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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及試辦
     夏日樂學課程本土語文活動(以下簡稱夏日樂學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一) 增進本土文化、環境與人文特徵認識,並培養保存、傳遞及創新之觀念。
(二) 培養本土活動興趣,激發學生愛家、愛鄉及愛國之情操。
(三) 培養本土問題意識、強化生態教學與國土保護知能,養成主動觀察及問題解決
     之能力。
(四) 落實本土教育推展,尊重多元文化,並促進社會和諧。
(五) 培養本土語言聽說讀寫之基本能力,有效應用本土語言。
(六) 提升欣賞本土文學作品能力,體認本土文化之精髓。

三、 實施原則
(一) 分工合作原則: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小學分層負責,積極配
     合。
(二) 彈性多元原則:因地制宜、彈性運用時間(配合語文學習領域本土語言課程、
     社會學習領域或融入相關學習領域活動設計),充分發揮學校及地方特色。
(三) 延續連貫原則:各項辦理方案應周延可行且具延續性,務期落實推動目標。
(四) 動靜兼顧原則:為提升本土教育成效,除提供靜態資料外,更應重視動態活動
     之設計(如社區踏察)。
(五) 教學導向原則:各項活動或計畫應以教學為導向及以學生為中心。
(六) 校本特色課程原則:學校確實掌握學校特色資源及各學習領域活動規劃,並得
     結合地方文史工作者,設計豐富多元活動,以增廣學習範圍。
(七) 師資開放原則:本土語文課程得開放具有本土語言教學專長者擔任教學支援工
     作;夏日樂學課程所聘教師得不以原學校之師資為限,校際間可互流,亦可聘
     請具專長之學者專家、大專志工、海外回國青年等擔任師資,擴展學生之學習
     面向。

四、 實施內容
(一) 編輯教材:包括編輯直轄市、縣(市)政府本土教材及本土語言教材等。
(二) 辦理研習:包括辦理本土教育研討會、本土語言認證研習、生態教學與國土保
     護知能研習、座談會或觀摩會及國民中小學教師研習。
(三) 辦理活動:包括教師、學生或親師生實際參與或體驗生態圈及水土對人類生活
     重要性等本土教育相關活動。
(四) 製作媒體:包括製作教學媒體(錄影帶、錄音帶、幻燈片、投影片、光碟)、
     設置網站。
(五) 蒐集建檔:包括蒐集本土教學資源、資料與活動上網及建檔等。
(六) 培訓師資:包括本土教學知能、國土保護知能、生態教學及本土語言教學之在
     職教師中長期進修。
(七) 鼓勵認證:補助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報名
     費,以及訂定相關鼓勵措施,提高教授本土語言課程之現職教師通過本土語言
     能力認證比率。
(八) 教學實驗:辦理多元教學模式實驗及研究,做為推廣之基礎。
(九) 夏日樂學課程:以沉浸式教學之精神,於暑假辦理推動計畫所規範之課程,並
     得跨校開課、實施混齡教學。
(十) 其他:針對特殊地區需求者,提供適當協助。

五、 業務分工
     各級政府及學校為有效推動本土教育,應依下列規定分工並確實執行,夏日樂
     學課程得另依實施計畫辦理:
(一) 本署:
1、 訂定本要點。
2、 彙編成果專輯,並蒐集各類優良教材,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學校相互
     觀摩及經驗分享交流。
3、 鼓勵大專校院開設相關課程及鼓勵學生選修等,並參加各項語言能力認證及競
     賽等。
4、 規劃辦理本土語言教科書評鑑相關事宜。
5、 審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計畫,並核定補助經費。
6、 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分赴各直轄市、縣(市)了解執行情形。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
1、 參照本要點,擬訂推展本土教育及夏日樂學課程實施計畫。
2、 編輯適合當地之本土語言教材。
3、 鼓勵所屬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學生參加各項語言能力認證,以提升學習成效。
4、 規劃辦理本土教學活動及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培訓相關之在職教師研習、工作坊
     、教學觀摩會,以提升本土教學品質。
5、 規劃辦理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研習活動及檢核認證,以輔助本土語言教
     學之實施。
6、 成立本土教材資源中心學校,並建置相關網站,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及學校皆能了解推展成效,達到經驗分享、交流之目的。
7、 建立本土教學各項專業人員檔案,以充實師資人力,並供辦理研習或學校參考
     運用。
8、 積極編列年度專款及廣納民間資源,協助學校推展本土教育及語言。
9、 訂定年度督導計畫,並定期或不定期前往學校訪視,以了解實際實施情形及問
     題。
(三) 國民中小學:
1、 依據課程綱要,開設本土語言課程,國中階段優先納入語文學習領域或彈性學
     習節數方式或規劃學校夏日樂學課程辦理。
2、 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並優先安排認證合格教師教授本土語言課程
     ,以提升教學品質。
3、 鼓勵教師自編教材、設計教案、改進教學方法或進行調查研究。
4、 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到學校專題演講、參與教學研究會,或辦理教學觀摩會。
5、 建置專屬網頁,俾讓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了解推展成效,以分享
     經驗。
6、 建立師資檔案,得與附近學校交換具有不同專長之師資進行協同教學,或引進
     社區人士及具有實際經驗之專業人士協助教學活動。
7、 實施本土教學時,得融入各領域教學做整體規劃,並考量與地方本土活動配合
     ,安排學生參與。
8、 引導學生利用工具書,結合資訊網路,增進本土語文學習之廣度及深度,培養
     學生本土語文能力。

