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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僑生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僑生回國就學與輔導辦法第六條之一規定,
     協助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僑生事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僑生(以下簡稱單招),應先擬具招生規定函報本部
     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
     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招生紛爭
     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且至遲應於受理報名日二十日前公告。

四、 為配合本部核定各校招生總量時程,僑生招生名額以前一學年度核定日間學
     制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如有本國學生未招足之名額亦可納入。

     學校因僑生各招生管道或個別學系報名情形踴躍而有調整僑生名額之需求時
     ,得於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招收入學僑生名額外
     加名額限制內,依本部規定期限,專案向本部提出申請。

五、 僑生名額之調查(包括海外聯招個人申請、聯合招生、各校單招及僑生專班
     ),由學校統一於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系統填報,
     經海外聯招會彙整後,報本部一併核定招生名額。

六、 為避免各校單招與海外聯招之名額互相牽動,擬辦理單招之學系,其當學年
     度提供至海外聯招之名額,不得低於前一學年度已透過海外聯招分發至該系
     之名額,並應另行提撥招生名額辦理。

七、 學校系所碩、博士班辦理單招(包括專班)者,不得再參加海外聯招之管道
     招收僑生。

八、 各校應確實依據核定之系所及名額進行招生,不得擅自變更招生系所或未依
     規定流用名額。

九、 學校辦理單招(不包括僑生專班),其招生放榜時程僅限於每年三月十五日
     前或八月三十一日後辦理。學校如於三月十五日前放榜,公告錄取名單應於
     放榜後一個星期內函送海外聯招會,海外聯招會不再就單招已錄取僑生進行
     分發。經海外聯招分發在案之僑生,不得再行參加八月三十一日後放榜之單
     招,單招學校亦不得受理該類僑生報名或錄取;於八月三十一日後放榜之單
     招學校,應至海外聯招會網頁查詢僑生榜單公告,以避免重複錄取。

十、 於八月三十一日後放榜之單招學校,得以提供於三月十五日前辦理之單招未
     招足名額或海外聯招會未分發完之名額,回流至該單招管道使用,並以原核
     定招生系所為限進行招生,不得流用於其他系所。

十一、 辦理單招學校應將相關招生簡章資訊登載於海外聯招會網站自招專區,供
       僑生閱覽。

十二、 僑生專班之規劃併入總量提報作業提報;新增僑生碩、博士專班之規劃應
       依本部專科以上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提特殊項目審查。

十三、 僑生專班得配合國外學制於秋季、春季辦理招生入學。

十四、 各校單獨招收之僑生,以當年度自海外回國者為限,不得自行招收已在臺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國內大學一年級肄業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
       結業之僑生。

十五、 僑生資格之認定,由學校於受理報名後彙整名冊統一函送僑務委員會審查
       ;其應檢具之表冊及格式,學校應逕洽僑務委員會僑生處。

十六、 已於國內大學一年級就讀之肄業僑生,僅得參加國內一般生之轉學考入學
       ,不得以單獨招生管道轉學就讀大學二年級。

十七、 各校單招之錄取通知書,應註明其僑生資格係經僑務委員會審定通過之日
       期及文號,以利駐外館處核發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