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以
下簡稱免學費教育計畫)、教育優先區計畫、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
案、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及本部協助國民
中小學急困學生計畫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扶助五歲以上弱勢家庭幼兒接受優質之學前教育,使其獲得良好之
發展。
〈二〉鼓勵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
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三〉有效解決地區性教育問題,平衡城鄉教育差距。
〈四〉提供學習成就低落之弱勢國中小學生課業補救教學及適性多元學習
機會,提高學習效果,增進學習成功之信心。
〈五〉落實國民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協助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之在學學
童,發揚教育人文精神;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而失學
,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使其順利就學,以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目
標。
三、補助對象:
〈一〉免學費教育計畫:
1.參與免學費教育計畫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2.參與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公立幼托園所、私立合作園所(包括國幼
班)。
3.參與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幼兒。
〈二〉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符合下列優先區指標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屬國民中小學:
1.原住民學生比率偏高。
2.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及新
移民子女之學生比率偏高。
3.國中學習弱勢學生比率偏高。
4.中途輟學率偏高。
5.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
6.教師流動率及代理教師比率偏高。
〈三〉攜手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1.低收入戶學生。
2.身心障礙學生。
3.原住民學生。
4.其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
〈五〉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計畫:各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所屬國民中小學學生,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或社會福利機制
無法照顧,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者。
四、實施原則:
〈一〉弱勢優先:補助弱勢地區學校或學生為優先,並視經費狀況及需要
擴大補助。
〈二〉公平公正:依公平公正原則,相同條件者應接受相同之補助。
〈三〉個別輔導:對於需要個別扶助之學生,應依其需要給予個別之輔導
。
〈四〉自願原則:對於需要接受課業輔導之弱勢學生,應以自願為原則,
尊重家長之意願。但應儘量鼓勵接受輔助。
五、補助內容:
〈一〉免學費教育計畫:
1.補助項目、額度及基準:
(1) 增班設園: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因試辦國民教育
幼兒班新設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者,每園(一班)補助新臺
幣一百五十萬元,每增一班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其增置幼
稚園教師之人事費,由行政院主計處納入地方教育基本需求
設算。
(2) 興建幼稚園教室:補助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因試
辦國幼班興建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室。
(3) 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
補助國幼班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補助原則及優先
順序如下:
A、安全設施設備:如消防安全設備、防火設備及防護設施
等。
B、環境衛生設施設備:如廁所、廚房及寢室之設施設備等
。
C、環境設施設備改善:如防漏、照明設備及木質地板等。
但不包括環境美化。
D、遊戲設施設備:如設置幼童專用遊戲設施設備及遊戲設
施設備修繕等。
E、教學設施設備:如教具、圖書及基本資訊設備等。
F、其他:幼稚園所需之其他設施設備。
審核原則:
由各公私立國幼班依前第三小目之 1 補助原則提報計畫(
幼稚園應填附件一,托兒所應填附件二),直轄市、縣(市
)政府彙整所屬各園所之計畫書後,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初審
。初審時應審酌其核定班級數、人數,審慎評估所提之設施
設備規模,及其必要性與合理性,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
查後,將通過初審之計畫,依優先性、安全性、必要性(私
立國幼班應增列師資情形)排定先後順序並敘明初審意見,
檢附計畫書(包括佐證資料、設置規劃圖、全校平面圖及經
費概算表)及初審意見一覽表(幼稚園應填附件三,托兒所
應填附件四)報本部。
(4) 就讀費用:九十九學年度分別依就讀園所地區給予補助:
就讀一般地區公立幼托園所及私立合作園所之五歲幼兒,依
家戶年所得及家有子女數區分補助額度:
A、家戶有一位子女者:
(a) 低收入戶:免費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就讀私立合作
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b) 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免
費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c) 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至新臺幣四十萬元以
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者,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萬六千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四萬元。
(d) 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至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者,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萬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
元。
(e) 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新臺幣六十萬元以
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者,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
萬四千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二萬元。
B、家戶有二位子女者:
(a) 低收入戶:免費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就讀私立合作
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b) 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免
