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
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訂定之。
貳、目的:
充實特教資源中心資源、推動身心障礙幼兒接受學前特教、加強輔導
在家教育學生、落實鑑輔會功能、健全特教行政功能、提供特教相關
專業及交通服務、提昇特教教學品質。
參、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 (市) 政府。
肆、補助基準及原則:
補助項目、基準、原則及相關說明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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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 │補助基準及原則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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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加│一、補助條件:各直轄市、縣│一、以每年五月二十│
│ 強直轄│ (市)政府應設特教資源│ 八日之全國特教│
│ 市、縣│ 中心,並加強對學前特教│ 通報系統接受特│
│ (市)│ 之支援服務。 │ 教服務身心障礙│
│ 政府特│二、補助基準: │ 學生人數核算。│
│ 殊教育│(一)依據學前、國民教及高│二、每年一月核定,│
│ 資源中│ 級中等教育階段接受特│ 各直轄市、縣(│
│ 心功能│ 教服務身心障礙學生人│ 市)政府應出具│
│ 經費。│ 數,按每一學生基數新│ 納入預算證明及│
│ │ 臺幣(以下同)一千六│ 領據請款。其資│
│ │ 百元核計,以萬元為單│ 本門經費,應依│
│ │ 位。其計算之總數,未│ 政府採購法規定│
│ │ 達一百萬元者以一百萬│ 完成採購程序後│
│ │ 元計。 │ ,檢附合約、收│
│ │(二)前目學生人數,指稚園│ 據請款。 │
│ │ 、國民中、小學及直轄│ │
│ │ 市、縣(市)政府主管│ │
│ │ 之高中職普通班接受特│ │
│ │ 教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 │
│ │ 人數。 │ │
│ │(三)直轄市、縣(市)府得│ │
│ │ 以特教輔導團或依特教│ │
│ │ 發展特色有效運用本項│ │
│ │ 經費。 │ │
│ │三、經費用途:總額五分之三│ │
│ │ 為資本門,五分之二為經│ │
│ │ 常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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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專│一、補助條件:各直轄市、縣│一、以每年五月二十│
│ 業團隊│ (市)政府應設身心障礙│ 八日之全國特教│
│ 專業人│ 教育專業團隊,服務範圍│ 通報系統接受特│
│ 員及助│ 應包括學前、國民教育及│ 教服務身心障礙│
│ 理人員│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特│ 學生人數核算。│
│ 經費。│ 教。 │二、每年一月核定,│
│ │二、專業人員補助基準: │ 各直轄市、縣(│
│ │(一)以學前、國民教育高級│ 市)政府應出具│
│ │ 中等教育階段中度、重│ 納入預算證明及│
│ │ 度及極重度智能障礙、│ 領據請款。 │
│ │ 聽覺障礙、語言障礙、│ │
│ │ 肢體障礙、多重障礙、│ │
│ │ 自閉症及嚴重情緒障礙│ │
│ │ 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為│ │
│ │ 計算依據。 │ │
│ │(二)前目學生人數,指稚園│ │
│ │ 、國民中、小學及直轄│ │
│ │ 市、縣(市)主管之高│ │
│ │ 中職普通班中度、重度│ │
│ │ 及極重度智能障礙、聽│ │
│ │ 覺障礙、語言障礙、肢│ │
│ │ 體障礙、多重障礙、自│ │
│ │ 閉症及嚴重情緒障礙之│ │
│ │ 身心障礙學生人數。 │ │
│ │(三)學生人數未滿五十者,│ │
│ │ 補助一百八十萬元;五│ │
