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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實務課程發展及師生實務增能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技專校院落實各系(科)自我定位,
    培育產業所需人才;促進產學共構系(科)專業核心能力,調整課程與業界
    協同教學,培育學生實作能力;增進教師與產業、學研機構接軌,深化教師
    實務教學資源,並活絡高階人力資源運用;強化學生業界實習,增進實務學
    習與就業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包括實務課程發展及師生實務增能二階段,並採八項程序推動:
 (一) 第一階段:實務課程發展:
  1、程序一-系(科)定位:系(科)以配合國家發展需求,結合地區產業特
      色,提供產業結構人力及符合現今社會求才現況,定位系(科)人力培育
      目標。
  2、程序二-與產業合作夥伴策略聯盟:學校由區域產業尋找相對應之業界合
      作夥伴,並簽訂合作備忘錄,共同研商學生專業核心能力,瞭解產業所需
      職能。
  3、程序三-將專業核心能力轉化為課程:邀集各系(科)相對應產業界參與
      課程修訂作業,使各系(科)將專業核心能力轉化為課程,以符應產業需
      求。
 (二) 第二階段:師生實務增能:
  1、程序四-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為學生提供零距離之產業科技認知,系
      (科)遴聘業界專家與專任教師進行雙師協同教學。
  2、程序五-教師深度研習:為使教師貼近產業,提升實務教學及研發品質,
      由各校自主規劃,並薦送教師赴公民營機構與業界進行三週至八週深度研
      習,學習業界關鍵實務技能。
  3、程序六-教師深耕服務:為增進教師與產業及學研機構研究發展趨勢接軌
      ,導入學界高階人力資源,促進產業發展,學校薦送教師赴公民營機構進
      行為期半年或一年之深耕服務,並建立與產學長期互動合作模式,深耕服
      務後應與該機構簽訂產學合作契約。
  4、程序七-學生校外實習:系(科)開設校外實習課程,使學生體驗職場與
      實務學習,建立正確工作態度,減少企業職前訓練成本,儲值就業人才。
  5、程序八-學生就業輔導:系科協助學生提升職場就業力並建立相關就業輔
      導機制。

三、實施期程:分階段辦理補助,計畫期程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
    年六月三十日止。

四、申請對象: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大學部及專科部(五年制
    、二年制)之日間部系(科)。

五、計畫申請方式:
 (一) 第一階段程序一至程序三:由各校每年擇定三分之一系(科)申請辦理,
      為期一年,各校分三年完成所有系(科)第一階段申請。
 (二) 第二階段程序四至程序八:由各校已完成第一階段實務課程發展之系(科
      )申請辦理,各系(科)至多得連續申請二年。

