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縮短大專校院學生畢業與就業間
連結之平台落差,建立產學合作創業就業機制,結合各部會產業發展之資源,
引導大專校院學生就業機會,實施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計畫分二階段辦理:
(一) 第一階段:由設有育成單位公私立大專校院提出補助申請,並經審查通
過,給予補助。
(二) 第二階段:採創業計畫成效評選方式辦理,評選方式依本署大專畢業生
創業服務計畫績優創業團隊補助規定辦理。
三、第一階段申請作業:
(一) 申請對象:
1、 設有育成單位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2、 創業團隊至少三人組成,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為近五學年度
(應屆及前四學年度)畢業生,其餘團隊成員可為社會人士或在校
生。每人以參與一組團隊為限。各團隊之代表人應為近五學年度畢
業者;其相關資格如下:
(1) 申請計畫之創業團隊應為未曾接受本計畫之補助,且於計畫
申請時,未申請公司行號設立者。
(2) 團隊成員均應未曾接受本計畫補助,且為本國籍人士,屬男
性者,應役畢或免役。在校生須以就讀碩博士生為限,並檢
附在學證明。各成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全職投入本計畫,不
得在他處任職工作(在職專班學生亦同)。
(二) 申請方式:
1、 每校所提申請計畫以十案為限,由各校院育成單位檢具創業團隊營
運計畫書及育成輔導計畫書各一式八份,向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
辦公室提出申請。
2、 應屆畢業生之畢業證明文件至遲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另行送達外,各
項申請文件應於六月十五日前,送達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
,逾期或申請對象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團隊成員畢業生須檢附「
最高學歷」、「無學籍切結」之文件。
四、第一階段審查作業:
(一) 審查方式: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申請計畫書
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及創業團隊列席報告,審查結果由本
署於八月十四日前公告為原則。
(二) 審查項目:
1、創業團隊計畫執行力與開發技術經驗。
2、學校育成輔導能力。
3、計畫目標。
4、產業分析、市場分析及SWOT分析。
5、產品與服務說明、營運模式說明。
6、財務規劃。
7、預期效益
(三) 評選原則:曾參與創業競賽或獲得產學合作各類獎項為優先擇選對象,
並以製造業、服務業及文化創意業等產業領域類別之申請計畫案各占三
分之一為評選原則,本署得視報名及審查評選情形,調整各產業領域類
別入選名額。
五、經費分配:
(一) 補助原則:
1、第一階段:近五學年度畢業生提出創業申請計畫,經審核通過並接受
學校育成單位輔導創業六個月者,依創業計畫完整性,由本署補助學
校育成費用新臺幣十五萬元及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新臺幣三十五
萬元為原則。
2、第二階段:獲第一階段補助基本開辦費之團隊經參與本署創業計畫成
效評選且成績績優者,本署得再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至新臺幣一百
萬元創業開辦費。
(二) 經費編列原則:經費編列表應包括學校育成費用及創業團隊開辦費用,其
編列原則如下:
1、學校育成費用得編列業務費與雜支,報請本署同意者得編列人事費。
業務費編列項目以講座鐘點費、諮詢費、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費
、短程車資等科目為原則,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作業要點
規定,倘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學校育成單位
得依規定編列場地使用費;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另應
編列至少百分之三十經費用於輔導創業團隊之專業業師諮詢費用。
2、創業團隊開辦費應以整筆代收款編列於業務費項目下,並於說明欄位
內敘明創業團隊支用項目,並以業務費、人事費及雜支為編列原則;
其中人事費編列以補助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
臺幣二萬元。業務費編列以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
公司設立規費、材料費、租金、廣宣費、資訊服務費等科目為原則,
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但不得將補助款支用於人員獎金
、國外差旅費、公關交際費、耐久性設備、硬體修繕等費用。
六、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 第一階段補助款分二期核撥:
1、第一期(創業團隊與學校育成單位簽約進駐,並完成公司行號籌備處
設立申請):本期補助款計新臺幣三十五萬元,分為學校育成費用新
