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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組織章程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本章程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四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運)規劃、籌辦與執行之
      輔導事宜。
(二)主導籌辦工作之運動競賽及運動禁藥管制事宜。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副署長擔任,綜理本會事務;置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署學校體育組組長及國際大學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ports Federation, FISU)認可之大專校院體育組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首長擔任,襄助主任委員綜理本會事務;置委員若干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薦下列各機關、團體之代表或具大型運動賽會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提請本署署長聘(派)兼之:
(一)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
(二)教育部。
(三)本署。
(四)文化部。
(五)內政部(警政署)。
(六)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八)本會輔導小組、運動競賽小組及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召集人。
(九)具大型運動賽會相關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本會委員除以本職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外,其餘委員任期均為二年。

四、本會依本準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設輔導小組、運動競賽小組及運動
    禁藥管制委員會。

五、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本署學校體育組組長兼任,依主任委員指示,處理本會事務;置副秘書長一人,由受託單位幕僚長兼任,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受託單位派員擔任。

六、本會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持議事
    。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機關、團體代表名義兼任,而未能親
    自出席會議者,得由該機關、團體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本準則第六條所定全大運執行委員會應列席報告辦理各
    項比賽之規劃、籌辦及執行情形,並得依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
    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七、本會會議決議事項,依行政程序報本署核定後執行。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