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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小組及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兒園教師進修之認可事宜,特依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及審查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之認可
        名單審核事項。
  (二)審查小組審查結果之認定。
  (三)其他有關認可及審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部長就本部代表、學者專家及教師代表中聘
    兼之,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
    互推產生之。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指派主管業務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會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業務相關人員調派或調兼之。

七、本小組每年五月、九月及翌年一月舉行認可審查會議各一次,由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

八、本小組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個案實際需求邀請專家學者列席諮詢,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會同審查。

十、本部得自行組成審查小組或請求師資培育之大學成立審查小組,協助辦理審查事宜。

十一、審查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審查小組審查作業原則。
    (二)受理初審機關初審通過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申請案。
    (三)審查經初審通過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教師進修課程計畫書內容。
    (四)審查結果提請本會審議確認。
    (五)協助本小組之召開及會議資料之準備。
    (六)設置諮詢專線及其他有關審查事宜。

十二、本部自行組成之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主管業務司長兼任,得視
      個案實際需求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協助審查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審查
      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業務相關人員調派或調兼之。

十三、師資培育之大學成立之審查小組,置工作人員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由負責辦理審查事宜之師資培育大學校長兼任之,其餘工作人員由召集
      人調兼或徵聘之,所需人事、業務等必要之費用,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