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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校長專業領導、創意經營,樹立優質學

    校經營典範,以提升學校辦學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現任公立、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部輔

  導在案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校長(以下簡稱校長)。

三、校長領導卓越獎每二年辦理一次,並分組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組。

  (二)國民中學組。

  (三)國民小學組。

    前項各組給獎名額,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及施政重點決定。

四、參選校長最近四年校長職務考核均應列甲等(無考核者免列),且最近

  十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並應符合下

  列受獎條件之一:

  (一)依教育政策擬訂教育發展方案,具有具體成效者。

  (二)具卓越之專業經營能力,能實現學校教育願景者。

     本部表揚領導卓越獎之校長,以未曾獲本要點同一組別獎項者為

    限。

五、評選分下列二階段辦理:

  (一)初選:以書面審查為原則,高級中等學校組(包括師資培育之大學

    附設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國民中學部之高級中等學校、海外臺灣學

    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劃分為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及本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四區,由各區就主動參選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薦

    之各校長評選後,推薦參加複選;國民中學組、國民小學組(包括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就主動參選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薦之各校長評選後,推薦參

    加複選。

  (二)複選:以發表會審查並參考實地觀察紀錄為原則,由本部評選後核

    定。本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

      參選校長未達獎勵基準時,得以從缺方式處理。

六、辦理初選機關依前點規定推薦之校長人數如下:

  (一)國民小學組校長:每直轄市、縣(市)五十人以下得推薦一人;五

    十一人至一百人得推薦二人;一百零一人至二百人得推薦三人;二

    百零一人以上得推薦四人。

  (二)國民中學組校長:每直轄市、縣(市)三十五人以下得推薦一人;

    三十六人至七十人得推薦二人;七十一人以上得推薦三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組校長:劃分為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及本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四區,各區並依主管校數之校長人數比例分配,即高

    級中等學校校長人數二十人以下得推薦一人;二十一人以上,每增

    加滿二十人得增加推薦一人,至多以推薦十四人為限。

七、初選及複選機關辦理評選應組成評選小組。評選小組委員應包括教師代

  表、校長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其組成人數、

  作業方式、評選標準,由初選、複選機關定之。

    前項初選之評選小組委員,得視實際需要推派辦理機關代表擔任之。

八、評選小組審議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至參選校長之學校

  進行實地審查或請參選校長至指定地點進行簡報。

    各小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經核定獲頒領導卓越獎之校長,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給獎座及獎金新臺

  幣二十萬元,提供獲獎校長從事辦學考察、研究發展補助金、協助弱勢

  學生之公益用途或其他校務之用。

    獲獎校長如有異動,其獎金得由獲獎校長決定使用於原任學校或新任學

  校。

    學校應依第一項規定之用途辦理核銷。

十、主管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本部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特殊事件發

  生,應隨時函知本部。主管機關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

  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座及獎金應予追繳。

十一、獲獎校長應提供獲獎方案及考察研究心得報告,並配合本部維護分享

  平臺網站至少三年及進行經驗分享。

十二、辦理評選之機關,得另定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