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本部防災教育白皮書,及本部學校防減
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精進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強化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研發成果之推動,促使實務工
作有效落實,進而增強整體社會之環境衛生安全、防災素養、抗災知
能及調適能力,以達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
三、 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三) 公立社教館所。
(四) 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
(五) 經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
四、 補助重點及範圍:計畫補助以推動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之研究、
規劃、實驗、執行,或各專業領域或跨領域人才類型之培養、師資培育
、能力指標、教學設備、前瞻科技研發及相關配套措施為重點;其補助
範圍,由本部於計畫徵求時依下列工作項目選擇其一或部分內容實施:
工作項目 |
內容 |
(一) |
運作及支援 |
1. 推動整體策略運作規劃。
2. 推動計畫辦公室機制及運作。
3. 推動跨單位整合機制及運作。
4.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服務推廣、輔導諮詢及運作支援。
5. 區域性服務推廣、輔導諮詢及運作支援。
6.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之服務推廣、輔導諮詢及運作支援。 |
(二) |
課程教材發展及推廣 |
1. 建立教材審查及汰選機制。
2. 建立教材更新及發展機制。
3. 教材發展策略及規劃。
4. 新式教材、多元教學媒體發展或既有教材補強。
5. 課程發展及融入機制。
6. 情境式模擬學習規劃及發展。
7. 優良教材、課程評選獎勵及推廣機制。 |
(三) |
師資人才培育 |
1. 推動師資培訓機制。
2. 發展專業師資培訓課程及教材。
3. 推動師資認證機制。
4. 發展師資培育生機制。 |
(四) |
校園學習及推廣 |
1. 深耕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建置。
2. 深耕大專校院課程開設。
3. 促進產業技術人才培育。
4. 推動產學合作機制。
5. 推動產業結合、產品研發及科技應用。
6. 網站平臺維運、更新及擴充。
7.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之災害潛勢調查及更新。
8. 建置經驗分享平臺及交流社群。
9. 發展學習模式模組。
10. 辦理宣導及推廣活動。 |
(五) |
成效評估 |
1. 師資專業知能評量。
2. 素養檢測評量。
3. 評量機制、成效驗證及追蹤。 |
(六) |
績效展現 |
1. 成果展現及績優獎勵機制規劃。
2. 成果展現辦理及推廣。
3. 成果展現彙編製作。
4. 國內或國際參訪、研討及交流之推動。 |
(七) |
政策發展 |
1. 政策規劃及檢討。
2. 政策推動及執行。 |
(八) |
創新及精進措施 |
1. 建構創新機制及典範模式。
2. 其他有助於推動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或屬氣候變遷八大領域(災害、維生基礎設施、水資源、土地使用、海岸、能源供給及產業、健康、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環境衛生安全等相關議題之精進措施。 |
五、計畫補助期程:
(一) 配合相關計畫之規劃,補助期程如下:
1、 多年型計畫:全程逾一年且在四年以下。
2、 年度型計畫:配合年度或學年度辦理,以十二個月為原則。
3、 短期計畫:未達一年。
(二) 各計畫實際執行期程,由本部於計畫徵求之同時公告之。
六、補助原則:
(一) 各機關(構)、學校及幼兒園、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申請辦
理同一計畫,應擇由一單位統整後向本部提出補助申請。
(二) 符合第四點計畫補助範圍及下列原則之一者,經本部審查通過後得予補助:
1、 符合本部計畫徵件公告之工作項目、內容重點、推動目標、補助項目及策
略。
2、 對推動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之研究、規劃、實驗、執行,或各專業
領域或跨領域人才類型之培養、師資培育、能力指標、教學設備、前瞻科
技研發及相關配套措施具正面積極影響,或建立典範模式,或引導教學研
究推廣改良。
3、 執行本部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相關計畫成效良好。
4、 其他依據計畫要求之任務、推動原則或類型,符合所訂條件且計畫品質良
好。
(三)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 同一計畫已向本部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
2、 未經本部核准,有販售、廣告等營利行為及募款活動。
3、 以往辦理績效不佳,或經本部催辦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4、 其他公告不予補助之情形。
(四) 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已補助案件未結報而再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 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得由本部審酌實
際需求核定,不受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六) 本要點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申請案性質涉及跨校整合、支援服務
、先導規劃、新興議題研究,或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
者,得以全額補助為之。
(七) 本要點之每案最高補助額度、補助項目及申請單位自籌比率等相關規定,
由本部於計畫徵求之同時公告之。
(八)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機關(構)之補助,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中央應依直轄市、
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
分之九十。
(九) 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
或其他特殊需要,由本部審酌實際需求予以調整,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
,得不受前款規定補助比率之限制。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
1、 依本部配合本要點規定及政策所公告計畫徵求之內容、作業程序及申請文
件(包括計畫申請書所需份數及形式)辦理,並於計畫徵求公告指定期限
內送交計畫申請書至指定地點;以郵寄方式為之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
予受理。
2、 因計畫性質所涉範圍較廣或較為複雜或需要較長作業期程者,本部得另行
公告延長申請期限。
