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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區域產學合作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速技專校院研發成果產業化,及藉由
     產學合作成果反饋教學,以發揮技專校院務實致用特色,補助技專校院設
     置區域產學合作中心,由中心學校結合夥伴學校共同建置產學合作平臺,
     引導師生擴散研發成果及服務能量,提供企業研發創新、經營管理、人才
     培育、智慧財產管理與產品推廣等輔導及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及期間:經本部評選成立之六所區域產學合作中心;補助期間至
     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 運作機制:各區域產學合作中心應納入中心學校組織規程之正式編制單位
     ,並規劃建立下列經營機制:
(一) 推動工作小組:中心學校應組成推動工作小組,負責執行相關業務,由副
     校長以上層級指揮監督,規劃建立永續經營機制,與具經驗之機構單位合
     作,執行相關業務;並置主任一人及專案(業)經理、助理若干人。

(二) 指導委員會:中心學校成立指導委員會,由夥伴學校校長擔任委員,中心
     學校校長擔任召集人,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策略會議,並邀請委員總數三
     分之一以上業界專家參與。

(三) 執行委員會:中心學校成立執行委員會,由夥伴學校研發主管擔任委員,
     中心學校副校長或研發主管擔任召集人,每年度召開二次以上會議,並得
     邀請業界專家及校友參與。

(四) 諮詢輔導團:中心學校應成立諮詢輔導團,建置產學研發、技轉、育成及
     業界專家等人才資料庫,依夥伴學校研發能量及需求,規劃到校諮詢輔導
     ,提升夥伴學校師生產學合作及創新創業專業能力。

(五) 各區域產學合作中心學校得設創新創業中心(包括成果展售中心),結合
     地方政府、學校、周邊產業及社區資源深化創新創業人才培育,並促進研
     發成果商品化,協助區域經濟發展。

四、 計畫申請:經本部評選成立區域產學合作中心學校得結合其他機關、夥伴
     學校及產企業界等資源,依本部規定時程提出申請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計畫書內容如下:
(一) 計畫摘要。

(二) 前一年度各質化指標及量化指標執行成效。

(三) 協助夥伴學校推動區域產學合作及創新創業策略規劃(以四年發展規劃為
     原則):

1、共同指標:

(1) 產學合作:

A、 提供區域產學合作之媒合及交流推廣服務,協助夥伴學校爭取公、私部門
     產學合作經費。

B、 協助夥伴學校與產業公協會建立交流運作機制之規劃。

C、 協助夥伴學校進行跨校或跨領域合作,整合產學合作資源並建立成果推廣
     等機制。

D、 推動區域產學合作各項人才培育研習活動。

E、 引進並媒合產業進駐夥伴學校設立研發中心。

(2) 創新創業:

A、 創新教育:使師生瞭解創新思維模式,以培養師生創新思維。

B、 教材編製:蒐集學校及產企業合作成功案例編撰教材,以案例為導向,讓
     學生暸解創業模式。

C、 創新實作:以符合社會脈動需求相關主題,輔導師生撰寫商業計畫書,並
     協助申請各項政府資源。

D、 成果商品化:輔導國際技藝能競賽、發明展等各類競賽獲獎及校園智慧財
     產(以下簡稱智財)研發成果具顯著成效之師生作品商品化、研發技術移
     轉或創業育成。

(3) 制度性交流平臺:

A、 透過交流機制與產業公協會、產業共同進行人才培育。

B、 協助產業解決人才需求及技術研發需求。

(4) 推廣智財管理及人才培育:

A、 協助技專校院建構及盤點智財管理能量。

B、 組成諮詢服務團隊提供服務。

C、 辦理智財管理論壇或相關活動。

2、 自訂指標:

(1) 產學合作:

A、 夥伴學校成員、夥伴學校優劣勢(SWOT)分析、區域產業特性分析與發展
     目標願景及特色。

B、 其他有助於區域產業及夥伴學校產學合作績效之規劃等。

(2) 創新創業:

A、 創新創業人才培育規劃。

B、 研發成果商品化規劃(包括實體及線上成果展示平臺),落實獲獎作品市
     場能見度及實用性。

C、 協助夥伴學校發展校園衍生新創事業。

(四) 作業時程及重要查核點。

(五) 預期成果。

(六) 中心永續發展之規劃。

五、 審核及管考程序:
(一) 由本部組成審核小組,以期末審查或年度實地訪視方式辦理。審核過程中
     得邀請學校列席說明。本部得不定期實地訪查區域產學合作中心運作狀況
     。中心學校應配合本部定期提出成果報告,考核結果作為後續年度補助額
     度之參據;成效不彰者,酌減或停止補助。

