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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人事評審會運作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審議聘任研究人員之遴聘、升等、續聘及評鑑等事項,特訂定研究人員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本會)運作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指定委員及票選委員組成:

(一)    指定委員:至多七人,由院長就本院副院長及單位主管遴聘。
(二)     票選委員:至多八人,由本院編制內研究人員,以不記名票選方式產生,其中副研究員以上人員至少四人。
(三)  召集人由院長指定院內委員擔任。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ㄧ。

三、審議升等及新聘案件,必要時,院長得加聘院外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

四、本會選舉產生之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五、本會召集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公推其中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或師生關係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七、本會對審查之案件,應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再進行表決。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八、本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出席委員迴避時,不納入計票。

九、低階人員不得審查高階人員之遴聘、升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