臺幣十萬元及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學校應於
本署正式函文送達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報本署或本署指定
之專案辦公室請款。
2、第二期(創業團隊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滿六個月):本期補助款計
新臺幣十五萬元,分為學校育成費用新臺幣五萬元及創業團隊創業基
本開辦費新臺幣十萬元,學校應於本署正式函文送達一個月內,檢附
相關請款文件報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款。
(二) 第二階段(創業計畫成效評選)補助款分二期核撥:
1、學校應於本署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送本署或本
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創業團隊創業開辦補助款百分之六十。
2、獲補助團隊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滿一年,學校應於本署請款通知送
達一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檢附相關請款文件送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
案辦公室,請領賸餘百分之四十補助款。
(三) 經費核結:
1、學校應於各階段第二期補助款請款作業期間備齊相關文件,送本署或
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同時辦理結案。
2、受補助學校應檢附結案相關資料,依限辦理結報事宜。計畫原始憑證
應專冊裝訂,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
(四) 學校應於補助款收款日一個月內,將創業團隊補助款撥付至各創業團隊公
司行號帳戶或籌備處帳戶。
(五) 本補助之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七、計畫變更作業:
(一) 計畫變更期程:應於各階段第一期補助款申請前,送達本署或本署指定之
專案辦公室辦理,逾時不予受理變更作業。
(二) 團隊名稱變更:以申請公司行號設立之事由辦理變更為原則,必要時,得
敘明理由辦理變更;已設立公司行號者名稱之變更,應敘明事由並檢附原
公司行號撤銷等文件,始得辦理變更。
(三) 團隊人員變更:
1、團隊代表人得敘明理由並檢附原團隊代表人及成員同意變更之證明文
件辦理變更,惟新任代表人須為申請計畫時之原團隊成員,並以一次
為限。
2、團隊成員變更累計超過二分之一時,則視同計畫終止,不得辦理變更
。但第二階段,不在此限。
八、 成效檢視:本署為考核各計畫執行成果,得辦理績效評估,於第一階段補助期
間,訪視所有受補助學校暨團隊及相關追蹤考核事項,並將當年度第一階段補
助團隊之訪視紀錄列為參加第二階段評分之參考;當年度執行成果作為本署相
關經費補助之參考。
九、 違規處理:受補助學校或創業團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撤銷原核定之補
助,並得追繳已核撥款項:
(一) 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本補助或參與創業競賽。
(二) 重複申請本計畫補助。
(三) 未依補助款項撥付創業團隊。
(四) 未依本署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五) 妨礙或拒絕接受本署成效檢視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六) 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並經判決確定。
(七) 其他未依規定使用本計畫各項補助款。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計畫之補助採部分補助,應有自籌款配合。
(二) 公司行號負責人應為創業團隊代表人。
(三) 計畫經核定補助額度,即不再補助因計畫追加所涉之其他費用。
(四) 獲補助學校及創業團隊須配合本署成效檢視事項,辦理相關作業及創業成
果宣傳。
(五) 學校應於育成輔導計畫內明定對創業團隊補助經費支用管理方式,每月至
少召開二次以上輔導會議及查閱團隊經費使用情形;創業團隊則應每月提
供支用憑證影本予學校,不符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學校應即報本署,並進
行款項追繳。
(六) 學校育成單位於創業團隊接受育成輔導六個月期間,不得再向創業團隊收
取任何育成輔導及行政費用;其非屬育成輔導費用範圍者,得由學校與創
業團隊另行議定之。但創業績優團隊繼續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契約,由
學校與創業團隊雙方自行議定之。
(七) 如遇計畫終止,學校及各創業團隊應按計畫實際執行月份,由學校按比率
繳回已核撥之補助款。
(八) 創業績優團隊應繼續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一年,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在
育成輔導期間內有撤銷或廢止公司行號登記之情事者,應按計畫實際執行
月份,由學校按比率繳回已核撥之補助款。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