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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公益信託設立須知
民國 93 年 03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受託人申請教育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許可,如該信託財產未達新
    臺幣三千萬元,且其主要受益範圍在單一之直轄市或縣(市)者,應
    向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信託財產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向教育部提出。


二、教育公益信託,係指以從事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社會教育或其他與教
    育相關事項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


三、設立教育公益信託所需書、表格式如下: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 
      1.受託人履歷書【2-1】
      2.信託監察人履歷書【2-2】
      3.諮詢委員會成員履歷書【2-3】
      4.法人受託人履歷書【2-4】
      5.法人信託監察人履歷書【2-5】
      6.法人諮詢委員會成員履歷書【2-6】
(三)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
(四)年度收支預算書
(五)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書
(六) 
      1.受託人願任同意書【6-1】
      2.信託監察人願任同意書【6-2】
      3.諮詢委員會成員願任同意書【6-3】
(七)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八)年度收支計算表
(九)年度資產負債表
(十)財產目錄
(十一)辭任申請及理由書
(十二)解任申請及理由書
(十三)信託監察人報酬請求書
(十四)公益信託關係消滅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十五)公益信託關係消滅結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