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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二)字第1112405535A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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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中高齡者學習機會,促進其身
  心健康,規劃以研發教材、培植專業人員及志工,並結合社會資源深
  耕社區中高齡教育工作,共同營造無年齡歧視之社區學習文化,及結
  合大學,提供高齡者與大學生學習互動平臺,促進世代交流,以落實
  高齡者學習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及獎勵對象:
  (一)補助對象: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公私立大學校院。
     3、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
       構及團體。
     4、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帶領人(以下簡稱帶領人)。
  (二)獎勵對象: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樂齡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樂齡
       中心)之承辦單位、負責人、講師及志工。
     3、承辦樂齡大學之負責人、講師及志工。
     4、帶領人。

 

三、補助及獎勵基準、經費項目及原則:

(一)依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樂齡
學習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補助基準如下。但配合本部
重要政策之工作計畫,不在此限:

1、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中心,依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
比率,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
額之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
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七;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
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
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九;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
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公私立大學校院:以補助一班至二班所需費用為限。申請
補助一班者,依核定金額全額補助;申請補助二班者,不
超過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3、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以部分補
助為原則。

4、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不超過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五十;同一
終身學習機構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臺
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5、帶領人:每年每計畫補助金額不超過八萬元,並依據本部
當年度推動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實施計畫公告之金額辦理。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原則:

1、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
及雜支)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核撥結報要點)
規定依計畫規模及需求核給:

(1)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學校院及各級主
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申請補助
之經費項目,屬核撥結報要點未規定之項目者,得
核實編列申請。樂齡中心計畫得編列資本門。

 

(2)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
講義資料費、場地布置費(包括舞臺、桌椅租借)、
器材租借費、工作費、印刷費等經費項目為原則。

2、申請補助應以一次一案方式辦理,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
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獎勵原則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

(1)本部定期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
依樂齡學習辦法進行訪視;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
者,予以表揚,並發給獎牌及獎金;辦理績效不彰者,
予以輔導;訪視成績等第如下:

 ①特優:成績加總為九十分以上。

 ②優等:成績加總為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③甲等:成績加總為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

 ④乙等:成績加總為七十九分以下。

(2)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績效優良,經訪
視受評為甲等以上者,依規定核發獎金。但本部得配合每
年特優及優等之縣市數量及當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審議結果
調整獎金額度。

(3)訪視成績評為特優、優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免
進行次年之訪視,並得比照成績等第核給次年之獎勵經費。

(4)本部核給之獎勵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運用於辦
理樂齡學習訪視輔導、培訓、志工研習及國內觀摩與研究
發展等相關計畫。

(5)訪視成績受評為乙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應予
輔導改善。

2、績優個人及團體:

  (1)本部每二年就辦理樂齡中心、樂齡大學與帶領人,積極奉
獻著有績效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大學校院推
薦,經初審、複審通過後核給獎勵。

(2)獎勵類別如下:

 ①個人獎項:獎金一萬元。

 ②團體獎項:分為特優團體獎、優等團體獎。特優團體獎
獎金二十萬元,優等團體獎獎金十萬元。

(3)團體獎項之獎金,獲獎團體應運用於辦理樂齡學習培訓、
志工研習、國內觀摩及教學研究。



四、補助計畫項目:下列補助對象開設之課程或辦理之活動,應以提供五
  十五歲以上人民參與為主,離島、偏鄉或原住民族地區,應優先予以
  經費補助: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通過之申請單位,得依下
       列規定成立樂齡學習中心:
       (1)新辦樂齡中心:新承辦之團隊。
       (2)續辦樂齡中心:由原承辦之團隊辦理,或由原樂齡
          中心策略聯盟單位接辦。
       (3)優質樂齡中心:續辦樂齡中心於前一年執行成效良
          好,且直轄市、縣(市)訪視為優等以上者,得推
          薦為優質中心。執行成效檢核項目包括課程內容、
          課程比例、特色課程、服務社團及拓點辦理。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以推薦一所優質樂齡中心為限
          。
       (4)樂齡示範中心:成立後未曾更換過承辦團隊,且申
          辦前二年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訪視均為優等以
          上,得推薦為該直轄市、縣(市)樂齡學習示範中
          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後,並經本部審查
          通過後成立。
       (5)樂齡學習優先推動區之中心:該鄉鎮市區老年人口
          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該鄉(鎮、市、區)
          老年人口人數超過二萬人者,或依鄉鎮市區交通、
          生活機能及其他對於樂齡長者學習不利因素評估,
          得加設一所樂齡學習中心。
       (6)樂齡示範中心及優質樂齡中心,應支援直轄市、縣
          (市)政府推動未成立樂齡學習中心之地區,辦理
          其他有關高齡教育之相關事宜。
     2、樂齡中心開設課程及辦理活動以日間為原則。各承辦單位
       應依本部所核定之時數,平均分配於每月執行,每節課程
       之學員人數以二十人以上為原則。但偏遠或離島地區辦理
       單位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十人即得開課。
     3、為建立各樂齡中心特色,課程之架構及內涵如下:
       (1)樂齡核心課程:本類型課程以活躍老化課程為主,
          可從中發展成為樂齡中心之特色課程,讓民眾了解
          本部推動高齡教育政策之目的,並強化中高齡者對
          於老化生活之準備。
       (2)自主規劃課程:本類型課程由樂齡中心依地方資源
          、特色、中高齡者興趣、需求等條件,自行規劃課
          程,以能吸引樂齡族參與學習為主。
       (3)貢獻服務課程:本類型課程以各樂齡中心志工團隊
          與組織團隊之進修課程及自主服務課程為主。
       (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
          ,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
          送本部審核。
     4、各類課程之內涵得依區域資源調整,並顧及參與率較低之
       高齡弱勢者,秉持性別正義原則,增列男性可參與之課程
       及強化訊息傳遞。
     5、各類課程得採多元模式辦理,例如以講習、讀書會、生命
       故事敘寫、戲劇、影片欣賞、到宅服務、觀摩旅遊、小組
       討論及社團與遠距教學等方式進行,課程名稱可依據樂齡
       中心需要以趣味、活潑方式呈現。
     6、後續發展:各樂齡中心應鼓勵學員於學習階段完畢後,轉
       型成為樂齡學習社團,以利永續經營。
  (二)公私立大學校院執行事項如下:
     1、課程類型:班級課程、代間課程及參訪課程等三類,各類
       型之課程比例,由本部每年另行公布,各承辦學校得依其
       發展特色酌調規劃。
     2、課程內容:整合適當之相關科系所,排定課程如下:
       (1)高齡相關課程:本類型課程以了解老化及社會高齡
          化之挑戰及因應為主。
       (2)健康休閒課程:本類型課程以充實高齡者之健康管
          理及養生保健等知能為主。
       (3)學校特色課程:以承辦大學之發展特色或重點領域
          為主(包括自創課程)等為主。
       (4)生活新知課程:以認識現代社會生活必須了解之新
          知為主,亦得結合大學通識課程或融入其他相關課
          程辦理。
       (5)其他學習課程:以可強化樂齡學習之相關課程為主
          ,例如社區志工服務。
  (三)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
     團體,申請樂齡學習內容事項如下:
     1、宣導課程:例如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問題(包括失智症、
       憂鬱症等)、用藥安全、消費者保護、交通安全、社區祖
       孫活動及高齡者性別平等教育。
     2、基礎課程:例如活躍老化基本觀念、高齡社會趨勢、終身
       學習、退休準備教育、健康老化、高齡心理、經濟安全、
       家庭關係、生活科技、財務管理、法律知識、生命教育、
       身心健康及高齡體適能等。
     3、興趣課程:例如口述歷史、科技資訊等系列課程。
     4、服務課程:例如志工成長、服務學習、技藝傳授、中高齡
       人力運用。
  (四)帶領人申請辦理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執行事項如下:由本部培訓
     合格之帶領人向主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其課程內
     容安排,需依本部公告之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五)獲補助計畫應配合本部宣導重要政策,例如預防及宣導老人心
     理問題(包括失智症、憂鬱症等)、用藥安全、消費者保護、
     交通安全、社區祖孫活動及性別平等教育等。

 