費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c) 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至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者,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萬六千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四萬元。
(d) 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新臺幣六十萬元以
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者,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萬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
元。
(e) 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六十萬元至新臺幣七十萬元以
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者,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
萬四千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二萬元。
C、家戶有三位子女者:
(a) 低收入戶:免費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就讀私立合作
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b) 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免
費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c) 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新臺幣六十萬元以
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者,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萬六千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四萬元。
(d) 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六十萬元至新臺幣七十萬元以
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者,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萬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
元。
(e) 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七十萬元至新臺幣八十萬元以
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者,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
萬四千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二萬元。
就讀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公私立國幼班之五歲幼兒
:
A、免學費補助:就讀公立國幼班者,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一萬四千元之學費,幼兒入學時即可免繳學費;就讀私
立國幼班者,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之學費。
B、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經濟弱勢幼兒除前述免學費補
助以外,另外依家戶年所得級距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a)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者:免費就讀公立國幼班;就讀私立國幼班
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b) 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至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下者:免費就讀公立國幼班;就讀私立國幼班一年
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c) 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新臺幣七十萬元以
下者:就讀公立國幼班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
千元;就讀私立國幼班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
本點所定免費,不包括補助家長會費、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
及交通車資等費用。
本點補助對象涉及以家戶年所得為認定依據者,均排除擁有
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
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但下列土地,不列入家庭之
不動產計算: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
既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
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
地。
(5) 交通車:縣(市)政府得就購車或承租方式擇一辦理:
購車: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購車載
送因學區內無試辦國幼班需跨區就讀該校幼稚園之幼兒,每
部車以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並得
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每園以補助一次及一輛車為限。
租車: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租車載
送因學區內無試辦國幼班需跨區就讀該校幼稚園之幼兒,每
園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6) 交通費:
補助設籍且實際居住之學區內無試辦國幼班之學生跨區就讀
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其上、下學往返車、船交通費。但幼
稚園已備有前小目交通車載送者,不予補助。
本項補助金額除船費外,每日上限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補助規定報本部核支,園
所於協助家長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款時,應檢附搭乘
交通工具之證明文件及幼兒設籍證明。
澎湖縣部分次離島因人口及地理環境等因素未設國民小學附
設幼稚園,其幼兒須搭乘交通船至其他設有國民小學附設幼
稚園之離島就學者,得採以下原則發放交通費:
A、當日搭船往返:依實際船資及幼兒就讀日數核實補助。
B、無法當日搭船往返:支應於留宿在附設幼稚園所在離島
之必要生活費用,每日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並依
幼兒實際就讀日數核實支付。
(7) 教師進修:補助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公立國
幼班教師參加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辦研習之代課費及出
差旅費。
(8) 巡迴輔導:補助因試辦國幼班辦理巡迴輔導配置輔導人員之
經費或輔導業務費,及巡迴輔導員訪視輔導所需之資訊設備
。
(9) 行政作業費:補助私立園所辦理補助款發放之行政作業費,
每位幼兒每學期之行政作業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元。