3、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機關(構)之申請案
,其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部為原則。
但計畫徵求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 計畫審查完畢,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二) 審查作業:
1、 各申請案受理截止後,由業務單位就第二目所列審查原則進行初審,再依
各案性質審酌實際需求得邀集學者專家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決定各案之
審核結果及補助額度,並得視需要邀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2、 審查原則:
(1) 計畫整體規劃內容是否符合本部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計畫之工作項
目內容、目標及精神。
(2) 計畫主題與內容之妥適性、方法與策略可行性及預期成效。
(3) 計畫經費及人力之合理性。
(4) 計畫過去執行績效狀況。
(5) 其他依補助範圍各工作項目所公告之審查指標。
(三) 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其申請及審查得
由本部審酌實際需求辦理,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八、 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按實際
需求核給;其未規定之項目,得依計畫徵求公告之規定覈實編列申請。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 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之各機關(構)、學校及幼兒園、法人、團
體(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於指定期限內,備文檢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
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執行。
(二) 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餘款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 本部得於計畫進行期間派員、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相關單位進行督導及
管考,並得視計畫性質辦理期中、期末報告、訪視及成果發表會,受補助
單位應配合辦理。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徵求指定之期限內,備文檢送成果報告書(包括核定
計畫內容、計畫執行成果、執行計畫之困難處與建議、未來改進方式及活
動照片等)作為本部後續年度補助相關計畫經費之參據,並依教育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至遲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
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結報事宜;成果報告書之格式、繳交期限及所需
份數,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三) 計畫執行成效良好或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得視計畫性質由本部或各該
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辦理表揚。
十一、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計
畫如有延期、變更或增刪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備文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行
之。但屬各計畫二級用途別項目間互相勻支,得循執行單位內部行政程序
自行辦理。
(二)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
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訪視、查核或評鑑。
3、違反前款規定。
4、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
5、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6、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三) 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完成經費結報、成果繳交或有前款各目情形之一者,
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停止補助相關計畫至多三年。
(四) 受補助單位有第二款各目情形之一,經本部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
者,本部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五) 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本部得要
求於公開、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上開完成之
相關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除經認定歸屬本部所有者外,歸屬受補助單位
所有。但受補助單位對於相關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
及本部所指定之人為不限時間、地域或內容之利用,並依據「創用CC授權
條款」(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同意本部有權使用成果中之文
字、照片、圖面及其他相關資料,以為公開宣傳之用。著作權人並應承諾
對本部及本部所指定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
部分者,受補助單位經本部授權應代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授權本部利
用著作之相關契約。其他著作授權、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及權益分配等相
關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 計畫之成果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如有涉及使用智慧財
產權之糾紛或任何權利之侵害者,悉由受補助單位及執行人員自負法律責
任。
(七) 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
。
(八) 本要點除由申請單位考量自身資源條件提報計畫至本部審查外,本部得視
計畫性質、申請及審查結果,主動邀請合適之單位提送計畫書由本部審查
後核定補助之。
(九) 其他未盡事宜及補助範圍各工作項目之計畫細部事項,依本部相關函文、
計畫徵求公告或須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