六、計畫辦理原則:
 (一) 程序一至程序三,辦理系(科)定位所需培育市場人才屬性特質:
  1、瞭解學生素質、職場人力需求,並分析學生及就業市場屬性,對系(科)
      自我定位。
  2、由業界尋找相對應之業界合作夥伴,邀請產業共同規劃課程調整方向,及
      瞭解產業所需職能。
  3、辦理教師廣度研習:藉由與業界共同合作規劃相互交流之研習活動,增進
      相互瞭解所需,尋求適性之業界合作夥伴,並簽訂未來遴聘業界專家、提
      供教師深度研習或深耕服務及學生校外實習之合作備忘錄。
  4、依產業發展及專業核心能力指標,發展實務課程。
  5、進行各系(科)教師專長及業界實務經驗之盤點分析。
 (二) 程序四至程序八,各系(科)依第一階段課程發展結果及教師專長與實務
      經驗盤點情形,規劃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教師深度研習、教師深耕服
      務、學生校外實習及學生就業輔導之具體策略,規定如下:
  1、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1) 業界專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a、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五年以上與任教領域專業相關實務經
      驗且表現優異之專業工作年資者;或具十年以上與任教領域專業相關實務
      經驗之專業工作年資,表現優異者。
  b、曾任國家級以上之專業競賽選手、教練、裁判者。
  c、曾獲頒國家級以上之專業競賽獎牌或榮譽證書。
  d、其他經學校自行認定足堪擔任是項工作者。
 (2) 業界專家非屬正式教師,其聘用資格不受現行教師資格及聘任規定限制;
      學校應另訂定業界專家遴聘辦法與遴聘契約,以規範業界專家之資格審查
      、聘任及協助教學等工作內容。為審查業界專家之資格,學校應請應聘者
      填具履歷表。
 (3) 教學模式採「雙師制度」教學,以專任教師授課為主,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為輔,專任教師仍應全學期主持課程,其鐘點費依原課程時數按月核給。
 (4) 業界專家每門課之協同授課時數,以不超過全學期(十八週)授課總時數
      之三分之一為原則,並不得少於授課總時數之六分之一,同一門課程不限
      由一位業界專家協同授課。
 (5) 每位業界專家於聘任期間以協同教授二門課程為限。
 (6) 業界專家與教師進行協同教學授課,需有相對應實務性教材(具)之產出
      。
  2、教師深度研習:學校薦送教師赴公民營機構深度研習,以配合系(科)教
      學領域及自身重點特色,由三位至五位同校或跨校教師組成研習團隊,與
      公民營機構共同訂定研究主題,進行為期三週至八週之研究或實驗活動,
      並於研習後將所學轉化為課程教學內容及指導學生實作專題。
  3、教師深耕服務:學校依盤點系(科)教師具業界實務經驗及產學研發能量
      結果,應至少薦送二名專任教師,以帶職帶薪方式與公民營機構共同訂定
      合作主題,進行為期半年或一年之深耕服務,以將學界高階人力資源導入
      業界,增進產學合作。各校所薦送教師應以已完成第一階段課程發展及簽
      訂合作備忘錄之系(科)之任教專業科目教師為優先:
 (1) 深耕服務後,應與該機構簽訂產學合作契約,深耕服務半年者,每案至少
      新臺幣二十萬元,深耕服務一年者,每案至少新臺幣三十萬元。
 (2) 為使教師與業界建立長期互動模式並深耕產業,除返校授課外,教師應依
      研習服務機構之工作期間確實到勤。經核准參與深耕服務之教師,符合每
      學期返校義務任教滿一門課且授課達十八小時者,學校應依其帶職帶薪服
      務時間採計升等年資。
 (3) 教師應與深耕服務機構簽訂深耕服務契約及研發保密契約,並明定深耕服
      務期間產出之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4) 教師應於深耕服務契約屆滿後返校服務,並於返校三個月內完成產學合作
      契約之簽訂。
 (5) 學校應訂定鼓勵參與深耕服務方案之教師,以實務技術報告作為後續升等
      依據之機制。
  4、學生校外實習:學校依系(科)課程發展結果規劃適合系(科)專業實務
      學習之課程,系(科)課程發展結果包括必修或選修之校外實習課程者,
      依下列機制辦理:
 (1) 校外實習課程類型如下:
  a、暑期課程:於暑期開設二學分以上之校外實習課程,應在同一機構連續實
      習八週,並以不得低於三百二十小時為原則(包括各校定期返校之座談會
      或研習活動等)。
  b、學期課程:開設九學分以上,至少為期四點五個月之校外實習課程,修讀
      實習課程期間,除參加各校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外,學生應全
      時於實習機構實習。
  c、學年課程:開設十八學分以上,至少為期九個月之校外實習課程,修讀實
      習課程期間,除參加各校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外,學生應全時
      於實習機構實習。
  d、醫護科系課程:開設學分依各醫護科系學校實習學分規定辦理;為培養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及實習週(時)數應依考選部規
      定辦理。
  e、海外實習課程:以學期、學年開設之課程為限,實習地點為大陸地區以外
      之境外地區,或於國際海域航行之大型商船,且以臺商所設海外先進或具
      發展潛力之企業及機構(包括分公司)為優先;實習機構應經學校評估合
      格,且實習工作內容應符合就讀系(科)實務學習專業。
  f、其他實習課程:同一學期開設至少二學分以上之校外實習課程,且應於同
      一機構進行實習,每日連續實習達八小時;其累積總時數(不包括校外參
      訪及實務見習等),以不得低於三百二十小時為原則。
 (2) 學校或系(科)應成立實習委員會,處理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事宜。
 (3) 學校應規劃實習機構媒合機制,主動為學生安排合適之實習機構,並舉辦
      說明會,使學生瞭解實習內容及權益保障。
 (4) 學校應對實習機構進行評估及篩選,依實習環境、實習內容、實習培訓及
      實習權益等評核指標選擇實習機構。
 (5) 學校應與實習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包括實習環境、
      實習內容、實習輔導機制、實習成效考核制度、實習爭議處理、實習保險
      及其他相關事項。
 (6) 學校應安排輔導教師定期訪視實習機構及學生,瞭解學生學習成效,並輔
      導實習學生,使其獲得良好之適應及學習。
 (7) 學校應有實習輔導、轉換及終止機制,妥適處理實習學生轉換實習單位及
      終止實習契約事宜。
  5、學生就業輔導:學校得辦理提升學生就業能力之職涯輔導、職場專業倫理
      及職場服務倫理相關課程或講座,並依系(科)人才培育定位及目標,協
      助學生提升職場競爭力。