(10)視免學費教育計畫指定項目之辦理情形,補助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國幼班業務費、臨時支援人力及評鑑經費等。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 經費來源: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
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
殊需要予以調整。
(2) 申請方式: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費概
算,送本部審查。
本部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製據撥款。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 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應於本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
,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下載網址:http://www.edu.tw/,
法令規章點選會計處,下載經費核撥結報表)送本部備查。
(2)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4.成效考核:
(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幼稚園辦理本計畫
,對辦理績效優良之幼稚園及相關人員,應優予獎勵。
(2) 本部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執行情
況,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計畫辦理之相關
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並應督導改善。
(3)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效將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
助款之參據,執行成效欠佳者,本部得酌減該直轄市、縣(
市)政府下一年度相關補助款額度。
〈二〉本部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
1.補助項目:
依各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之優先區指標分別補助,補助項目如下列
:
(1) 推展親職教育活動。
(2) 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學校辦理學生學習輔導。
(3) 學校發展教育特色。
(4) 修繕離島或偏遠地區師生宿舍。
(5) 開辦國小附設幼稚園。
(6) 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
(7) 充實學童午餐設施。
(8) 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
(9) 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交通車。
(10)整修學校社區化之活動場所。
2.補助基準:
(1) 本計畫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
及因應天災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2)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
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
辦理。
3.申請及審查作業: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九月三十日
前,對各校辦理該計畫年度說明會,並於十月十日前,完成
辦理學校指標界定及申請補助項目之調查。
(2) 學校提出申請:
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學校,得視學校需求,依本計畫作業流程
及補助項目內涵,申請當年度之補助,並於充分討論後,報
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3)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及彙整補助需求:
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初審及實地勘查:直
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計畫作業流程規定期限內,完成
申請補助案之初審,並視需要實地勘查,依各直轄市、縣(
市)之地區整體條件,考量各校計畫之急迫性、優先性及妥
適性予以審慎查核。
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彙整各校需求及申
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查核結果,將各校之計
畫需求數彙整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請計畫,函報
本部申請補助。
(4) 本部複審:
本部應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直轄市
、縣(市)政府補助計畫之複審,並於十一月三十日前,完
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需求之彙整。
本部應於當年度一月十五日前,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
補助款。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本部
核定結果轉知各校,依本部複審意見修正計畫及經費概算後
儘速辦理,並督導列管各校辦理情形。
(5) 審查原則:
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依本計畫所定指標及補助內容,考量
學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擬實施計畫,並依計畫需求編
列經費。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各校教育優先區計畫指標之符
合性及補助需求之合理性、有效性;其有指標不符、申請補
助項目錯誤或與計畫目標不符者,逕予刪除。
欠缺教育意義或偏重娛樂性活動之計畫,不予補助。
辦理親職教育、發展特色等不得列支指導費。
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及原住民文化特色,應考量計畫之延
續性及執行之實際效益。
有編列加班費之必要者,除親職教育辦理個案家庭巡迴輔導
外,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十為原則。業務費及雜支(
包括獎品)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4.經費請撥及核銷:
(1)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2) 本要點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
之百分之八十,第二期再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執行
狀況撥補不足款項。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5.成效考核: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訂實施成果訪視計畫,就各項指
標與補助項目之執行效益,實施客觀之整體評估及研訂管考
辦法,並建立成效管制作業系統,積極督導各校執行各項計
畫。
(2) 本部得組成專案小組,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了解
計畫執行成效,或納入年度統合視導項目,依計畫期限至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訪視。
〈三〉攜手計畫:
1.受輔對象:
(1) 一般性扶助方案受輔對象為未達教育優先區計畫「學習輔導
」指標學校,且兼具有下列二種情形之公立國中小學生:
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另有其他輔導方案者(如已接受資源
服務),以不重複服務為原則:
A、原住民學生。
