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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第二期技職教育再造技專校院設備更新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二)字第1040148593B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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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技專校院改善教學環境,縮短教學

  實作設備與業界之落差,鼓勵技專校院結合「系科調整」與教學

  「設備更新」,以培育具專業實作能力之技術人才,提供產業發展

  所需之人力需求,推動「技專校院設備更新-再造技優計畫」(以

  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計畫重點:

   (一) 本計畫以培育在地產業所需之專業技術人力為目標,由學校招
        收以畢業即就業為導向之四技、二技、二專或五專(四年級、
        五年級)學生;大幅增加實作課程之比重,配合設備之更新,
        以師徒個別輔導之傳授方式,加強學生實務能力及核心技術之
        訓練,以養成獨立操作設備之能力。

   (二) 學校為辦理本計畫,應調整系科,得採分組招生(課程)、學
        分學程、學位學程等方式辦理。

   (三) 課程安排,應維持每學期均有校內實作或校外實習課程。學生
        修習校內實作與校外實習,每學年合計之平均學分數不得低於
        八學分,其中校內實作之平均學分數不得低於六學分,且電腦
        軟體操作課程以外之其他實作課程平均學分數不得低於五學分。

   (四) 每一實作學分對應每週實作時數應達二小時以上。校內現有實
        作課程一學分對應每週實作時數達三小時以上者,該課程之學
        分數得以一點五倍加權計算平均學分數。特殊領域之實作規定
        ,由本部另定之。

   (五) 計畫之規劃,應著重品質管控,學校應明定參加本計畫學生之
        學業與技能基本要求,及各年度所應達到之具體能力指標與畢
        業前應取得之證照、檢定或其他同等之證明;必要時,學校得
        以補救教學之方式協助學生達到入學標準或畢業門檻。計畫所
        培育學生之實作能力及就業情形作為本計畫重要之績效指標。

   (六) 學校得與產業公會或企業簽署契約共同合作辦理本計畫,契約
        內容得包括設備、師資之支援與學生長期或短期實習等項目。
        由公會或企業捐贈學校教學設備者,得由本計畫經費支應搬遷
        及安置等相關費用。

   (七) 學校得申請補助經常門經費辦理「區域技優教學專案」,透過
        本計畫設備、學校人力資源與在地高級中等學校與國中形成縱
        向連結。專案開辦短期技術課程或體驗營隊,以協助在地學生
        專業探索及生涯發展;並與鄰近技專校院形成橫向連結,相互
        合作資源共享。

   (八) 計畫補助經費之申請,資本門經費編列以購置耐用性佳(除電
        子設備為六年以上外,其餘設備最低報廢年限為十年以上)之
        教學設備為主;經常門經費編列最高為計畫補助經費百分之三
        十,得支用於執行計畫所需之設備維護費、材料費、安裝費、
        雜支、行政業務費、人事費等項目為原則;惟人事費之支用,
        應提永續經營之規劃,並送本部審核;電腦相關軟、硬體費用
        支出最高為計畫補助經費百分之十。學校自籌經費比率不得低
        於計畫補助經費百分之十。

   (九) 學校執行計畫之相關衍生收益(包括企業捐助教學設備之經費
        、企業提供產學合作經費、學校智慧財產衍生運用收益等),
        自計畫執行日起,每年不得低於計畫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五。

   (十) 學校購置資本門設備後,利用上課時間之差異安排,使非本計
        畫重點培育之學生亦得共享資源,以期本計畫補助經費發揮最
        大之擴散效益。

四、辦理期間:於一百零三年至一百零六年依產業別分下列三階段辦理:

   (一) 第一階段:製造業及重點產業技術人力缺乏相關系科。

   (二) 第二階段:醫護、農業、海事及水產技術人力缺乏相關系科。

   (三) 第三階段:產業技術人力缺乏相關系科。

五、辦理方式:

