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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5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學校設置樂活運動站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台體(一)字第○九六
  ○一○八九六五號函訂頒「快活計畫-促進學生身體活動,帶給學生
  健康、活力與智慧」,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提供學生更充足之室內運動空間與運動設施,舒緩學生運動空間不
   足問題,及減少不良天候對於學生從事身體活動之影響。
(二)發揮學校創意與特色,建構多元及對學生有吸引力之運動設施,發
   展學生適性體育教育,促進身體活動量,並培養其終身運動習慣。
(三)吸引身體活動能力較為弱勢學生加入運動行列並進而養成規律運動
   習慣。
 
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補助對象:公立高中職、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
   1.能提供二間以上空餘教室。
   2.最近二年內,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運動場館設施相關經費累
    計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樂活運動站規劃原則及審核配分比重:
(一)運動人口提升策略:擬訂具創意或特色之策略吸引校內尚未養成運
   動習慣或體(技)能弱勢之學生,培養其終身運動習慣。配分比率
   為百分之二十。
(二)規劃內容:依前款策略,規劃好玩、有吸引力,並具有身體活動教
   育意義之設施,得自下列運動項目選擇辦理;其不以科技機械運動
   設施為主要設施。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1.舞蹈:韻律操、健身操、有氧舞蹈、瑜珈等相關教室。
   2.體(適)能設施:攀岩牆、立定跳遠、仰臥起坐、坐姿體前彎等
    。
   3.球類:籃球、桌球、棒球九宮格或其他趣味球類等。
   4.民俗體育:國術、武術等。
   5.技擊類:拳擊練習器材等。
   6.體操運動類:墊上運動、平衡木、單槓、跳箱等。
   7.感覺統合類:適合國民小學中低年級動作發展或有助於特殊教育
    學生之學習成效者。
   8.科技機械運動類:運動遊戲機、跳舞機、桌上曲棍球、籃球機等
    具有教育意義及運動功能之設施。
   9.其他:依學校特色發展運動項目。
(三)課程與師資:依第一款策略,從適性化身體活動教育之觀點進行推
   廣,兼顧年級、性別、身心障礙者之運動需求差異;國民小學並應
   重視中、低年級學生專屬運動需求之發展。研擬充分運用樂活運動
   站設施之教學方案,如其有虛擬科技或科技機械類運動器材者,應
   有銜接正規運動設施之課程規劃。師資規劃除本校教師外,得包括
   運動義工、外聘專業運動團體或運動指導員。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
   十五。
(四)營運管理與資源整合:明未來營運計畫,並提出如何整合社會資
   源(含接受捐贈、認養、贊助等),以利未來之永續營運。配分比
   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設置維修:應經專業人士設計安置,注意安全(例如不同功能、區
   位之動線;稜柱防撞措施;設置鏡牆宜使用安全玻璃等議題應妥為
   規劃),並能落實身體活動、體育教學及學校特色。配分比率為百
   分之十。
(六)學校規模(班級數)及學區人口。配分比率為百分之十。
 
五、補助內容及原則:
(一)補助內容:獲本署核定補助學校,每校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補助經費得用於樂活運動站之場地整理修繕與情境佈置、運動設
   施整建及器材購置,不足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自籌
   ;其用於場地整建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原則,科技機械類器材不
   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二)本補助款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
   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六、使用對象:
(一)全校學生,並以身體活動能力較為弱勢之學生為優先。
(二)非上學上課時間,得規劃開放社區民眾親子參與,發揮資源共享。
 
七、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初審:申請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研提申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於本署公告後,國立高中職送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
   所屬學校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辦理初審,並衡酌
   申請量,排列申請補助之優先順序報本署審查。
(二)複審:由本署成立評選輔導小組依據本要點規定進行複審,就申請
   案擇優補助。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輔導考核:
(一)評選輔導小組得訪視各受補助學校,提供諮詢及輔導。
(二)經核定補助學校之申請計畫如有變更,應說明變更之原因及變更計
   畫內容(包括執行期程之展延),國立高中職送本署,直轄市、縣
   (市)政府所屬學校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辦理,
   經本署核准後始得辦理變更。
(三)經核定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署要求提供工作進度及成
   果資料;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視。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將作為本署次一年
   度核定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額度之重要參據。
 
十、獎勵績優:獲本要點補助設置樂活運動站營運每滿三年以上,並有具
  體成效之學校,可申請本計畫進行樂活運動站設施之後續擴充或汰舊
  更新,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地方政府或學校須配合編列申請補
  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例如:學校擬申請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須編列
  自籌款二萬元,計畫經費總額為十二萬元。申請學校應依本要點第七
  條規定之申請程序研提申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三)。
 
十一、效益評估:
   學校設置之樂活運動站使用人次、課程教學計畫之實施、全校師生
   使用滿意程度、使用者在運動知識、態度、行為等方面之改變等。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