活費等;其
      實際補助金額,依本部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
   3、學海築夢:
   (1)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三十天 (不包括來回途
      程交通時日)。
   (2)每一個實習計畫案,實際補助金額由薦送學校自訂,每人實際補助
      額度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生活費,並以一次為限;
      其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之補助,以一人為限,生活費最多不超
      過十四日,並以計畫期程結束前為限。
(三)補助名額: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每年預定補助名額合計八百三十名
      ,學海築夢每年預定補助名額合計二百二十名;其實際補助名額,
      依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
(四)每位選送生獲補助金額,應包括本部補助款及薦送學校提出之配合
      款。
六、作業時程、申請程序及應繳交文件:
(一)作業時程:
   1、各校上傳校內甄選辦法:每年二月一日前。
   2、受理各校申請補助計畫書截止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3、審查各校計畫書(包括初審及複審):每年四月至五月間。
   4、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二)申請程序及應繳交文件:
   1、薦送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自訂校內審查機制,且訂定校內甄選簡
      章,上傳至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網站 (
      以下簡稱本計畫資訊網),公開受理學生申請。
   2、薦送學校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後,至本計畫資訊網填寫選送優秀學
      生赴國外研修(實習)計畫書,並列印裝訂成冊,於每年三月三十一
      日前,將正本一份及影印本三份,連同校內甄選簡章,備函以掛號
      郵寄本部委託之學校(臺北郵政九十之一百一十六號信箱);以郵
      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且不予退件。
   3、學海惜珠申請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
      名 )或本部認可之相關戶內人口證明文件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證明、赴國外研修計畫書約一千字至一千五百
      字 (包括個人自傳、赴國外研修之目標及計畫、預期出國研修課程
      及目前學習之相關性、未來展望 )、學業成績單及外國語言能力證
      明等資料。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程序: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申請文件未符合本要
      點規定者,不予進行審查:
   1、初審:薦送學校所送計畫書等資料,經由本部會同本部委託之學校
      就申請文件完備與否進行初審,並評定行政績效。
   2、複審:由本部按一般大學及技專校院分組邀請評審委員進行書面審
      查,並依行政績效及計畫成效二項成績加總後,核定補助對象及補
      助額度。
(二)審查標準:
   1、學海飛颺: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撥款、核銷時效性與正確性、執行計畫時有
      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費執行情形。
   (2)計畫成效(九十分):包括下列各項:
    選送計畫之整體目標、預期績效、預定選送學生出國研修人數、薦
      送學校甄選作業方式與執行本要點之推廣及鼓勵措施(四十分)。
    薦送學校選送學生出國研修規定及其適切性(二十分)。
    近三年內薦送學校執行成效(三十分);初次申請之學校,其本項配
      分平均分配於本目之(2)之及等二項。
   2、學海惜珠:
   (1)行政績效 (十分):包括撥款、核銷時效性與正確性、執行計畫時有
      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費執行情形。
   (2)計畫成效(九十分):包括下列各項:
    申請學生之學業成績、外國語言能力、個人傑出表現及發展潛力(四
      十分)。
    申請學生赴國外研修計畫書約一千字至一千五百字(包括個人自傳、
      赴國外研修之目標及計畫、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性、
      未來展望) (四十分)。
    薦送學校執行本要點之推廣及鼓勵措施(十分)。
   3、學海築夢: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撥款、核銷時效性與正確性、執行計畫時有無
      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費執行情形。
   (2)計畫成效(九十分):包括下列各項:
    薦送學校(六十分):
      甲、校內審查機制 (包括校內計畫案及選送學生甄選標準、分配各計
          畫案經費之準則)。
      乙、補助計畫整體配套措施 (包括建立與國外合作學校之國外產學研
          或建教合作機構之實習合作機制、計畫主持人安排學生赴國外實
          習輔導機制、前一年度補助經費支用原則及支用情形)。
      丙、近三年內薦送學校執行成效;初次申請之學校,其本項配分平均
          分配於本目(2)之甲及乙等二項。
    各子計畫案(三十分):
      甲、學海築夢各子計畫構想頁 (每一申請案需附一千五百字至二千字
          摘要,包括赴國外實習機構簡介、效益、向教育部申請經費、薦
          送學校提出配合經費及預計選送學生人數)。
      乙、實習機構考評輔導方式、提供待遇、計畫主持人與該機構合作時
          間。
八、經費核撥及結案:
(一)薦送學校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書後,其補助經費得分二次核撥,於
      學生出國前,應核撥第一次經費,且不得少於本部核定補助款百分之
      八十,未於該期間完成撥款程序者,本部得不予結案。
(二)薦送學校應於本部核定補助款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備文檢具領據
      ,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辦理經費核撥。
(三)薦送學校應審核學費、機票款相關原始憑證,生活費憑領據核銷。
(四)薦送學校應督促各選送生及計畫主持人於出國研修(實習)計畫期程結
      束後二星期內,上傳心得(成果)報告 (格式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
      三),未傳送完成者,不得辦理結案。
(五)結案應至本計畫資訊網列印受補助對象經費支領一覽表,連同本部補
      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於計畫實際執行期程結束後二個月內,送
