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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各級學校與幼稚園參加國慶及總統府升降旗表演活動經費原則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年度施政工作計畫,特訂定本
    原則。


二、目的:培養學生愛國情操,凝聚全民對國家之向心力。


三、補助對象:參演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額度依表演型態及計畫辦理核定,其規定如下:
      1.國慶典禮表演活動採部分補助為原則,國立高中職校、縣立完全
        中學及國民中小學得視學校財務狀況核定給予全部補助。
      2.配合總統府升降旗典禮或假日開放參觀辦理之表演活動,得視經
        費狀況採全部補助方式辦理,並不得逾本原則之補助基準上限。
(二)補助基準:各項補助以參與訓練、綵排、預演及表演之日數為計算
      基準,人數計算除表演學生外,領隊、行政人員及指導老師加總不
      得逾表演學生人數十分之一,隨行參觀或陪同之老師、學生及家長
      不予補助:
      1.交通費:以活動當日遊覽車租賃為主,如經本部核定之綵排、預
        演或同意提前一日住宿等需求另計,每車以四十人計算:
     (1)臺北縣市:每車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八千元;無車
          輛租賃需求者,得改採補貼交通費方式辦理,每人每天以臺北
          市公車全票四段票價計算。
     (2)其他縣(市):每車每天最高補助二萬元。
      2.住宿及膳雜費:
     (1)膳雜費以活動當日每人二百五十元計算。
     (2)經本部審議同意住宿者,依核定天數每人每日最高住宿及膳雜
          費八百五十元。
      3.保險費:以意外事故一百萬、住院醫療十萬之理賠額度投保,每
        人每日保費最高補助五十元。
      4.道具布景及服裝費(包括製作、維修及洗滌等):
     (1)計畫需求二萬元以內者全部補助。
     (2)計畫需求超過二萬元採部分補助,最高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學
          校自籌經費未達基準者,補助款依比例收回。
      5.指導費:每人每日最高二千元。
      6.音樂製作費:以計畫需求酌予補助最高五萬元。
      7.雜支費:以計畫需求酌予補助最高三萬元。
      8.訓練誤餐茶水費補助每人每次最高一百元。


五、申請資格及作業審查:
(一)申請學校應依本部公告日期,提出表演計畫(包括型態、人數及時
      程)及經費明細表送審申請。
(二)參演國慶表演計畫應經本部及國慶籌備委員會審查,參演升降旗典
      禮及總統府開放參觀表演計畫應經本部及總統府組成之作業小組審
      查。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七、成效考核:
(一)活動結束後,將原始憑證分項整理黏貼,由學校妥存,俾供查核。
(二)應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連同成效評析報本
      部備查。
(三)辦理績優之單位,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表揚。
(四)未依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本部核定,或辦理成效不彰,列為
      下次申請計畫審查之參據。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