   (一) 學校得選擇辦理形式、規模及執行單位,撰寫申辦計畫書,並檢
        附相關資料,於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 學校得整合不同院、系合作提出申請,計畫之申請及執行單位得
        為院、系、科或校內之常設單位。但新生註冊率未達百分之四十
        之系、科不得提送申請計畫。

   (三) 各年度計畫補助金額之上限,依年度預算經費另定之。

   (四) 獲補助計畫之執行系科,於獲補助年度起五年內不得停招,惟經本
        部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每校任一階段以申請二件為原則,每校三階段合計以補助三件為原
        則。但本部得視學校規模、所系科數等條件需求,增加補助件數至
        多二件。


六、計畫書內容:計畫書之撰寫內容及格式,另定之。各階段計畫書格

  式將配合相關產業特性微幅調整。

七、計畫審核:

  (一)審查作業:

    1、本部為辦理各校申辦計畫之審查,得組成審查小組,分初

    審、複審二階段進行審查;各申辦計畫之審查結果分為通過、

    有條件通過或不通過。

    2、初審作業,由審查小組先就各校所提申辦計畫書及檢附資

    料進行書面審查。

    3、複審作業,由審查小組對初審有條件通過之計畫,召開簡

    報會議進行審查。

    4、學校應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

    為計畫不通過:

      (1)未依審查意見修正。

      (2)未依期限完成修正。

  (二)審核標準:

    1、計畫目標及特色之適切性。

    2、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

    3、計畫內容之品質管控及自我改善機制之妥善性。

    4、計畫預期成效(包括技優學生培育成果與擴散影響)、永

    續經營及維護策略規劃之合宜性。

    5、獲得產(企)業捐贈設備、或自償率較高、或具研發成果

    商品化者優先補助。

八、經費核撥:依年度預算核定各校補助額度後,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獲補助學校,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

九、成效考核及淘汰機制:

  (一)學校應於計畫書中自訂分年達成之質化及量化績效指標,及達

  成目標之管考機制,並將下列指標納入執行:

    1、每年安排參與校內實作實習課程學生比率逐年成長百分之

    十五。

    2、參與獲補助計畫校內實作實習學生畢業後就業率達百分之

    七十。

    3、獲補助計畫之相關衍生收益達計畫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五。

    4、協助企業申請政府部門產學合作計畫每年至少三件。

    5、協助合作企業代訓員工人次逐年提升百分之五。

    6、學校與特定產業產學合作件數與金額成長百分之三。

    7、學校研發特定應用技術移轉金額成長百分之四點五(每年

    平均成長百分之一點五)。

  (二)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指標為本計畫重要績效指標,未達其中一

  項預期績效者,執行學校應繳回本部百分之二十資本門補助款,未

  達其中二項者繳回百分之三十五,未達三項者至少需繳回百分之五

  十,並均列計學校行政缺失。第四目至第七目指標依獲補助計畫之

  特性至少擇二項辦理;未達成指標者,納入年終執行成效考核。

  (三)區域技優教學專案,每年應開辦國中小及高中職短期技術課程

  數或體驗營隊至少三場次。

  (四)學校獲得年度補助款後,應在執行期限內完成設備更新及招生,

  並進行人才培育。

  (五)學校應積極督導執行單位依計畫培育學生,本部將持續查核計

  畫之執行成效(包括實地訪視)。對辦理成效不彰之學校,本部得

  取消學校後續年度計畫申請資格,或廢止原核定補助處分之全部或部

  分。

  (六)本計畫之執行為多年期,其補助經費逐年核定。學校對次年擬

  續辦之計畫,應將續辦計畫書合併前一年度之執行成果報告(包括

  績效指標),於本部規定之期程內提出申請,由本部依第七點規定

  辦理審查作業。

  (七)學校就期程結束或不續辦之計畫,應於執行期限結束後二個月

  內,將歷年之計畫成果(包括績效指標)合併整理後報本部備查。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補助款經費之支用,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與相關規定辦理。

  (二)計畫如有調整之需要,學校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

  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十一、作業流程:本部於年度預算分配額度確定後,適時公布當年度計

  畫申請、查核時間及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