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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
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領域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
一致,並達總量管制之要求,特訂定本基準。

二、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
  校需求,每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且不得超過二
  十節之上限。專任教師授課節數應以固定節數為原則,不
  宜因學校規模大小而不同。

三、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
  節至六節為原則。

四、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基準由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主任行
  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一節至四節為原則;兼任組
  長行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七節至十三節為原則。

五、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
  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
  授課節數排課;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國民中學教師
  以十節為原則,國民小學教師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

六、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
  師兼任,其人員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七、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不同規模國民中小學之行政
  組織層級、單位及人員配置,發揮總量管制效益,合理調
  配專任、兼任及部分時間支援教學之人力,以維教學品質
  。

八、中央政府專案補助增置之員額,應優先運用於教師人力缺
  乏之學校。

九、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基準規定及人力、經費等
  實際狀況,訂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