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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整建老舊危險校舍及充實設備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一)整建老舊且危險之國民中小學校舍,確保校園安全。

  (二)推動新校園運動,改善校園環境。

  (三)充實教學設備,推動書包減重,增設置物櫃,確保學童身心發展。

  (四)改善國民中小學無障礙環境設施,提供安全學習環境。

二、補助對象:

  (一)國民中小學校舍經鑑定屬老舊危險建物者。

  (二)因天然災害(颱風、水災、地震、土石流及其他災害等)致校園環境
    遭受損害,應立即補助經費進行改善者。

  (三)國民中小學教學設備明顯不足,對教學效果顯有不利影響者。

  (四)推動國民小學學童書包減重,學校增設置物櫃,提供學生置物空間者
    。

  (五)國民中小學無障礙環境依規定須改善者。

  (六)其他有緊急需求必須補助經費者。

三、補助原則:

  (一)工程方面:

    1、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2、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有困難者,及報廢有困難者,不
      得申請補助。

    3、應考慮學校未來五年發展規模,作校園整體規劃,並符合綠建築
      設計要求及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依其最適需求予以補助。

    4、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完成者,採「一次核定經費
      ,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方式辦理。

  (二)設備方面:

    1、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2、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已另有相關專案計畫
      辦理者,不予補助。

    3、以實際需求覈實補助。

  (三)已獲個案補助經費之學校,於同一年度不再重複補助為原則。

  (四)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
    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由各校提報申請計畫,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學校現況與實際需要敘明要求補助項目之
    必要性與急迫性。

  (三)本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送之申請計畫案,就其明確性及合理
    性進行審查,必要時得擇校進行實地訪視,據以核定補助金額。

  (四)單一學校報本署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得由本署視
    情況派員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進行實地訪視,同時考量直
    轄市、縣(市)政府可籌應配合經費,據以核定補助金額。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來源:以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經費為優先,經費有不足者
    ,本署得自國民教育相關經費項下補助之。

  (二)經費收支:

    1、本署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
      理。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經費請撥、支用、
      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
      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各一份辦理核結。違反者,本
      署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立即轉知學校執
    行與辦理撥款及發包作業,並依核定計畫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二)計畫執行中,如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直轄
    市、縣(市)政府得報本署辦理保留、經費調整或改分配其他學校,
    本署得予同意、註銷或酌減該補助,所餘經費再予有效運用。

  (三)年度補助經費至少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執行率(實付廠商經費)。

  (四)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實付廠商經費)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本署得酌
    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五)本署將積極控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計畫之執行,必要時
    得召開檢討會及進行現場督導及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