B、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C、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D、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
弟。
E、隔代教養及家庭失功能子女(包括單親)。
F、身心障礙學生(包括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
G、其他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之學習成就低落弱勢國
中小學生(如因重大傷病、懷孕等因素課業落後,返校
後需給予補救教學者,以不超過攜手計畫受輔對象人數
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並以前六類學生為優先,倘均已
滿足需求,百分比得酌予放寬,且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
在學學習成就低落,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
A、都會地區以單一學科班級成績後百分之二十五,非都會
地區以單一學科班級成績後百分之三十五為指標;都會
地區指直轄市、省轄市及縣轄市。
B、參加攜手計畫篩選追蹤輔導轉銜試辦學校,其學生經標
準化測驗結果,百分等級未達百分之三十五者。
(2) 國中基測提升方案受輔對象為前年度國中基測成績PR值低於
十之人數達到全校應考學生數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國中校
內之學習成就低落學生,符合資格之學校,教育部得核定連
續補助二年。
2.教學人員:
(1) 類別:
國中小現職教師。
國中小退休教師:由各校推薦、徵求。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之大專學生:
A、家庭年收入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以下且具有國語文、英
語文、數學三學科教學知能之大專學生。
B、急需經濟援助具有提供國中及國小學習成就低落弱勢學
生補救教學知能之大專學生。
C、受有師資培育或特殊教育訓練者。
國中小儲備教師:指具教師資格但未受聘擔任代理教師者。
其他教學人員:如具有大專相關科系學歷之社會人士。
(2) 除由校內現職教師及不支鐘點費之退休教師外,其餘所需教
學人員,均須透過「攜手計畫人才招募網」
(http://asap.moe.gov.tw/recruit/) 公開招募,並於職
缺刊登完畢之後,透過系統提供之通知信,通知面試、錄取
或未錄取之人員,倘學校情形特殊、實施確有困難,應專案
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寒暑假所需教學人員,得
優先考慮聘任經濟弱勢或教育學程之大專生參與。
3.實施方式:
(1) 編班人數:
每班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二人,最少不得低於六
人。但偏遠地區學校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得依實際
情形編班。
每位大專學生以輔導三人至六人為原則。
不支鐘點費之退休教師得視需要採一對一、一對二方式進行
輔導。
(2) 編班方式:
一般性扶助方案:以抽離原班進行為原則。
國中基測提升方案:得抽離原班進行分組或小組教學。
(3) 領域及年級:
國語文、數學:一年級至九年級均得實施。
英語: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
自然、社會:七年級以上視需要實施。
寒暑假期間,學校得視學生學習需求,安排藝文、運動等活
動性課程,並以不超過教學節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4) 實施時間:
一般性扶助方案:以課餘時間進行為原則,午休不實施。但
學校有特殊情形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
限。另經專業評估確有必要於正式課程時間抽離實施效果較
佳,並提報學校輔導會議或特教推行委員會通過者,得經家
長同意後為之。
國中基測提升方案:得於正式課程或課餘時間進行。
(5) 教學節數規定:
一般性扶助方案:
A、學期中:
(a) 大專學生、其他教學人員每週不超過十節,並以至
少分散二至三天實施為原則。
(b) 現職教師、退休教師及儲備教師得由學校依實際需
要決定之。
B、寒暑假:由學校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國中基測提升方案:
A、聘任代理教師者,比照專任教師每週教學節數,課餘輔
導時間不另支鐘點費,最多以五節為限;寒暑假如無授
課,不予支薪。
B、其餘部分得由學校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6) 個案管理:經學校輔導會議或「攜手計畫課後扶助評量系統
」認定達到須補救教學之學生,應於入班決定十四日內於「
攜手計畫專案入口網-學生管理系統」通報;經鑑輔會鑑定
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者,至少應持續輔導四期,其他受輔導
學生如具本部「攜手計畫課後扶助篩選追蹤輔導轉銜試辦計
畫」之各項解除列管之因素者,得予以結案,並至攜手計畫
網站通報解除列管,其個人資料仍於系統上留存備查,以利
必要時長期追蹤。
4.補助項目、額度及基準:
(1) 補助項目:
一般性扶助方案:針對經濟弱勢學習成就低落公立國中小學
生,以課餘時間為原則,提供小班補救教學。
A、提升學習成就低落弱勢學生之補救教學活動:鐘點費、
行政費、勞保費及提撥勞退金。
B、退休菁英風華再現教師重回教學現場輔導學生:教材編
輯費。
C、經濟弱勢大專學生扶助弱勢國中小學生課業:交通費。
國中基測提升方案:前年度國中基測成績PR值低於十之人數
,達到全校應考學生數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國中校內之學
習成就低落學生,於正式課程或課餘時間提供適性分組學習
、多元學習及補救教學方案。
A、代理代課費。
B、提升方案辦理經費。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整體計畫行政費:
A、經費得包括下列項目:
(a) 政策宣導:包括辦理全直轄市、縣(市)說明會、
填報系統教育訓練、宣導短片、文宣製作及專案網
站建置等。
(b) 研發推廣:補救教學教材、診斷工具研發、研討會
、行動研究及發表會。
(c) 期中、期末檢討會議、訪視評鑑或成果檢核、績優
學校及人員表揚、績優學校成果觀摩會及發表會。
(d) 補助攜手計畫資源中心學校專責人員減課所需代課
費鐘點費及資源中心基本運作經費。
(e) 參加攜手計畫篩選追蹤輔導轉銜試辦所需相關行政
費用。
(f) 其他與攜手計畫相關且具地方辦理特色之活動項目
。
B、郵電費、業務費、業務人員差旅費及雜支。
C、不得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能力檢測普測。
民間團體義務協助學校招募培訓大專學生(教學人員)所需
培訓教材費。
(2) 補助額度:
一般性扶助方案: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額度,依
各直轄市、縣(市)國中小校數、班級數、受輔學生人數、
辦理績效及財政狀況等因素,整體考量決定之。補助各校之
額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酌各校班級數規模、弱
勢學生比及辦理績效等實際情形決定之。
國中基測方案:由本部參酌前年度二次國中基測成績PR值統
計情形,主動核定符合條件學校名單,以密件函知直轄市、
縣(市)政府轉知學校,依學校提報需求核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整體計畫行政費:依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財政狀況、辦理績效及提報計畫審查結果決定
。
民間團體義務協助學校招募培訓大專學生(教學人員)所需
培訓教材費:視提報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
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
辦理。
本補助基準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
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3) 補助基準:
一般性扶助方案:
A、鐘點費:
(a) 節數:每班寒假以至多二十節、暑假以至多八十節
、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以至多各七十二節為計算基
準,各校規劃開班時,得在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實
