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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央補助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經費執行工作要點
民國 98 年 05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臺灣省除臺北縣政府以外之各縣(市)
    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有效運用中央對地方補助之國民中小
    學學生健康檢查(以下簡稱學生健康檢查)經費,提升學生健康檢查
    品質,落實其計畫執行效能與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特訂
    定本要點。


二、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提列次一年度經費需求表,就所屬
    國民中學一年級及國民小學一年級、四年級學生人數,以每人新臺幣
    二百五十元之預算進行需求編列,並報本部審核。
    國立國民中小學應併入所在地縣(市)辦理。


三、縣(市)政府學生健康檢查經費,由中央就財源部分酌予補助,並由
    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編足所需經費。


四、縣(市)政府應專款專用學生健康檢查經費,以用於學生健康檢查、
    轉介複查、必要之矯治與追蹤及行政等相關費用為限。


五、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當年度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計畫,並報本部備查。
    前項工作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檢查項目及內容。
(二)經費分配及運用方式。
(三)招標方式(應採固定金額決標)。
(四)投標廠商評選方式。
(五)品質管控及稽核方式。
(六)廠商未確實履約之罰則或處理方式。
(七)其他補充事項。
    前項第一款檢查項目,應依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辦理,縣(市)政府
    得依需要自行增列檢查項目。


六、縣(市)政府應訂定學生健康檢查工作說明書,作為契約附件及廠商
    履約標的。
    前項工作說明書應規定事項如下:
(一)依本部「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訂定學生健康檢查之工作人員編
      制、資格、檢查流程及檢查方法等注意事項。
(二)廠商應於契約期限內提供受檢學校或全縣(市)之健康檢查資料分
      析報告,包括紙本及可上傳至健康資訊管理系統之電子檔。
(三)有關受檢學生之相關權益維護及損害賠償處理方式。


七、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當年度學生健康檢查招標
    作業,並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履約驗收。


八、縣(市)政府於廠商履約期間,應請受檢學校指定學務主任或衛生組
    長擔任協助驗收人員,並得由家長或志工協助,針對檢查團隊之身分
    、資格及檢查過程,確認廠商依採購契約內容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確保學生健康檢查之品質。


九、縣(市)政府應不定期派員至各校進行實地考核學生健康檢查採購案
    之履約情形及進度。


十、縣(市)政府應將學生健康檢查結果之資料於驗收後一個月內完成上
    傳本部健康資訊管理系統之作業。


十一、本部得設外部稽核小組,至縣(市)政府進行實地考核。


十二、本部得將縣(市)政府辦理成果,作為中央對地方考核之依據。


十三、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者,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另定相關補充
      規定。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