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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加強青年志工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志工服務,

  以實際行動關懷本土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十二歲以上、三十歲以下之青年及青少年。

三、補助對象:青年自組團隊,每隊人數為六至三十人。

四、補助範圍:凡能運用或媒合青年志工人力資源,辦理下列青年志工服

  務行動方案者,均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社區服務面向:協助社區營造、弱勢關懷、社區輔導等相關青年

    志工服務。

  (二)環境服務面向:協助環境人文、生態保育、節能減碳等相關青年

    志工服務。

  (三)文化服務面向:協助文史調查、古蹟保存、導覽解說等相關青年

    志工服務。

  (四)科技服務面向:協助資訊輔導、數位科技、科技能力等相關青年

    志工服務。

  (五)健康服務面向:協助健康促進、衛生醫療、休閒旅遊等相關青年

    志工服務。

  (六)教育服務面向:協助教育輔導、語言教學、閱讀推廣等相關青年

    志工服務。

  (七)其他服務面向:協助跨上述二個以上服務面向或其他符合本要點

    目的之相關青年志工服務。

五、補助原則: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時,本署得參酌相關預算

  編列情形,依下列原則給予補助:

  (一)青年志工服務行動方案之補助款係屬部分補助,申請補助團隊應

    自籌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經費補助項目為服務行動方案執行必要費用(經費編列參考表如

    附件一)

  (三)活動之財產購置、設備維護、雜支、行政管理費、講師費及出席

    費等經費不予補助。

  (四)同一申請團隊每年以補助一案為原則;隊名、隊長、或二分之一

    以上隊員相同或計畫書內容雷同者等,視為同一團隊。

  (五)由本署審酌青年志工參與服務人數、服務對象規模、服務地區、

    服務時間、服務內容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一萬

    五千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額度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

    十。

  (六)不予補助情形:

    1、團隊未派員參加培力輔導課程。

    2、團隊於培力輔導課程結束七日內未上網提出服務行動方案計

      畫書。

    3、團隊人數未達六人者。

    4、團隊於本署核定補助前已辦竣服務活動者。

    5、團隊非在國內服務而至國外或大陸地區服務者。

    6、同一團隊申請二案以上者,僅得補助一案。

    7、服務行動方案未呈現具體服務內容或執行方式者。

    8、服務行動方案無可行性者。

六、申請程序及時間

  (一)申請程序:採線上申請,申請補助團隊先至「區域和平志工團」

    網站提出「服務行動構想」(如附件二,服務活動時間以六月中
        旬至九月為原則),各申請
補助團隊並應派一至二名代表參加本
        署各青年志工中心辦理之培
力輔導課程,於課程結束後七日內上
        網提出「服務行動方案計畫
書」如附件三)。

  (二)申請時間: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向本署提出申請。

七、審查作業

  (一)本署受理申請截止後,由本署各青年志工中心進行初審,再由本

    署進行複審,審查結果於「區域和平志工團」網站公布。

  (二)審查標準:

    1、服務企劃創意及規劃執行能力。

    2、社區資源整合運用能力。

    3、團隊合作與運作。

    4、服務之學習效益。

    5、接受服務對象之改變與影響。

    6、服務延續與發展性。

八、配合事項

  (一)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案件如涉及採購事項或個人資料事項,應

    分別依政府採購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團隊若有十八歲以下未成年者,應於本署

    審定結果公告後十四日內填寫家長同意書(如附件四),交給所

    屬青年志工中心,並以有學校老師、立案非營利組織機構人員或

    青年志工家長擔任團隊指導者為原則。未符本款規定者,本署得

    取消其補助資格。

  (三)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團隊須於服務完成時,請受服務對象填答

    服務滿意度調查表(如附件五),並將調查統計結果填列於成果

    報告中

  (四)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團隊應確實依計畫書執行,如有特殊原因

    變更計畫,例如更改時間、地點、服務方式、成員名單等,應於

    事前七日備函或電子郵件通知本署。

  (五)活動場地及活動設計應注意安全性,並應依服務性質辦理團隊成

    員投保措施,以保障活動期間安全。

  (六)活動場地布置、相關活動手冊、新聞稿及宣傳等文件,應將本署

    列為指導單位,並運用本署區域和平志工團識別標誌(可至「區

    域和平志工團」GYSD網站下載使用)。

  (七)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方案計畫,本署得轉做推動相關業務之參

    考運用。

九、核銷與結案

  (一)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團隊應於服務活動完成後三十日內,依本

    署規定格式至「區域和平志工團」網站填寫活動成果報告(如附

    件六)。

  (二)核銷與結案程序:

    1、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團隊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送領

      據(如附件七)、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八)及符合本

      署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補助經費額度之支出原始憑證(分項

      整理粘貼如附件九)等三項資料,送本署指定各地青年志工

      中心檢視彙整。

    2、請各地青年志工中心備函檢附志工中心領據(如附件十)及

      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獲補助團隊領據影本(獲補

      助團隊領據正本留存青年志工中心保管備查)、總經費支出

      明細表、原始憑證及網站匯出之成果報告,送本署辦理經費

      撥付及結案核銷,再由青年志工中心撥款予獲補助團隊。

  (三)本署核處受補助團隊請款時,發現有自籌款項未達活動總經費百

    分之二十以上者,得酌減補助額度,若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

    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督導及考核

  (一)督查方式:

    1、由本署組成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得派員了解經費運用及計

      畫執行成效。

    2、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案件,如經檢舉或通報不法,得適時

      進行查核。

  (二)督查內容:

    1、活動是否依本署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創新性與影響力)。

    3、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三)獎懲:

    1、獲補助之團隊,其成員得優先參加本署舉辦之青年志工基礎

      訓練及特殊訓練。

    2、完成成果報告之團隊,得參加本署年度績優團隊競賽,團隊

      競賽規定另訂。

    3、若活動計畫使用本署或區域和平志工團名義,而有不當行為

      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補助。

    4、受補助團隊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有造

      假情事,除追繳補助款項外,二年內不再受理申請補助;如

      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5、同一服務行動方案,如已獲得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

      再行申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

      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本署不受理同

      一申請團隊其他補助案件。

    6、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

      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

      止受理補助一年至五年。

    7、受補助團隊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核定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

      活動;違反者收回全額補助,嗣後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竟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