七、經費補助原則及支用基準:
 (一) 第一階段(程序一至程序三):
  1、補助經費限辦理系(科)使用。
  2、各系(科)進行實務課程發展補助至多新臺幣十五萬元,用於召開校外專
      家諮詢會、與業界共構課程規劃會議、辦理業界實地參訪活動、辦理廣度
      研習、進行實務課程教材製作等,補助項目包括出席費、交通費、膳費、
      實務教材製作費、稿費、二代健保費及雜支。
 (二) 第二階段(程序四至程序八):
  1、補助經費得由學校視各系(科)推動師生實務增能之實際需求,彈性調整
      各系(科)支用額度,並應以已完成第一階段實務課程發展及簽訂合作備
      忘錄之系(科)為優先。
  2、程序四:通過系(科)課程發展結果後而需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之專業
      實務課程者,各系(科)補助至多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用於遴聘業界專家
      協同授課及雙師共編實務性教材或製作教具,補助項目包括業界專家授課
      鐘點費(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業界專家交通費、實務教材製作費
      、稿費、二代健保費及雜支。
  3、程序五及程序六:每校每年合計補助至多新臺幣八十萬元,用於系(科)
      教師至公民營機構進行深度研習或深耕服務,經費得跨系(科)使用,其
      中至少應包括薦送二名深耕服務教師。
 (1) 教師深度研習用於教師至業界進行深度研習所需經費,補助項目包括交通
      費、膳費、業界專家講座鐘點費、實務教材(具)製作費、資料蒐集費、
      校外場地使用費、印刷費、實驗耗材費、二代健保費及雜支。
 (2) 教師深耕服務用於各校教師深耕服務期間代課教師之基本授課鐘點費,深
      耕服務半年者,補助四點五個月,深耕服務一年者,補助九個月;計算公
      式如下:
  a、兼任教授鐘點費×每週授課時數(十小時)×四週=每月之鐘點費金額。
  b、各校教師以帶職帶薪方式至公民營機構深耕服務期間,由學校按月支付薪
      俸。
  4、程序七:通過系(科)課程發展結果後而需辦理校外實習課程者,各系(
      科)補助至多新臺幣五十萬元,用於辦理實習職前講座、業界專家輔導、
      教師至實習單位訪視輔導及學生至校外實習經費,補助項目包括出席費、
      講師講座鐘點費、講師交通費、業界專家輔導費、訪視鐘點費、國內及國
      外訪視出差旅費、學生保險費、醫護相關系(科)實習費、工讀費、印刷
      費、二代健保費及雜支。
  5、程序八:每校每年合計補助至多新臺幣五萬元,用於提升學生就業力輔導
      課程或講座,補助項目包括出席費、授課鐘點費、工讀費、印刷費、二代
      健保費及雜支。
 (三) 各程序所編列之雜支不得超過該程序補助款之百分之六;程序七及程序八
      所編列之工讀費不得超過該程序補助款之百分之三十。

八、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第一階段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本部申請,本部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
      定並公告審查結果;第二階段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申請,本部於
      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
 (二) 計畫經過核定後,應依審查意見於計畫修改期限內完成計畫書修正,未依
      期限完成修正或未依審查意見修正完成者,不予核定。
 (三) 計畫經核定後,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其有調整或變動之必要者,應敘明
      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
 (四) 學校申請計畫書應以校為單位向本部提出,各階段申請計畫書載明下列事
      項:
  1、第一階段申請計畫書:
 (1) 學校推動第一階段計畫三年之系(科)計畫配置表。
 (2) 學校協助系科推動第一階段計畫之策略。
 (3) 申請系(科)辦理程序一至程序三時程規劃之內容。
  2、第二階段申請計畫書:
 (1) 第一階段執行成效。
 (2) 學校協助系科推動第二階段計畫之策略。
 (3) 申請系(科)辦理程序四至程序八時程規劃之內容。

九、經費核撥及結案:
 (一) 各階段計畫應於核定後,檢具收據、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送本部辦理撥
      款。
 (二) 本要點採部分補助,學校應提出相對之自籌款,並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
      額度之百分之十。
 (三)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 各階段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各校應檢具成果報告書及收支結算
      表,送本部辦理結案。

十、成效考核:
 (一) 本部得組成訪視或輔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依本要點獲補助之學校之
      各項執行情形,進行實地訪視、輔導或作業抽查。
 (二) 學校應依本部規定期程辦理各案執行進度管考作業。
 (三) 經發現未確實依計畫執行或未依規定完成管考及結報作業者,本部得視情
      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金額,或追繳部分或全部補助金額。
 (四) 本部得視各校辦理情形,委請學校規劃辦理成果觀摩會等,分享執行成果
      並進行經驗交流。
 (五) 學校對所提計畫內容應詳予審核其可行性,經本部審查未獲補助之計畫,
      仍得由學校經費支應辦理。
 (六) 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書所定確實執行,以達成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