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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家庭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公私部門資源共同規劃辦理

  家庭教育推廣活動、諮詢輔導、專業培訓或研討及宣導等,以增進

  民家庭關係、家庭功能與合宜之性別角色觀念,提升家庭教育專

  業,宣導家庭教育服務及理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本部所屬機構。

  (三) 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四) 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項目及基準:

  (一)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1、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

    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

    原則,屬第二級至第五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

    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2、 對本部所屬機構及國內公私立大學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

    配合本部政策特殊需要所策辦之活動,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

    限。

    3、 對民間團體之補助,以補助比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五十、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每年度至多補助二

    案為原則。民間團體聘有家庭教育專業人員執行家庭教育推廣計

    畫方案者,得優予補助。

  (二) 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1、 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

    及雜支)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核結要點)規定,按實際需求核

    給: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所屬機構:

        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如為核結要點未規定者,得核實編

      列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部指定政策之計畫,得編列

      資本門。

    (2) 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料

    費、場地布置費(包括舞臺)、器材租借費、臨時托育費(依工

    作費標準支給)為原則。

    2、 民間團體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團體重複申請者,應依

    核結要點規定辦理。

四、 補助計畫項目: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1、 年度推展家庭教育計畫;其執行事項如下:

    (1) 推展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

    育、倫理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包括

    家庭暴/約會力防治教育與宣導、家庭共學等)。

    (2) 輔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家庭教育工作。

    (3) 健康家庭促進:包括新移民家庭、身心障礙者家庭、單 

    (失)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原住民家庭、受刑人家庭、懷孕

    婦女及其伴侶等多元家庭教育支持計畫。

    (4) 提供適婚男女家庭教育。

    (5) 提供重大違規或行為偏差學生家長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及家庭訪視。

    (6) 家庭教育專線質量提升計畫。

    (7) 家庭教育中心志工人力運用計畫。

    (8) 家庭教育服務及理念宣導。

    (9) 家庭教育中心空間及設備設施改善。

  (二) 民間團體:

    1、 推展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

    育、倫理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包括

    家庭/約會暴力防治教育與宣導、家庭共學等)。

    2、 健康家庭促進:包括新移民家庭、身心障礙者家庭、單

    (失)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原住民家庭、受刑人家庭、懷孕

    婦女及其伴侶等多元家庭教育支持計畫。

    3、 提供適婚男女家庭教育課程活動。

    4、 家庭教育理念宣導。

  (三) 本部所屬機構:推展家庭共學計畫。

  (四) 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研發性別平等議題融入成人教育、家庭教

  育之教材、教法及評鑑。

五、 申請、審查作業及審查原則:

  (一) 申請作業: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家庭教育計畫(包括家庭共

    學),應依本部規定期限,整合所主管學校資源,完成轄內必要

    之初審後,研擬年度家庭教育工作計畫(格式本部另定之)及經

    費申請表,向本部申請,一年以申請一次為原則(經、資門申請

    分計),本部不受理個別學校申請計畫。

    2、 民間團體、本部所屬機構及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1) 民間團體及部屬機構最遲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向本部提出申

    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依本部函文通知申請期程辦理。

    (2) 申請程序:應檢具本部規定之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

    郵戳為憑),以正式公文向本部申請。

    (3) 申請文件:檢附計畫申請表、計畫項費申請表、行程表及實

    施計畫各一式四份,民間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4) 申請資料不全、未依限補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 審查作業:

    1、 於前款所定申請期間截止後,得邀請專家學者以審查會議或

    書面審查方式為之,並得視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民間團體

    及本部所屬機構之申請案,本部原則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

    十二月辦理審查。

    2、 前目審查採會議方式進行時,審查會議委員之組成,在資歷

    相當之情形下,應優先遴聘性別少數者擔任,且任一性別委員人

    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三) 審查原則:

    1、 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

    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

    缺點等進行審查。

    2、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 已獲本部其他補助。

    (2) 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實。

    (3) 前一年度或前次本部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項

    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六、經費核撥結報: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核銷、結

  報、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

  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依核結要點辦理。

七、 補助成效考核: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1、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受理補助計畫,應依本部規

    定成果報送表件格式,按月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

    用情形及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2、 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同意者,除督導

    改進外,另酌減下年度補助經費。

    3、 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計畫

    經費未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或有未執行項目者,應依核結要點規

    定辦理,並於次一年度扣減賸餘款相對數額之補助經費。

  (二) 受補助機關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部審查,本部得邀請學者專

  家、會計單位,對受補助單位實地訪視或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形,受

  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所屬機構各項辦理成果,列為本部

  統合視導及相關評鑑之考核項目。

  (四) 未依計畫內容辦理、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者,除函請受補助單位加強改進外,並予以錄案,對該單位次一申請

  案或次一年度申請案,得視情節輕重酌減其補助款或不予補助。

  (五) 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

  關規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另定獎勵措施。

八、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其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

  之因素致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應於事前通知本部。

  (二) 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

  受補助單位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在教育利用範圍內

  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及家庭教育推展機構教

  學及學習之用。

  (三)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所屬機構,以學校教師為

  培訓對象者,應於相關培訓活動報名前,將訊息登錄至全國教師在職

  進修中心資訊網,並落實教師進修登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