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參加攜手計畫篩
選追蹤輔導轉銜試辦之學校,得酌增補助節數。
(b) 單價:不分師資類別(包括以第五類師資進用之退
休教師)規定如下:
I、 學期中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以前(各校得以第
七節下課為區分基準):國小每節新臺幣二百
六十元;國中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II、其他時間:國小每節新臺幣四百元;國中每節
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B、行政費:按鐘點費節數計算,每節補助行政費最高新臺
幣四十元(包括學生個人學習檔案建立及教材教具製作
等教學活動所需經費)。
C、勞保費:依勞工保險相關規定計算。
D、提撥勞退金:依勞退金提撥相關規定辦理。
E、交通費:依各直轄市、縣(市)規定核實支付,每人每
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F、剩餘經費之運用:
(a) 鐘點費如有剩餘,得用於寒暑假加課。
(b) 行政費、勞保費、提撥勞退金或交通費如有剩餘,
學校得研擬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
實施。
G、退休教師:
(a) 得依意願選擇支領或不支領鐘點費,支鐘點費者依
上開規定辦理。
(b) 不支鐘點費擔任志工之退休教師,每人每月支給新
臺幣六百元教材編輯費;每人每期並補助新臺幣三
千元活動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或學校
個別辦理退休教師表揚、聯誼或文康活動。
國中基測提升方案:
A、代理代課費:每校每年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每人每月
按學歷支薪。採校際共聘者,得於補助經費額度內,依
各直轄市、縣(市)規定核實支付交通費,每人每月最
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B、提升方案辦理經費:每校每班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以全校總班級數為補助上限。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整體計畫行政費:每直轄市、縣
(市)新臺幣五十萬至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依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財政狀況、辦理績效及提報計畫審查結果決定
。
民間團體義務協助學校招募培訓大專學生(教學人員)所需
培訓教材費:視提報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
5.申請、審查及網路填報作業:
(1) 學校申請作業:
各國中小均應為校內弱勢低成就學生申請辦理本案,已申請
教育優先區學習輔導、獲得民間團體贊助、社會資源挹注辦
理,或因特殊原因有辦理之困難者,應循程序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備,並透過「攜手計畫課後扶助網」線上填報,始
得不申請。
經本部核定之國中,得考量學校條件及需求,申請辦理國中
基測提升方案。
申請時由學校依本計畫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透過「攜
手計畫課後扶助網」進行線上申請,並循程序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初審。
各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高中(附設國中部)、
公立代用國中,應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初
審。
義務協助學校招募培訓大專學生(教學人員)之民間團體,
應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2) 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辦理全直轄市、縣(市)國中小說明會:宣導說明直轄市、
縣(市)政府之整體計畫(包括教學人員研習、職前說明會
、期末檢討會議、訪視評鑑或成果檢核機制等),並就「攜
手計畫課後扶助網」線上填報系統進行教育訓練。
就各校填報情形稽催及彙整:運用「攜手計畫課後扶助網」
線上填報系統,設定填報及申請期限,並定時檢視各校填報
及申請情形,進行稽催,對於未填報之學校應進行瞭解,並
要求其依規定辦理。
初審各校計畫:依據本部初核額度,考量各校所提計畫之急
迫性、優先性及妥適性依據流程審慎查核,透過「攜手計畫
課後扶助網」進行班級數及補助經費之線上初核。
彙整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透過「攜手計畫
課後扶助網」線上上傳彙整通過初審之國中小計畫及經費需
求,並於規定期限檢具下列文件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A、全直轄市、縣(市)各國中小申請及初核經費一覽表。
B、全直轄市、縣(市)國中基測提升方案申請一覽表。
C、全直轄市、縣(市)不申請攜手計畫國中小一覽表。
D、全直轄市、縣(市)辦理整體計畫(包括經主管機關核
章之經費明細)。
E、民間團體協辦大專生培訓計畫(有需要才提報,包括經
費明細)。
(3) 網路線上填報系統:
學校申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作業,應依規定於「
攜手計畫課後扶助網」線上填報系統進行處理(網址:
asap.moe.gov.tw )。填報系統操作手冊及帳號、密碼,若
承辦人員異動,應列入移交。
相關紙本文件應另行裝訂整齊,送請相關人員核章後,併同
公函依程序同步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本部複審
。
(4) 本部複審:
由本部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直轄市、縣(市)
政府所報申請計畫(含經費明細),本部得視需要要求直轄
市、縣(市)政府派員列席說明。
經本部審查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要求各校確實依照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內容並落實執行,
以達成計畫目標。
本部依據修正計畫核算經費後,循行政程序簽陳核定執行。
6.經費請撥及核銷:
(1) 本案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他用。經費之請撥
、支用及核銷結報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下載網址:http://www.edu.tw/,法令規章點選會
計處,下載經費核撥結報表)之規定辦理。
(2) 本案經費分兩期撥付,第一期於當年二月至八月先撥付核定
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第二期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
執行狀況撥補當年九月至次年一月之不足款項,有效控管補
助經費之執行。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辦理梯次未達預期者,均應
按補助比率繳回結餘款。
(3) 申請單位應於辦理結束三個月內之核結時限內,彙齊成果、
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備查。成果報告應送紙本一份及光碟
一式二份,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
紙本:應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費及學校經費使用重要
成果,以不超過二百頁為原則。
光碟:應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費及學校經費詳細執行
成果;其中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費部分無須另外撰寫報告
,僅需將年度所辦相關活動手冊、照片或計畫內容附在光碟中。
7.成效考核:
(1) 配合本部每年度所辦理之統合視導地方教育事務進行成效考
核。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情形進行訪
視或評鑑,績優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依權責核
予相關承辦及協辦人員敘獎鼓勵。