六、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

七、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推動本土教育
1、 整體推動方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之實施內容及當年度本土教育
     政策重點,整體規劃推動措施,所轄學校一百校以下者補助上限新臺幣二百萬
     元、一百零一至二百校者補助上限新臺幣三百萬元、二百零一校以上者補助上
     限新臺幣四百萬元。
2、 本土語言開課經費:補助閩南語、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授本土語言鐘點
     費,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有關勞健保經費依相關規定支給。
3、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補助閩南語、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非
     跨校每人每學期二千元,跨校每人每學期三千元。
4、 本土語言指導員費用(含代理代課費、差旅費、交通補助費、休假旅遊補助費
     、不休假加班費及辦理本土教育相關業務等):依「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指導
     員設置要點」審核通過之本土語言指導員每人每年補助上限七十萬元。相關聘
     任資格、補助名額依前揭要點規定辦理。
5、 補助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報名費。
6、 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交通費、勞健保費依相關規定支給。
7、 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得申請補助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五目經費。
8、 各項經費執行剩餘款應予繳回;第二目至第六目經費不足部分得自第一目經費
     結餘款支應。
(二) 夏日樂學課程
1、 各校總額不得申請超過三班,每一班級人數十五至三十人為原則。
2、 每班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八萬元整(偏鄉地區得核實申請),支應項目含教學人
     員鐘點費、外聘教師補充保費、學生活動交通費、教材費、雜支及偏鄉地區學
     生膳食費,有關教學人員鐘點費支給之定義及範圍詳如附件一。
3、 同意提供完整教案以供建立教學模組之學校等,經本署審查通過者,額外支給
     每校十萬元之經費。
4、 其他結合辦理之計畫經費依據各該計畫規定辦理。
5、 本經費執行剩餘款項應予繳回。
(三) 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因
     應天然災害及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四)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
     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與
     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三級者,最高補
     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至百分之九十;第四級及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
     分之九十。

八、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整體推動方案:
1、 申請程序: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報次一年度整體推
     動方案之計畫及經費申請表(一式三份)送本署審查。
2、 審查作業: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核定補助經費,審查結果將函知直
     轄市、縣(市)政府於規定期限內修正後函報之,審查規則由本署另定之。
3、 未依本要點規定期限內依申請程序辦理者,不予受理。
(二) 本土語言開課經費:由學校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至本土語言填報系統線上申請
     ,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由本署依程序核定次一學年度經費。
(三)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由學校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至本土語言填報系統線
     上申請,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由本署依程序核定該學年經費
     。
(四) 本土語言指導員費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函報次一
     學年度本土語言指導員名單暨相關資料審核。
(五) 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報名費: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彙整前一年度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編制
     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名冊暨相關證明資料審核。
(六) 夏日樂學課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當年度申請本方案之計畫及經費申請
     表(一式三份)送本署審查,申請期程由本署另行函知。
(七) 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申請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經費
     ,應將申請資料函報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彙報本署。該等學校申請相關經費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國民中小
     學經費分開計算,且免編列自籌款。

九、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各項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暨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二月二十八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整體推動方案經費
     辦理核結。逾期核結者,酌減次一年度整推動方案補助經費。未完成前一年度
     經費核結者,不得請撥次一年度之補助經費。
(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九月三十日前完成前一學年度之本土語言指導員
     、本土語言開課經費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經費核結,始可請撥次一學年
     度補助經費。
(四)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九月十五日前陳報整體推動方案第一次期中執行
     情形一覽表,及於十二月二十日前陳報期末執行情形一覽表,如附件二。
(五)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十月三十日前將當年度之夏日樂學課程申請方案
     經費及補助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報名費辦理核
     結。逾期核結者,酌減次年度補助經費。未完成前一年度經費核結者,不得請
     撥次年度之補助經費。

十、 地方政府因本要點補助而研發或產生之教材、影片及成果資料等應推廣分享,
     並無償授權本署於非營利目的之政策宣導及公共推廣使用。

十一、 成效考核
(一) 本署得依實際需要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邀集學者專家、行政人員組成訪視小
     組,分赴直轄市、縣(市)政府了解執行情形;其結果得作為下年度補助之依
     據。
(二) 訪視結果績優之直轄市、(市)政府,其參與辦理有功人員,由權責單位予以
     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