(二) 本計畫績效考核項目規定如下:

1、質化指標:

(1) 產學合作:

A、 中心協助夥伴學校四年發展目標願景之落實度。

B、 協助夥伴學校與產業公協會建立交流運作機制之執行情形。

C、 協助夥伴學校形塑親產學合作之校園文化,引導教師教學研究與業界需求
     契合及人才交流。

D、 校際產學合作資源共享機制。

E、 逐步建構區域內夥伴學校、產業及當地政府之鏈結,協助區域經濟發展。

F、 中心永續發展之落實度。

G、 其他有助於區域產業及夥伴學校產學合作績效。

(2) 創新創業:

A、 深化培育國際技藝能競賽、發明展等各類競賽獲獎及校園智財研發成果具
     顯著成效之師生,以提升學生創新及就業力。

B、 協助國際技藝能競賽、發明展等各類競賽獲獎及校園智財研發成果具顯著
     成效之作品商品化,擴散校園研發成果加乘效應。

(3) 制度性交流平臺:建立機制有效彙集產業公協會及產業需求,並能回應需
     求、追蹤需求處理情形。

(4) 推廣智財管理及人才培育:組成諮詢服務團隊提供服務。

2、 量化指標:

(1) 產學合作:

A、 辦理產學媒合相關活動,協助夥伴學校爭取公、私部門產學合作金額,並
     達中心學校產學合作金額成長百分之十,區域夥伴學校成長百分之五。

B、 辦理產學合作人才培育研習相關活動,達夥伴學校參與人次每年成長百分
     之十。

C、 結合區域夥伴學校推動跨校型產學合作達二件以上。

D、 引進產業進駐夥伴學校設立一所以上之研發中心。

(2) 創新創業:

A、 輔導撰寫十件以上商業計畫書,輔導國際技藝能競賽、發明展等各類競賽
     獲獎及校園智財研發成果具顯著成效之作品商品化(包括技術移轉)達五
     件,並成立創業團隊二十隊以上。

B、 辦理技專校院創新創業教育研習營五場次,參與學生達二百五十人以上。

C、 夥伴學校開設創新創業相關課程數成長百分之二。

(3) 制度性交流平臺:彙集產業公協會及產業需求,需求之完整處理應達百分
     之八十。

(4) 推廣智財管理及人才培育:辦理智財實務研習一場以上,或協助夥伴學校
     開設三門以上智財相關課程。

六、 補助基準:
(一) 當年度實際補助金額依審查結果決定之。

(二) 補助經費之項目:

1、 資本門:經本部審查執行成效後補助之。

2、 經常門:補助中心運作所需之人事費及業務費;其中人事費應包括專案(
     業)經理,其資格及薪資依本部基準編列,並經本部審核通過,另得於人
     事費項下視業務需要聘助理若干名,其薪資依相關規定核給。各中心得視
     業務需要,編列出國參訪費用,其額度不得超過本部核定當年度中心業務
     費百分之十。

3、 推動重點工作:區域產學合作中心之部分重點工作,中心學校得交由夥伴
     學校協助推動,並得依夥伴學校所提計畫及執行成效給予補助業務費用。

(三) 採部分補助,中心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五以上之配合款
     為原則,作為學校應投注之經費。

(四) 中心學校得針對夥伴學校所研提計畫進行審核,並得撥付部分業務費予夥
     伴學校,以利業務推動。

(五) 補助經費各用途別科目之編列及支給基準、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
     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

教育部補助區域產學合作中心計畫專案(業)經理酬勞人事費編列標準說明:
一、具博士學位,或具碩士學位從事產學合作專業工作3年以上,或具學士學位
    從事產學合作專業工作6年以上,或專科學校畢業從事產學合作專業工作 9
    年以上者,每月可編新臺幣(以下同)7萬元(含)以下。
二、具碩士學位,或具學士學位從事產學合作專業工作3年以上,或專科學校畢
    業從事產學合作專業工作6年以上者,每月可編列6萬元(含)以下。
三、具學士學位,或具專科學位從事產學合作專業工作3年以上,每年可列 5萬
    元(含)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