(3) 本部得辦理直轄市、縣(市)及學校訪視工作,並就執行情
形給予改進意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追蹤執行
改進情形。辦理績效優良者,由本部核定增加補助經費。
〈四〉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1.補助項目及原則:
(1) 補助項目: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
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
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以下簡稱弱勢學生)
參加課後照顧服務者:補助其參加費用。
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經學校同意,免費對弱
勢學生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者:酌予補助其材料費用。
(2) 補助原則:
前款第一小目參加費用,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及人員資格標準第十條規定計算,並由學校或辦理單位吸納
、行政費勻支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籌,不足經費
再依實際所須金額申請本部核定補助。本部之補助經費應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特殊地區學校因交通、天候或其他因素不宜利用學校場地辦
理者,得協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利用社區場
地提供服務,並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提出試
辦計畫經學校同意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
,向本部申請補助。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
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
辦理。
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
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開辦人數申請弱勢學生之
經費補助,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
。
(2) 學校、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分別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試辦計畫,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提報本部申請補助。
(3) 審查申請補助之弱勢學生身分、弱勢學生占參加總人數之比
例及本服務辦理時數是否合理。
(4) 本部依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服
務年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5) 本部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
,公告核定補助結果。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 補助經費由本部撥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撥各學校
及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
不須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 本部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收支得由學校及法人或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民間團體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應妥為管理會計
帳冊。
(3)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
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4.成效考核: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評鑑本服務辦理情形,辦
理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2) 本部為了解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與法人或非
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辦理實況及執行計畫落實情形,必
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五〉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 補助基準: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一千元計。
(2) 補助原則:
經費不重複補助: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構補助或認
養之學童。
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括社會福利機制無法
照顧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童。
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
、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
理。
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地方政府財務狀況,及因
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 申請方式:
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確認過濾,並提報學校彙整
,學校尋求仁愛基金或家長會協助。
校經費不足時,學校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
費概算送本部審查。
本部依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年
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2) 審查作業:
學校經導師初核確認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
提報教育部申請補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申請人數之經費補助,應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經費收支概算表。
本部審查受補助對象及申請補助經費是否合理,並於期限內
完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需求彙整及核定作業。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 補助經費由本部撥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撥學校,
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須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該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
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4.補助成效考核: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
指導。
(2) 本部為了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
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