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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臺灣學術網路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管理運作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育及學術資訊管理與發展計畫」

  之「全國學術電腦資訊服務及大學電腦網路子計畫」,特訂定本要

  點。

二、目的:

  (一) 服務各直轄市、縣(市)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等單位網

  路建置及維護運作。

  (二) 推廣臺灣學術網路之應用,維持臺灣學術網路之正常運作,整合

  校際網路及擴大網路資源整合服務等功能。

三、補助對象:

  (一) 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臺灣學術網路直轄

  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縣(市)網中心)。

  (二) 縣(市)網中心負責業務及任務:

    1、 配合臺灣學術網路之整體政策及應用服務之業務推動,並執

    行縣(市)網中心之基本任務。

    2、 維護各縣(市)網中心連往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之網路暢通

    及其相關服務之建置。

    3、 協助服務範圍直轄市、縣(市)學校及機構之網路運作管

    理。

    4、 提供服務範圍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所屬各

    級學校及社教機構等使用臺灣學術網路所需之業務處理及技術諮

    詢。

    5、 協助各連線學校防治網路色情、暴力等不當資訊之過濾,保

    護連線學校學生避免接觸對身心有害之資訊。

    6、 負責連線學校、單位之網路流量統計、分析及使用行為規

    範、處理。

    7、 規劃辦理網路宣導性、技術性研討會,協助訓練該直轄市、

    縣(市)之學校教師及學生學習使用網路資源。

    8、 參加區域網路中心或本部規劃之專業訓練研討會、其他縣

    (市)網中心舉辦之觀摩活動及網路中心工作研討會等提升專業

    知能。

    9、 積極配合推廣網路應用技術及資訊服務系統之開發使用。

    10、配合本部辦理各項教學展示觀摩及網路中心工作研討會

    等。

    11、提供各國民中小學校園網路規劃諮詢服務。

    12、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爭取編列預算,推動所屬各

    級學校及社教機構資訊教育網路基礎建設。

四、補助範圍:

  (一) 執行縣(市)網中心負責業務及任務所需之相關維運、管理業

  務。

  (二) 規劃辦理所連線學校與機構之教育訓練、推廣研習、宣導及研討

  會等活動。

  (三) 縣(市)網中心運作所需增購或更新之電腦及網路管理平臺等相

  關軟、硬體設備。

  (四) 因應推展資訊教育業務之確實需要而另聘之專職網管人員、專職

  資安人員、專業之兼職人員或兼任助理等費用。

  (五) 配合執行關於國家整體資訊教育、網路基礎建設及資安防護等全

  國性服務之相關軟、硬體設施及措施。

五、補助原則:

  (一) 各縣(市)網中心運作之經常門編列原則:

    1、 網路中心基本運作費。

    2、 年度評核績效補助。

    3、 依服務連線學校數或師生總數設定級距編列。

    4、 推廣研習費。

    5、 辦理全國性之工作研討會費用。

  (二) 各縣(市)網中心運作之資本門經費,由本部視該年度網路中心

  建設實際需要編列。

  (三) 補助各縣(市)網中心之額度,依各縣(市)網中心提報之年度

  工作計畫、年度執行運作績效及業務實際需要由本部核定之。經費編

  列基準表如附表。

  (四) 本補助經費涉相關採購事務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五)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核辦。

  (六)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

  款處理原則規定編列自籌款,以確實配合執行推動本部相關資訊教育

  計畫。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程序:由各直轄市教育局、縣(市)政府備函提報年度執行工作

  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向本部申請,並辦理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作業。

  (二) 期限: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依本部給予概算額度先行完成提報作

  業。

 

  (三) 審查:各縣(市)網中心提報之年度工作計畫,由本部依相關業

  務及編列項目、額度辦理審查,審查結果由本部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定

  後通知各申請機關。本部並得於年度法定預算通過後,依通過預算額

  度,請各申請機關配合調整。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申請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經本部核定後,函請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備文檢據報部請款。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透列預算處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縣(市)網中心於本部年度臺灣學術網路年終相關工作研討會議中辦

  理成果報告。年度執行成效併於本部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中辦理。

九、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體之著作財產權,授權本部及

  其所屬機關(構)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為著作權法上各種利用行為。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