五、申請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樂齡中心: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申請各鄉(鎮、
市、區)樂齡中心單位資格(包括優質之續辦樂齡中心、
鄉(鎮、市、區)公所、公共圖書館、以日間有剩餘教室
之各級學校、具備執行能力之立案非營利機構及團體),
遴選並評估具備一樓或有電梯可抵達之獨立空間,且該空
間鄰近廁所、通風良好、光線充足及無障礙,並符合相關
安全規定者為優先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依本部公告之計
畫格式,備妥書面資料,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期
限內提出計畫。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前目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之妥適
性、經費需求及辦理期程等,邀請高齡教育相關學者專家
進行初審,並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
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二)公私立大學校院:申請辦理樂齡大學,各大學應依據本部公
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
函送本部審核。

(三)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
及團體:

1、申請期間如下(分二階段受理)。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
要或年度重點工作等,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1)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
至十一月三十日受理申請。

(2)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
五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檢附本要點規定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除
非營利機構及團體逕行函送本部外,餘由各該主管機關函
送本部提出申請。

3、申請文件:計畫申請表、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課程活動
行程表及實施計畫一式七份,非營利機構、學校或團體應
另附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4、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四)高齡自主學習團體:由帶領人向主辦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申請,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
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單位審核。



六、審查作業:
  (一)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以審查會議或書面審查方式為之,並得視
     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二)前款審查採會議方式進行時,審查會議委員之組成,在資歷相
     當之情形下,應優先遴聘性別少數者擔任,且任一性別委員人
     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審查原則:
     1、依樂齡學習辦法第六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預算編列情形
        審酌下列事項,核定樂齡學習活動計畫及補助經費:
       (1)計畫可行性。
       (2)經費合理性。
       (3)執行能力及前一年執行績效。但首次申請者,免予
          審查前年執行績效。
       (4)樂齡學習活動對當地之需要性。
       (5)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撤
       銷或廢止之;其已領取者,得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補助經
       費之全部或一部:
       (1)逾公告申請期限。
       (2)終身學習機構就同一樂齡學習活動計畫之課程或活
          動,依樂齡學習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補助者,
          向中央主管機關重複申請。
       (3)計畫內容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
       (4)前一年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執
          行成效不佳,或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
          訪視或輔導。
       (5)計畫內容或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經費請撥、支用、流
     用、勻支、規模變更、報支、結報、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
     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及本部
     公告實施計畫之講座鐘點費基準外,依核撥結報要點規定辦理
     。
  (二)各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備文檢附成果報告表、
     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
     宜,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執行之樂齡中心計畫,及各公私
     立大學所執行之開設樂齡學習相關課程之樂齡大學計畫,其格
     式由本部每年公布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樂齡中心計畫及各公私立大學執行
     樂齡大學計畫,應依本部公告之相關規定,提供成果相關資料
     。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所執行之樂齡中心計畫,應依
     本部規定按月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或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
     行效益等,供本部每月進行進度考核。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學校院及帶領人各
     項執行成效,列入本部每年相關補助之參據。
  (三)本部得視需要配合邀請學者專家隨時訪視輔導,其執行成效不
     佳者,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列入下一年度申請案不予補助
     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之樂
     齡中心,其未能續辦者,應於一個月內令其繳回原購置之可移
     動之資本門及設備物品,並移置其他樂齡中心續用。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
     有關規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予獎勵,於下年度補助額度從優
     核給。
  (五)各執行單位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
     時,總經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依核撥結報要點規定辦
     理。未依限結報且未依限申請展延者,本部得於完成計畫結報
     前不再撥付相同計畫主持人或執行單位新計畫款項,並得逕予
     撤銷該補(捐)助或委辦案件及收回已撥付款項。計畫經費應
     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所送計畫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函送變
     更計畫,經本部核准後始得實施。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在學習空間規劃應考量學員多以女性參與之事實,應有
     友善性別之措施,例如提供女性隱私空間之使用比例,以建立
     友善學習環境。
  (二)各單位執行樂齡學習教育研習,以本部研發之教材為優先使用
     ,各級政府得視需要結合學者專家及具教學實務經驗者研發相
     關教材,教師亦可自編教材。
  (三)各單位辦理樂齡學習教育相關業務及活動,產生蒐集、處理、
     利用及銷毀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相關成果報告之公開資料,不得包括參加學員姓名、生
     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繫電話及地址等涉及個人之資料。
  (四)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
     似職務人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符合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情
     形,申請補助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本部政風
     處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