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中高齡者學習機會,促進其身心健
康,規劃以研發教材、培植專業人員及志工,並結合社會資源深耕
社區中高齡教育工作,共同營造無年齡歧視之社區學習文化,另結
合大學校院,提供高齡者與大學生學習互動平臺,促進世代交流,
以落實高齡者學習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
(四)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經費項目及基準:
(一)各對象之補助原則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辦理,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直轄市、縣(市)政
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
金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屬第二級至第五級者,本部最高
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2、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樂齡大學」計畫,以補助二
班為上限。申請一班者得全額補助,申請二班者,二班合
計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七十五為原
則。
3、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以部分補助為原
則。但受本部政策指示之工作計畫,不在此限。
4、民間團體: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
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五十、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
三十萬元及每年度至多補助二案為原則。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1、依當年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及
雜支)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依計畫規模及需求核給:
(1)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
關(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其申請補助之經費
項目,屬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未規
定之項目者,得核實編列申請。直轄市、縣(市)政
府配合本部指定政策之計畫,得編列資本門。
(2)民間團體: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料
費、場地布置費(包括舞臺、桌椅租借)、器材租借
費、工作費、印刷費等經費項目為原則。
2、申請補助應以一次一案方式辦理,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
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
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補助計畫項目: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推動樂齡學習工作計畫,其執行
事項如下:
1、訪視輔導及培訓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樂齡
教育研習、培訓、觀摩、成果展演、教材研編及樂齡學習
中心輔導訪視等事宜,並得向本部申請相關補助經費,且
應邀集督學、學者專家成立地方輔導團,或應用現有之相
關教育輔導團辦理,其任務如下:
(1)辦理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樂齡志工、講師培訓、
交流觀摩及自主學習社團經營活動。
(2)訪視輔導及評鑑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樂齡中
心。
(3)每年至少召開二次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樂齡中心
聯繫會報。
2、設各鄉(鎮、市、區)樂齡學習中心:
(1)樂齡學習中心參與對象:以五十五歲以上之中高齡
人士為原則。
(2)實施原則:開設課程及辦理活動以日間為原則。各承
辦單位應依本部所核定之時數,平均分配於每月執
行,每節課程之學員人數以二十人以上為原則。但偏
遠或離島地區辦理單位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
意者,十人即得開課。
(3)開放時間:樂齡學習中心除辦理課程時間外,平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日間應開放樂齡學習中心場地,
並安排樂齡志工值班,以提供民眾諮詢及學員推動自
主學習團體運用。
(4)為建立各鄉(鎮、市、區)樂齡學習中心特色,各申
請單位於規劃課程方面,應以目標導向為實施原則,
課程之架構及內涵如下:
中心特色課程:各類課程均可發展成為中心之特
色,包括結合當地產業、文化、藝術、自然環境等
特色,運用多元推動模式或成立服務學習團體,發
展為樂齡學習中心特色。
政策宣導課程: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問題(失智
症、憂鬱症等)、用藥安全、消費保護、交通安
全、祖孫代間互動及性別平等教育等。上述議題屬
必辦課程,得單獨開設,亦得融入下列之基礎生
活、興趣休閒、貢獻服務等課程進行。
基礎生活課程:包括活躍老化基本觀念、高齡社會
趨勢、終身學習、退休準備教育、健康老化、高齡
心理、經濟安全、家庭關係、生活科技、財務管
理、法律知識、生命教育、身心健康等。
興趣休閒課程:興趣課程,得依學員學習特性規
劃,包括資訊科技、藝術教育、養生運動、休閒旅
遊、閱讀、成立劇團、古蹟巡禮、生態保育、文化
傳承、產業創新等。
貢獻服務課程:包括樂齡志工成長、方案規劃、服
務學習、技藝傳授、中高齡人力運用、自主學習團
體經營等。
(5)各類課程之內涵得依區域資源調整,並顧及參與率較
低之高齡弱勢者,秉持性別正義原則,增列男性可參
與之課程及強化訊息傳遞。
(6)各類課程得採多元模式辦理,如以講習、讀書會、生
命故事敘寫、戲劇、影片欣賞、到宅服務、觀摩旅
遊、小組討論及社團等方式進行。
(7)後續發展:各樂齡學習中心應鼓勵學員於學習階段完
畢後,轉型成為樂齡自主學習社團,以利永續經營。
3、設直轄市、縣(市)樂齡學習示範中心:
(1)協助直轄市、縣(市)內未設置樂齡中心之鄉(鎮、
市、區)推廣樂齡學習活動。
(2)支援直轄市、縣(市)內其他樂齡學習中心推動課程
及提供講師群。
(3)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種子講師培訓及
志工培訓等研習。
(4)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其他有
關高齡教育之相關事宜。
(5)發展特色課程及成立自主學習團體。
4、其他配合辦理本部樂齡教育重要政策事項:直轄市、縣
(市)政府於申請本款前三目計畫外,得配合本部樂齡教
育重要政策之推動,依據實際需求,申請補助辦理樂齡教
育相關活動所需經費。
(二)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申請辦理「樂齡大學」計畫,其執行事
項如下:
1、課程類型:班級課程、代間課程及參訪課程等三類,各類
型之課程比例,由本部每年另行公布,各承辦學校得依其
發展特色酌調規劃。
2、課程內容:整合適當之相關科系所,排定課程如下:
(1)老化及高齡化相關課程:以了解老化及社會高齡化之
挑戰及因應,例如高齡者學習特質、活躍老化策略、
高齡者之終身學習及在地老化、如何做個快樂樂齡
族、生涯規劃、人際關係與溝通、心理壓力與調適、
靈性教育、生命意義等。
(2)健康休閒課程:養生保健、心理健康、健康體適能、
電影與音樂欣賞、旅遊學習等。
(3)學校特色課程:以承辦大學校院之發展特色或重點領
域為主(包括自創課程),例如生命關懷、海洋生
態、觀光餐飲、導覽解說、科技數位媒體、藝術教育
等。
(4)生活新知課程:以認識現代社會生活必須瞭解之新知
為主,例如科技新知、人文藝術、生活法律等,亦得
結合大學通識課程或融入其他相關課程辦理。
(5)其他課程:為強化學員知能,有關老人交通安全教
育、老人疾病、失智症、憂鬱症之預防、安全用藥及
自殺行為防範等,得融入上述各項課程宣講。
(三)國立社教機構、國立研究機關(構)及民間團體:申請高高齡
教育內容事項如下:
1、宣導課程:例如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問題(失智症、憂鬱
症等)、用藥安全、消費保護、交通安全、社區祖孫活動
(祖父母節)及高齡者性別平等教育。
2、基礎課程:例如活躍老化基本觀念、高齡社會趨勢、終身
學習、退休準備教育、健康老化、高齡心理、經濟安全、
家庭關係、生活科技、財務管理、法律知識、生命教育、
身心健康等。
3、興趣課程:例如口述歷史、科技資訊、家庭人際、藝術教
育等系列課程。
4、服務課程:例如志工成長、服務學習、技藝傳授、中高齡
人力運用。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
