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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設施設備改善執行與管考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一百零二年至一百零五年度國中小
  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
  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評估國民中小學校舍耐震能力,掌握校舍現況及安全性。

 (二)推動國民中小學校舍結構補強工程(包括設計監造),提升校舍耐震能
   力,確保師生安全。

 (三)改善國民中小學設施設備,解決學校急迫性教育需求,營造優質校園學
   習環境。

三、執行機關: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四、補助性質與定位:

 (一)本要點補助為一次性、總量性、示範性、競爭型之補助。

 (二)本計畫由本部補助安全疑慮較高之國民中小學校舍補強工程經費;其餘
   尚有安全疑慮之校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校舍急迫性及安全疑
   慮高低,逐年籌編經費補助其補強工程經費。

五、補助事項:

 (一)校舍耐震能力評估:

  1、校舍耐震能力經初步評估結果有安全疑慮者,得向本部申請詳細評估
    經費補助。

  2、經本部或本部委託專業單位進行校舍現況普查後,發現尚未進行初步
    評估,並經確認仍在使用中(包括低度使用)之校舍,本部得視情況
    補助其初步評估經費。

 (二)校舍補強工程(包括設計監造):校舍耐震能力經詳細評估或安全鑑定
   結果有安全疑慮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強工程(包括設計監造)經費補助
   或單獨申請補強設計經費補助。

 (三)校舍設施設備改善:

  1、因天然災害(颱風、水災、地震、土石流及其他災害等)致校園環境
    遭受損害,應立即補助經費進行改善者。

  2、因設施設備老舊或不堪使用,致有影響學校師生安全或學校基本教學
    運作之虞者。

  3、原獲本部補助補強工程經費之校舍,於實際施工開挖後發現校舍無地
    樑且材料劣化嚴重之情形,或經補強設計審查委員審查或現勘後認其
    應改拆除重建方式辦理者,應專案報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本部至多
    補助其拆除整地(不包括重建)所需經費,其餘重建工程所需經費應
    由其主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經費辦理。

  4、其他具急迫性之設施設備需求須補助經費者。

 (四)其他:有助於提升本計畫執行成效之其他行政措施補助。

六、補助原則:

 (一)校舍耐震能力評估方面:校舍耐震能力經初步評估結果有安全疑慮且急
   迫程度較高者,優先補助其詳細評估經費。

 (二)工程(包括補強工程及其他設施改善工程)方面:

  1、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較高者,優先補助。

  2、位於鄰近活動斷層帶兩側二百公尺以內之國民中小學校舍,屬強烈地
    震來臨時之高危險群,其耐震能力評估或補強需求,應列為本計畫優
    先補助對象。

  3、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完成者,應於確定可籌得後續年
    度財源後,始得採「一次核定經費,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方式辦理。

  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轄國民中小學申請補強工程經費補助
    時,應提出其校舍使用現況及未來三年學生數推估情形之具體說明,
    並予以切結;其校舍已閒置、因學生數逐年減少而致該校舍有閒置之
    虞,或該校舍已完成報廢程序(或依規定應予報廢)者,均不得向本
    部申請補強工程經費補助,應另採拆除整地方式辦理。

  5、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有困難者,及報廢有困難者,不得申
    請補助。

 (三)設備改善方面:

  1、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較高者,優先補助。

  2、依實際需求覈實補助。

 (四)本部或本部各署已另有相關專案計畫補助之同一執行項目,直轄市、縣
   (市)政府及其所轄國民中小學不得向本部重複申請補助。但因計畫經
   費需求較大且經各補助機關(或單位)協調後同意採分攤方式共同補助
   者,不在此限。

 (五)補助比率及分攤方式:

  1、基本原則:本部補助比率以至多百分之九十為原則;不足經費,由該
    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但財力等級不佳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其前一年度預算執行情形良好,本部得依專案性計畫之性質,提
    高其補助比率,以鼓勵其積極執行預算,避免因財力不佳而無法籌足
    配合款,致影響學校師生安全或基本運作功能。

  2、補充原則:

   (1)為提升本計畫預算效益、擴充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不足之財源,並
     督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其主管機關權責,本部得要求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申請耐震補強相關經費(包括校舍之耐震
     能力評估、補強工程、其他設施改善工程及設備改善等)補助時,
     承諾額外提出支用於老舊校舍補強整建(包括耐震能力評估)之其
     他預算來源(非本部或本部各署補助款部分)之配合款,該配合款
     之額度以至少達本部當年度核定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2)依本要點所獲補助年度預算執行情形表現不佳、施工查核結果嚴重
     不佳或未能編足本目之(1)配合款額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部得適度扣減下一年度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最低調降至百
     分之五十)。

   (3)依本要點受補助學校相關工程及設施設備,其所需後續維護管理經
     費,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經費辦理;其因直轄市、
     縣(市)政府未落實後續維護管理致校舍或設施設備閒置或不堪使
     用,經本部查獲者,本部得適度扣減其下一年度補助款或調降其補
     助比率。

   (4)行政院一般性教育補助款指定用途辦理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補強整
     建(包括耐震能力評估)之經費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本部得適
     度提高其經費補助額度或補助比率。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由學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經費需求計畫,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依據學校現況及實際需要辦理初審後,報本部辦理。

 (二)本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送之經費需求計畫,就其明確性及合理
   性進行審查,必要時得擇校進行實地訪視,據以核定補助金額。

 (三)單一學校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得由本部視情況派員
   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進行實地訪視,並考量直轄市、縣(市
   )政府可籌應配合經費,據以核定補助金額。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來源:以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經費為優先,經費不足或急迫
   程度較高者,本部得自本計畫相關經費項下補助之。

 (二)經費收支:

  1、本部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經費請撥、支用、核銷
    結報及結餘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
    理,並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各一
    份向本部辦理核結。

  3、本計畫補助經費原始支出憑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三)結餘款之處理:本計畫補助經費之結餘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該計畫型補助款各項計畫經費
   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應依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但補助款賸餘未超過
   新臺幣十萬元者,該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免予繳回。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立即轉知學校執行
   與辦理撥款及發包作業,並依核定計畫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二)計畫執行中,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者,直轄市、
   縣(市)政府得報本部辦理保留、調整經費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部就
   其申請得予同意、註銷或酌減該補助,或通盤檢討後,收回年度剩餘款
   並改分配予其他學校,俾利經費有效利用。

 (三)本部為控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計畫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
   檢討會或進度列管會議、進行實地訪視、視導或工程查核。

 (四)本計畫年度補助經費,除確有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外,執行率原則應達
   百分之九十以上。當年度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本部、直轄
   市、縣(市)政府或其所轄國民中小學之業務相關人員應予敘獎;當年
   度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且無不可抗拒特殊因素者,本部、直轄
   市、縣(市)政府或其所轄國民中小學之業務相關人員應檢討其責任,
   情節嚴重者,應予議處。

 (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十,或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扣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額
   度;其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不佳且經本部列管及輔導後仍無明顯改善
   者,本部得於當年度註銷收回部分補助款額度,並得要求該直轄市、縣
   (市)政府自籌經費補足之。

 (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轄國民中小學違反第六點第二款第四
   目、第五目或第四款規定者,本部得要求其全數繳回補助經費,並視情
   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