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技專校院改善教學環境,縮短教學
實作設備與業界之落差,鼓勵技專校院結合「系科調整」與教學
「設備更新」,以培育具專業實作能力之技術人才,提供產業發展
所需之人力需求,推動「技專校院設備更新-再造技優計畫」(以
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計畫重點:
(一)本計畫以培育在地產業所需之專業技術人力為目標,由學校招
收以畢業即就業為導向之四技、二技、二專或五專(四年級、五年
級)學生;大幅增加實作課程之比重,配合設備之更新,以師徒個
別輔導之傳授方式,加強學生實務能力及核心技術之訓練,以養成
獨立操作設備之能力。
(二)學校為辦理本計畫,應調整系科,得採分組招生(課程)、學
分學程、學位學程等方式辦理。
(三)課程安排,應維持每學期均有校內實作或校外實習課程。學生
修習校內實作與校外實習,每學年合計之平均學分數不得低於八學
分,其中校內實作之平均學分數不得低於六學分,且電腦軟體操作
課程以外之其他實作課程平均學分數不得低於五學分。
(四)每一實作學分對應每週實作時數應達二小時以上。校內現有實
作課程一學分對應每週實作時數達三小時以上者,該課程之學分數
得以一點五倍加權計算平均學分數。特殊領域之實作規定,由本部
另定之。
(五)計畫之規劃,應著重品質管控,學校應明定參加本計畫學生之
學業與技能基本要求,及各年度所應達到之具體能力指標與畢業前
應取得之證照、檢定或其他同等之證明;必要時,學校得以補救教
學之方式協助學生達到入學標準或畢業門檻。計畫所培育學生之實
作能力及就業情形作為本計畫重要之績效指標。
(六)學校得與產業公會或企業簽署契約共同合作辦理本計畫,契約
內容得包括設備、師資之支援與學生長期或短期實習等項目。由公
會或企業捐贈學校教學設備者,得由本計畫經費支應搬遷及安置等
相關費用。
(七)學校得申請補助經常門經費辦理「區域技優教學專案」,透過
本計畫設備、學校人力資源與在地高級中等學校與國中形成縱向連
結。專案開辦短期技術課程或體驗營隊,以協助在地學生專業探索
及生涯發展;並與鄰近技專校院形成橫向連結,相互合作資源共享。
(八)計畫補助經費之申請,資本門經費編列以購置耐用性佳(除電
子設備為六年以上外,其餘設備最低報廢年限為十年以上)之教學
設備為主;經常門經費編列最高為計畫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得支
用於執行計畫所需之設備維護費、材料費、安裝費、雜支、行政業
務費等項目為原則;電腦相關軟、硬體費用支出最高為計畫補助經
費百分之十。學校自籌經費比率不得低於計畫補助經費百分之十。
(九)學校執行計畫之相關衍生收益(包括企業捐助教學設備之經費
、企業提供產學合作經費、學校智慧財產衍生運用收益等),自計
畫執行日起,每年不得低於計畫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五。
(十)學校購置資本門設備後,利用上課時間之差異安排,使非本計
畫重點培育之學生亦得共享資源,以期本計畫補助經費發揮最大之
擴散效益。
四、辦理期間:於一百零三年至一百零六年依產業別分下列三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製造業與重點產業技術人力缺乏相關系科。
(二)第二階段:醫護、農業、海事與水產技術人力缺乏相關系科。
(三)第三階段:其他產業技術人力缺乏相關系科。
五、辦理方式:
(一)學校得選擇辦理形式、規模與執行單位,撰寫申辦計畫書,並
檢附相關資料,於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學校得整合不同院、系合作提出申請,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單位
得為院、系、科或校內之常設單位。
(三)各年度計畫補助金額之上限,依年度預算經費另定之。
(四)每校任一階段以申請二件為原則,每校三階段合計以補助三件
為原則。
六、計畫書內容:計畫書之撰寫內容及格式,另定之。各階段計畫書格
式將配合相關產業特性微幅調整。
七、計畫審核:
(一)審查作業:
1、本部為辦理各校申辦計畫之審查,得組成審查小組,分初
審、複審二階段進行審查;各申辦計畫之審查結果分為通過、
有條件通過或不通過。
2、初審作業,由審查小組先就各校所提申辦計畫書及檢附資
料進行書面審查。
3、複審作業,由審查小組對初審有條件通過之計畫,召開簡
報會議進行審查。
4、學校應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
為計畫不通過:
(1)未依審查意見修正。
(2)未依期限完成修正。
(二)審核標準:
1、計畫目標及特色之適切性。
2、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
3、計畫內容之品質管控及自我改善機制之妥善性。
4、計畫預期成效(包括技優學生培育成果與擴散影響)、永
續經營及維護策略規劃之合宜性。
5、獲得產(企)業捐贈設備、或自償率較高、或具研發成果
商品化者優先補助。
八、經費核撥:依年度預算核定各校補助額度後,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獲補助學校,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
九、成效考核及淘汰機制:
(一)學校應於計畫書中自訂分年達成之質化及量化績效指標,及達
成目標之管考機制,並將下列指標納入執行:
1、每年安排參與校內實作實習課程學生比率逐年成長百分之
十五。
2、參與獲補助計畫校內實作實習學生畢業後就業率達百分之
七十。
3、獲補助計畫之相關衍生收益達計畫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五。
4、協助企業申請政府部門產學合作計畫每年至少三件。
5、協助合作企業代訓員工人次逐年提升百分之五。
6、學校與特定產業產學合作件數與金額成長百分之三。
7、學校研發特定應用技術移轉金額成長百分之四點五(每年
平均成長百分之一點五)。
(二)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指標為本計畫重要績效指標,未達其中一
項預期績效者,執行學校應繳回本部百分之二十資本門補助款,未
達其中二項者繳回百分之三十五,未達三項者至少需繳回百分之五
十,並均列計學校行政缺失。第四目至第七目指標依獲補助計畫之
特性至少擇二項辦理;未達成指標者,納入年終執行成效考核。
(三)區域技優教學專案,每年應開辦國中小及高中職短期技術課程
數或體驗營隊至少三場次。
(四)學校獲得年度補助款後,應在執行期限內完成設備更新及招生,
並進行人才培育。
(五)學校應積極督導執行單位依計畫培育學生,本部將持續查核計
畫之執行成效(包括實地訪視)。對辦理成效不彰之學校,本部得
取消學校後續年度計畫申請資格,或廢止原核定補助處分之全部或部
分。
(六)本計畫之執行為多年期,其補助經費逐年核定。學校對次年擬
續辦之計畫,應將續辦計畫書合併前一年度之執行成果報告(包括
績效指標),於本部規定之期程內提出申請,由本部依第七點規定
辦理審查作業。
(七)學校就期程結束或不續辦之計畫,應於執行期限結束後二個月
內,將歷年之計畫成果(包括績效指標)合併整理後報本部備查。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補助款經費之支用,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與相關規定辦理。
(二)計畫如有調整之需要,學校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
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十一、作業流程:本部於年度預算分配額度確定後,適時公布當年度計
畫申請、查核時間及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