      本部委託之學校辦理結案(覈實報支),並副知本部。
(六)薦送學校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薦送學校、計畫主持人及選送生應注意事項:
(一)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
   1、薦送學校:
   (1)薦送學校應於選送生出國研修二星期前,確實至本計畫資訊網登錄選
      送生個人基本資料表,俾透過系統匯出資料通報各所屬駐外機構,以
      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動向及安全,並給予適當協助。
   (2)由薦送學校審核選送生國外研修學分是否符合所訂研修學分相關規定
      ,並於本計畫資訊網登錄其國外研修學分數。
   (3)薦送學校應於選送生出國研修前,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書,選送生
      因出國研修所涉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未盡事宜,依薦送學校與選送生簽
      訂之行政契約書辦理。
   (4)薦送學校應於校內甄選辦法明定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擬赴國外研
      修之國別、學校均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能提出具體說明者,逕向
      薦送學校申請並經其同意後,得轉換其研修國別、研修學校,以一次
      為限,且原研修領域仍不得變更。未經薦送學校同意,自行任意變更
      者,喪失受補助資格,薦送學校即停止發給各項補助款,由薦送學校
      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取補助款繳還本部。
   (5)薦送學校選送學生所登錄及繳交之文件,有虛偽不實事,經查證屬實
      者,薦送學校應將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
   (6)薦送學校應依申請計畫書確實執行,如有違反規定或執行不實情形,
      薦送學校應將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並列入下年度行政績效考評。
   2、選送生:
   (1)獲本要點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
      出國補助。
   (2)選送生應於確定出國研修前,與薦送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如未簽訂
      行政契約書,則無法領取補助款。
   (3)選送生至遲應於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辦妥出國手續
      ,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4)選送生自本部核定補助公告日起,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一學期(學季)
      ,不得領取本補助款,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
      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5)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期間,應保有薦送學校學籍(未休學)
      ,且在國外不得辦理休學;研修結束後,應返回原薦送學校報到。違
      反上開規定者,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全數補助款,
      並繳還本部。
(二)學海築夢:
   1、薦送學校:
   (1)實習計畫執行內容由薦送學校計畫主持人規劃,或經由法人機構、國
      際雙向實習機構協助,將校內專業課程與國外專業實習加以結合,提
      出國外實習計畫,擇定實習機構,以強化學生赴國外實習之整體成效
      。
   (2)薦送學校於選送生確定赴國外實習前,應與該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
      人及選送生共同簽訂行政契約書,以規範渠等在國外實習行為,同時
      督促計畫主持人執行本要點之相關規定,包括下列各項:
  計畫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之專任教師,得聘共同主持人一名,共同主持
    人應為薦送學校專任或兼任教師。如遇特殊情況,需變更計畫主持人時
    ,薦送學校應先取得原計畫主持人書面同意,並填妥更換計畫主持人同
    意書,備函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及本部備查,並上網更改系統資訊。
  各校審查通過之計畫得沿用原專屬帳號密碼,獲補助計畫主持人應於選
    送生出國實習二星期前,至本計畫資訊網登錄參與國外實習團員基本資
    料,俾透過系統匯出資料通報各所屬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
    動向及安全,並給予適當協助。
  計畫主持人如需變更或新增實習機構,應由各該計畫主持人敍明理由及
    提出該實習機構詳細介紹資料,逕向薦送學校申請並經其同意後,始得
    變更或新增該實習機構,薦送學校需備函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同時副
    知本部,並上網更改系統資訊。變更實習機構未經薦送學校同意者,喪
    失受補助資格,薦送學校應即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  國外實習計畫所提之預定實習人數,計畫主持人得於出國實習前,提出
    具體說明逕向薦送學校申請變更。
  確實督導各計畫主持人執行國外實習計畫案時,應依當地國法令規定辦
    理,並協助選送生申請可於當地國境內從事實習之簽證,俾確保執行本
    計畫案之合法性。
 2、選送生:
 (1)選送生至遲應於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辦妥出國手續,
    並啟程出國實習,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2)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期間應保有薦送學校學籍(未休學),實習結束應向
    原薦送學校報到,違反者,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
    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選送學生赴中東歐、中南美、西亞及東南亞(東協十國)等具高潛力發
      展國家之企業或機構進行實習者,優先考量補助。
(二)薦送學校得依不同國別或城市之實際生活消費指數,訂定生活費支給
      標準。國際來回機票之編列,以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為原則。
(三)計畫主持人成果報告及選送生心得報告經本部評選為佳作者,將邀請
      至年度成果發表暨經驗分享座談會中公開表揚,並發給獎金以資鼓勵
      。
(四)薦送學校每年應於校內舉辦選送生出國研修或實習行前說明會,及經
      驗分享座談會。
(五)本要點所提相關表格及資訊,得至本計畫資訊網列印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