(1)各鄉(鎮、市、區)樂齡學習中心及訪視輔導培訓計
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申請各鄉(鎮、
市、區)樂齡學習中心單位資格(包括優質之續辦樂
齡學習中心、鄉(鎮、市、區)公所、公共圖書館、
以日間有剩餘教室之各級學校、具備執行能力之立案
民間團體),遴選並評估具備一樓或有電梯可抵達之
獨立空間,且該空間鄰近廁所、通風良好、光線充足
及無障礙,並符合相關安全規定者為優先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應依本部公告之計畫格式,備妥書面資料,
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
(2)直轄市、縣(市)樂齡學習示範中心: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評估轄屬樂齡學習中心近二年執行績效,
其具備組織能力佳、有獨立空間、理念與配合度高,
且歷年評鑑績效良好等資格要件,並獲得直轄市、縣
(市)首長支持,得申請成立「直轄市、縣(市)樂
齡學習示範中心」。
(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上述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之
妥適性、經費需求及辦理期程等,邀請高齡教育相關
學者專家進行初審,並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
計畫及經費申請表,併同訪視輔導及培訓計畫,於本
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4)其他配合辦理本部樂齡教育重要政策事項:直轄市、
縣(市)政府如需申請本目之(1)至(3)計畫外之樂
齡教育其他活動,應依第三目之規定辦理。
2、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各大學校院應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
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
部審核。
3、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社教機構、國立研究機關
(構)、民間團體:
(1)申請期間(分四階段受理):
每年一月至三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
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每年四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
十八日(如遇閏年則為二十九日)受理申請。
每年七月至九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三
十一日受理申請。
每年十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八月一日至
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檢附本要點規定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
內,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3)申請文件:計畫申請表(如附件一)、計畫項目經費
申請表(如附件二)、課程活動行程表(如附件三及
實施計畫一式四份,民間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一
份。
(4)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但配合本部重要
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
限。
(二) 審查作業:
1、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以審查會議或書面審查方式為之,並
得視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2、前目審查採會議方式進行時,審查會議委員之組成,在資
歷相當之情形下,應優先遴聘性別少數者擔任,且任一性
別委員人數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3、 審查原則:
(1)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
果效益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進行審查。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已獲本部其他補助。
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實、表件
欠缺或逾期申請。
前一年度或本部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
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六、 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經費請撥、支用、流
用、勻支、規模變更、報支、結報、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
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
依本部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二)各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備文檢附成果報告表
(如附件四)、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
料,辦理結報事宜,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執行之樂齡學習
計畫,及各公私立大學校院所執行之樂齡大學計畫,其格式由
本部每年公布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樂齡學習中心」計畫及各大學校
院執行「樂齡大學」計畫,應依相關規定,提供成果報告光
碟。
七、 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所執行之樂齡學習計畫,應依
本部規定按月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或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
行效益等,供本部每月進行進度考核。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
關(構)、各大學校院之各項執行成效,列入本部每年統合視
導及相關評鑑等考核項目之參據。
(三)本部得視需要配合邀請學者專家隨時訪視輔導,其執行成效不
佳者,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列入下一年度申請案不予補助
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之
「樂齡學習中心」,其未能續辦者,應於一個月內令其繳回原
購置之可移動之資本門及設備物品,並移置其他樂齡學習中心
續用。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
有關規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予獎勵,於下年度補助額度從優
核給。
(五)各執行單位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
時,總經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
用;所送計畫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函送變更計畫,經本部核
准後始得實施。
八、 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在學習空間規劃應考量學員多以女性參與之事實,應有
友善性別之措施,例如提供女性隱私空間之使用比例,以建立
友善學習環境。
(二)各單位執行高齡教育研習,以本部研發之教材為優先使用,各
級政府得視需要結合學者專家及具教學實務經驗者研發相關教
材,教師亦可自編教材。
(三)各單位辦理高齡教育相關業務及活動,產生蒐集、處理、利用
及銷毀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相關成果
報告之公開之資料,請勿包括參加學員姓名、生日、身分證統
一編號、聯繫電話及地址等涉及個人之資料。
(四)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私立大學校院,收到本部
核定補助之公文後,應於相關培訓活動報名前,將訊息登錄至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中心資訊網,並落實教師進修登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