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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整建老舊危險校舍及充實設備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一)整建老舊且危險之國民中小學校舍,確保校園安全。
(二)推動新校園運動,改善校園環境。
(三)充實教學設備,推動書包減重,增設置物櫃,確保學童身心發展。
(四)改善國民中小學無障礙環境設施,提供安全學習環境。


二、補助對象
(一)國民中小學校舍經鑑定屬老舊危險建物者。
(二)因天然災害(颱風、水災、地震、土石流及其他災害等)致校園環
      境遭受損害,應立即補助經費進行改善者。
(三)國民中小學教學設備明顯不足,對教學效果顯有不利影響者。
(四)推動國民小學學童書包減重,學校增設置物櫃,提供學生置物空間
      者。
(五)國民中小學無障礙環境依規定須改善者。
(六)其他有緊急需求必須補助經費者。


三、補助原則
(一)工程方面:
      1.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2.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有困難者,及報廢有困難者,不
        得申請補助。
      3.應考慮學校未來五年發展規模,作校園整體規劃,並符合綠建築
        設計要求及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依其最適需求予以補助。
      4.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完成者,採「一次核定經費
        ,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方式辦理。
(二)設備方面:
      1.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2.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已另有相關專案計畫辦理者,不予補助
        。
      3.以實際需求覈實補助。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及程序:
      1.每年度開始前,由地方政府依據實際需要提報計畫需求送本部審
        核,本部必要時,得派員進行現場勘查。
      2.地方政府提報需求,應排列優先順位,相對較具急迫性者優先提
        報。
      3.申請補助之相關表件由本部另定。
(二)審查方式及原則:
      1.本部依據學校實際需求及年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2.本部於審核時,得依需要聘請專家協助。
      3.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
        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來源:以地方政府自籌經費為優先,經費有不足者,本部得自
      國民教育相關經費項下補助之。
(二)經費收支:
      1.本部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
        理。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其結餘款應依本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違反者,本部得
        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
      3.原始支出憑證留存地方政府或學校,以備查考。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立即督導學校積極辦理。
(二)計畫執行中,如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地
      方政府得報請本部辦理保留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部得予同意、註
      銷或酌減該補助,所餘經費再予有效運用。
(三)年度補助經費至少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執行率(實付廠商經費)
      。
(四)地方政府應積極控管學校之執行。
(五)凡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實付廠商經費)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本部
      得酌減該地方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六)本部應積極控管地方政府及學校對計畫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討
      會與行現場督導及評鑑。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