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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稽核作業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為利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執行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業務之稽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對退撫儲金進行有關收支、管理、運用相關業務之稽核。

三、 本會對儲金管理會辦理稽核作業,分為定期稽核及專案稽核。

四、 本會每年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擬訂年度稽核計畫,提本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定期稽核。

五、 本會辦理專案稽核時,應針對稽核重點擬訂稽核計畫,經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

六、 儲金管理會應建立完善之內部稽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自我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於一個月內報送本會。

七、 儲金管理會之會計月報及年度決算應依以下期限編送本會:

(每月十五日前,提送上個月會計月報。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送上年度決算書。

八、 本會應就儲金管理會依前二點所送檢查報告、月報及決算,辦理書面審核。

九、 本會依前點所定作書面審核,發現有重大事項,有進行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依第五點規定,立即指派人員實施專案稽核。

十、 本會得於必要時,經主任委員核可後,會同儲金管理會對退撫儲金業務往來機構進行相關業務稽核。

十一、本會辦理稽核作業人員,應於結束實地稽核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及處理意見作成稽核報告簽報,並應函請儲金管理會對其相關缺失檢討改善及回復本會辦理情形。

               前項稽核報告及儲金管理會檢討改善情形,應提本會委員會議報告。

               於稽核過程中,稽核作業人員認有緊急處置之必要者,應及時向本會主任委員或執行秘書報告。

十二、稽核人員為執行稽核作業,得請儲金管理會提供相關之文件、憑證、表報、帳冊等平面及電子媒體資料,必要時得請該會之人員作口頭或書面說明,該會不得隱匿或拒絕。

十三、本會辦理稽核作業,得準用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十四、本會所派實地稽核作業人員,進行稽核工作,得視業務實際需求,邀請專家學者協助或委託會計師辦理稽核作業。

十五、本要點應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