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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師資培育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特訂
    定本要點。


二、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分為國民
    中學學習領域主修專長、高級中等學校共同學科及高級中等學校職業
    群科等三種專門課程。
    前項國民中學學習領域主修專長,適用於國民中學之學習領域主修專
    長;高級中等學校共同學科,適用於各類型高級中等學校之共同學科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適用於職業學校各群科、綜合高級中學各
    學程。




三、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各大學)擬訂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
 門課程,應依本部訂定之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
 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如附表一,以下簡稱本對照表)
 及本要點規劃辦理,並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本要點九十六年五月三日實施前各大學已經本部核定之師資職前教育
 專門課程得繼續辦理,惟各大學應配合現行中等學校課程綱要重新檢
 視修正校內培育各學科專門課程科目與學分,倘有新增或修正科目表
 者,應報本部重新核定。


四、各大學規劃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報本部審核前,應了解現
    行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教材大綱及能力指
    標內容,開設之專門課程應具備適切之廣度及深度。
    規劃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應注重實習科目任
    教知能之培養。


五、各大學新增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之任教學科(領域別、群
    科別),其名稱應與中等學校之學科(領域別、群科別)名稱相符。
    中等學校任教學科(領域別、群科別)教師證書登記名稱(含國民中
    學各領域內之主修專長名稱)應比對中等學校之學科(領域別、群科
    別)名稱辦理。




六、各大學擬訂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之原則如下:
(一)師資培育類科規劃以學校發展特色之專業領域為核心,俾落實
   師資培育優質多元、專業參與制度。已核定之各科專門課程,
   應於年度招生前評估師資供需,適時調整招生名額,以回應師
   資現場需求,避免依核定類別學科普遍招生。

(二)規劃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之單位為本對照表列適合培育之相
   關學系所(含輔系)。

(三)修習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學生須符合本對照表
   列適合培育之相關學系所(含輔系)資格。


七、各大學擬訂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應符合
    下列原則:

  (一)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科目及學分對照表未列舉之其他相關
    學系所(含輔系)及相似科目,各大學可於規劃說明書中敘明,
    並經本部審查後核定。

  (二)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應列入教育專業
    課程科目,不得列為專門課程科目,且應依師資生擬登記任教學
    科(領域、群科)分別授課。

  (三)專門課程科目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名稱以不得相同或相似為原則
    ,並不得重複採計學分。

  (四)專門課程之學分數分為規劃總學分數及要求總學分數二種。規劃
    總學分數,指各大學規劃供學生之修習總學分數;要求總學分數
    ,指學生必須修畢之最低學分數。

  (五)專門課程規劃總學分數以四十五學分至六十學分為原則。專門課
    程要求總學分數應包括必備科目及選備科目二種,各任教學科(
    領域、群科)因屬性不同,所要求總學分數、必備學分數、選備
    學分數不得低於本對照表規定之學分數。

  (六)專門課程應配合中等學校課程之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課程
    內容規劃,各科目之採計學分數以二學分至六學分為原則,不得
    超過六學分,超過者,以六學分計入要求總學分數。

  (七)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得依中等學校師資職
    前教育專門課程得合併階段規劃培育之任教學科一覽表(如附表
    二)之規定,合併階段規劃培育,於教師證書並列登記擬任教學
    科;其規劃專門課程內容應符合國民中學九年一貫課程學習領域
    任教專門科目認定參考原則及內涵及本對照表之規定。

八、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之採認及抵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修習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
    科目及學分成績單應由經本部核定設立之大學相關系所開具。

  (二)各大學採認師資生於他校修習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原則如下:

   1、本校已有經本部核定培育之類科,且有開授相同學科/領域教
     材教法、學科/領域教學實習、教育實習等課程。

   2、經查驗師資生所提修習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
     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成績證明確為本部核定設立之
     大學相關學系所開具,且認定符合任教學科專門課程專業知能
     。

   3、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採認、抵免學分之期限及比率,依各校學
     則規定辦理。

   4、推廣教育學分擬採認為師資職前培育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
     科目及學分,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者,以年度事前
     報本部核定開辦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班別為限。

   5、同一門科目限抵一門科目學分。

(三)各大學開具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1、依專門課程必修及選修分別臚列,並註明必修及選修小計學分
     數及總學分數。

   2、專門課程學分表列科目及學分,應註明申請者實際修習並獲採
     認之科目名稱;如為多門科目採認一門科目,得於專門課程學
     分表中併列註明。

   3、該門科目學分採認大於核定課程科目之學分時,依核定課程科
     目之學分數計列。

   4、開具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應註明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發給。



九、各大學新增或修正專門課程,應以每一中等學校任教學科(領域、群
    科)為單位,擬訂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並經學校教務會
    議審查通過後,檢附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規劃說明書一式五份(含
    電子檔)報本部核定;其內容項目如下:
  (一)課程規劃概要:
        1.師資培育類別(國民中學學習領域主修專長、高級中等學校
      共同學科、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
        2.參加規劃人員(每一相關系所師資至少二名)。
        3.培育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名稱。
        4.相應之培育任教學科(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
        5.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6.負責培育任教學科(領域、群科)之相關系所(含主要規劃
      系所、開課相關系所等)。
        7.相關系所現行之必(選)修科目表。
        8.學校內部審查程序說明。
        9.已核定辦理之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有修正者,應附修
      正理由、修正之專門課程擬訂說明、修正對照表及本部原核
      定文件。
       10.提供學校已經本部核定(或陳報中)之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
      一覽表。
       11.其他說明事項。
  (二)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含各科目大綱及現行中等學校課
     程綱要內容之教材大綱或能力指標之對照說明。
  (三)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實施要點:應符合師資培育法、各學校學
     則相關規定及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核與採認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科
     目及學分數作業規定,並包括專門科目及學分一覽表適用對象
     、適用起始時間及學校、學生、教師應注意事項、全校共同事
     項統一規定等;其得附註於專門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後。
  (四)自主檢核表。


十、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報本部核定後,各大學應於
    該表註明本部核定日期及文號後,分送相關單位,並公告於學校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