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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引導科技大學進行產業創新研發環境建
  構,並帶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及智慧財產加值之效益,以發展具下列特質
  之典範科技大學,特訂定本要點:

 (一)具備與一般大學明顯不同之實務特色。

 (二)於人才培育及研發技術移轉,均與產業有緊密結合。

前項科技大學所追求之「典範」,並非單一化、一致性之發展標準,學校得朝
屬於自身對相關產業人才培育及技術開發之特色多元發展。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科技大學。

三、補助期間:自一百零二年起分年度補助,補助期間最長四年。

四、申請條件:

 (一)申請學校應為就特定產業應用技術及人才需求,依學校特色選定推動之
   技術創新領域,整合產官學界相關資源推動,並建立區域內學校資源共
   享機制者。

 (二)申請學校應依區域或技術創新領域規劃跨校策略聯盟,並得以策略聯盟
   方式提出申請。

五、申請流程:

 (一)學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前,提出四年期(一
   百零二年至一百零五年)申請計畫書一式二十五份(以五十頁為限;其
   附件資料不得超過二十頁)。

 (二)申請文件應於期限內備文送達本部,逾期或資料不全者,均不予受理。

六、申請計畫書內容:

 (一)前言。

 (二)現況與辦學績效及特色:包括畢業生就業情形、專利及技術移轉績效、
   產學實務連結相關建築設施現況、協助產業創新並提升其產品附加價值
   情形等。

 (三)產業環境分析:以SWOT分析,敘明學校對特定產業人才培育及技術發
   展之特色定位。

 (四)發展目標:本計畫以達成長期性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專利研發布局及推
   廣,帶動人力及智慧財產加值為發展目標;學校應具體說明下列事項:

  1、依特色所選定之特定專業技術領域,及如何聚焦特定產業之人才需求
    與應用技術。

  2、所提出產學實務連結建築設施之整建或新建規劃,如何深化學校於人
    才培育、技術研發及制度規劃之推動工作。

  3、所提出產學連結相關建築設施之維運,如何採策略聯盟方式推廣(包
    括運作機制)。

  4、說明永續經營產學實務連結之方式。

  5、說明結合政府其他相關人才培育及技術發展計畫之推動作為。

 (五)分年敘明下列二項子計畫:

  1、強化學校產學實務計畫:應包括「人才培育」、「產學研發」及「制
    度調整」三面向:

   (1)人才培育:應敘明提升學生就業力之具體作為,包括將學生實習納
     入必修學分、系科課程調整、成立產業學院、開設產業學程、教師
     實務能力強化、職業倫理培養及就業輔導等。

   (2)產學研發:包括依學校特色選定之特定專業技術領域,強化基礎技
     術扎根、研發布局、衍生智慧財產運用、實驗及結合業界共同開發
     等。

   (3)制度調整:包括改進教師評鑑及升等機制,建立產學合作架構,與
     特定企業建立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長期合作關係等。

  2、強化產學連結基礎建設計畫:敘明學校整體性產學實務連結相關校舍
    設施之整建或新建規劃,及該設施聚焦於特定產業應用技術與人才需
    求之維運推動;項目以多功能實習工廠、研發成果試量產測試中心、
    產品設計中心、產學營運中心、創新育成中心、特定生產線模擬設施
    等六類建築設施為主,分年敘明執行目標、具體執行項目、工程進度
    規劃及相關專業維運團隊之建置等。

 (六)績效指標及分年目標值:應敘明計畫共同績效指標及學校自訂績效指標
   ,並訂定分年目標值;另就質化及量化面向,分年彙整計畫整體績效目
   標。

 (七)分年財務規劃及相關效益(包括自償率)說明:學校執行計畫之相關衍
   生收益(包括企業資助產學合作經費以及學校智慧財產衍生運用收
   益),四年內應至少達到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以為後續永續經
   營奠立基礎;學校自籌款(包括透過產學合作案所吸引之民間資金挹
   注)之比率不得低於計畫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五。

 (八)達成目標之全校性配合措施及管控機制。

 (九)經費需求表:學校應參考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公共建設計畫
   經濟效益及財務計畫作業手冊、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等規定,本撙節原則覈實編列。

 (十)附件:學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書。

計畫書內容必須整合學校教學卓越計畫;必要時,可酌予調整原規劃之教學卓
越計畫。

七、計畫審議程序:

 (一)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業界代表、政府相關部會代表成立審議會進行審
   議。

 (二)審議程序分為下列階段:

  1、初審:由本部業務單位進行初審;逾期送達或資料不全者,均不予受
    理。通過初審者,始得參與下一階段審查。

  2、複審:由審議會進行計畫書面審查,通過複審者,始得參與下一階段
    審查。

  3、決審:由學校向審議會簡報並回應審議會委員詢問,再由審議會討論
    決定補助學校及補助金額。

 (三)預計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前,核定補助學校及各校補助金額。

八、績效考評及淘汰機制:

 (一)獲補助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執行並專款專用。

 (二)本部應定期考核各校執行成效。獲補助學校應於每年計畫執行半年後提
   出期中報告,經本部召開考評會議審議結果,有未依計畫確實執行或成
   效不彰者,檢討其後續執行能力,必要時扣減或終止計畫補助。

 (三)獲補助學校應於每年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提出期末成果報告,由本部
   召開考評會議審議,其審議結果作為核予次一年度補助及補助金額之重
   要依據;成效不彰者,次一年度不予補助。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

 (一)請撥:本要點年度補助經費執行期間為十二個月,起迄日以本部公告為
   準,學校應於核定日起十五日內,檢送正式領據、計畫書及經費明細表
   至本部辦理撥款。

 (二)經費核結:學校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備齊經費收支結算表及
   成果報告書,檢送本部辦理結案。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核結,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十、經費編列及使用原則:

 (一)本要點年度補助總經費之經常門、資本門比率,得由本部彈性調整。經
   本部核定之各校經常門、資本門經費,除配合款外,不得再調整流用。

 (二)學校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並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
   五。學校配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本部得視學校配合情
   形,刪減下一年度之補助經費。

 (三)補助經費不得使用於附屬機構。經費項目不得包括與計畫內容無關之設
   備經費、新聘編制內師資、行政管理費與內部場地使用費、本校人員出
   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編制內人
   員加班費。

 (四)因應本要點推動事項增聘之專、兼任研究人員、研究助理及行政助理等
   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待遇,得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
   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及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
   金支給標準表核支,兼任助理工作酬金超出本部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者,
   應由學校配合款勻支。為研發布局及其智慧財產推廣增聘之專案經理人
   薪資得比照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創新育成中心之基準。所增聘專案經
   理人、專任研究人員、研究助理及行政助理人事費用得包括勞、健保
   費,並得於業務費編列勞退基金或離職儲金。

 (五)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外,各子計畫內支用項目之經費於本部核定之經常門
   及資本門經費額度不變之原則下,得由學校依實際執行情形調整流用,
   其流用比率,流入數額部分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之百分之二十,流出數
   額部分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之百分之三十。

 (六)本要點之國內差旅費支給,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各計
   畫之執行有出國之必要者,出國人員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
   實報支,各出國計畫由各校自行從嚴覈實核定,免報本部。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除依本要點規定外,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
   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中央政
   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等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補助衍生之智慧財產歸屬、管理及運用,適用政府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或依本部發布之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三)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分享經驗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