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領域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
一致,並達總量管制之要求,特訂定本基準。
二、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
校需求,每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且不得超過二
十節之上限。專任教師授課節數應以固定節數為原則,不
宜因學校規模大小而不同。
三、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
節至六節為原則。
四、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基準由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主任行
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一節至四節為原則;兼任組
長行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七節至十三節為原則。
五、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
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
授課節數排課;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國民中學教師
以十節為原則,國民小學教師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
六、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
師兼任,其人員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七、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不同規模國民中小學之行政
組織層級、單位及人員配置,發揮總量管制效益,合理調
配專任、兼任及部分時間支援教學之人力,以維教學品質
。
八、中央政府專案補助增置之員額,應優先運用於教師人力缺
乏之學校。
九、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基準規定及人力、經費等
實際狀況,訂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