│ │ 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 │
│ │ ,補助三百五十萬元;│ │
│ │ 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 │
│ │ 者,補助四百萬元;五│ │
│ │ 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者│ │
│ │ ,補助四百五十萬元;│ │
│ │ 一千人以上未滿一千五│ │
│ │ 百人者,補助五百萬元│ │
│ │ ;一千五百人以上未滿│ │
│ │ 二千人者,補助五百五│ │
│ │ 十萬元;二千人以上未│ │
│ │ 滿二千五百人者,補助│ │
│ │ 六百萬元;二千五百人│ │
│ │ 以上未滿三千人者,補│ │
│ │ 助六百五十萬元;三千│ │
│ │ 人以上者,補助七百萬│ │
│ │ 元。 │ │
│ │(四)本項經費得依實際要聘│ │
│ │ 用專任或兼任專業人員│ │
│ │ 。 │ │
│ │ 1.兼任特殊教育專業人│ │
│ │ 員鐘點費支給數額:│ │
│ │ (1)醫師:每小時一千│ │
│ │ 元。 │ │
│ │ (2)物理治療師、職能│ │
│ │ 療師、臨床心理師│ │
│ │ 、社會工作師及經│ │
│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
│ │ 及格或持有中華民│ │
│ │ 國聽力語言學會核│ │
│ │ 發臨床聽力語言治│ │
│ │ 療師資格鑑定證明│ │
│ │ 書之語言治療師、│ │
│ │ 聽力師,每小時八│ │
│ │ 百元。 │ │
│ │ (3)職業輔導、定向行│ │
│ │ 及其他相關專業人│ │
│ │ 員(包括社會工作│ │
│ │ 人員),每小時六│ │
│ │ 百元。 │ │
│ │ 2.每人每日最高以不超│ │
│ │ 過三千二百元為限。│ │
│ │ 但偏遠地區(澎湖縣│ │
│ │ 、金門縣及連江縣)│ │
│ │ ,每人每日最高以不│ │
│ │ 超過四千八百元為限│ │
│ │ 。 │ │
│ │(五)本項經費得依實際要支│ │
│ │ 用於購買服務。 │ │
│ │三、教師助理員補助基準: │ │
│ │(一)以學前、國民教育高級│ │
│ │ 中等教育階段中度、重│ │
│ │ 度及極重度智能障礙、│ │
│ │ 聽覺障障礙、語言障礙│ │
│ │ 、肢體障礙、多重障礙│ │
│ │ 、自閉症及嚴重情緒障│ │
│ │ 礙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 │
│ │ 為計算依據。 │ │
│ │(二)前目學生人數,指稚園│ │
│ │ 、國民中、小學及直轄│ │
│ │ 市、縣(市)政府主管│ │
│ │ 之高中職普通班中度、│ │
│ │ 重度及極重度智能障礙│ │
│ │ 、聽覺障礙、語言障礙│ │
│ │ 、肢體障礙、多重障礙│ │
│ │ 、自閉症及嚴重情緒障│ │
│ │ 礙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 │
│ │ 。 │ │
│ │(三)學生人數未滿五十者,│ │
│ │ 補助一百五十萬元;五│ │
│ │ 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 │
│ │ ,補助二百萬元;二百│ │
│ │ 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
│ │ 補助三百萬元;五百人│ │
│ │ 以上未滿一千人者,補│ │
│ │ 助四百萬元;一千人以│ │
│ │ 上未滿一千五百人者,│ │
│ │ 補助五百萬元;一千五│ │
│ │ 百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 │
│ │ ,補助六百萬元;二千│ │
│ │ 人以上未滿二千五百人│ │
│ │ 者,補助七百萬元;二│ │
│ │ 千五百人以上未滿三千│ │
│ │ 人者,補助八百萬元;│ │
│ │ 三千人以上者,補助九│ │
│ │ 百萬元。 │ │
│ │(四)本經費得依實際需用於│ │
│ │ 購買服務。 │ │
│ │(五)本項補助進用教師理員│ │
│ │ 之工作內容,應依特殊│ │
│ │ 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 │
│ │ 理人員遴用辦法第四條│ │
│ │ 規定辦理,經查證不符│ │
│ │ 者,本項補助經費全數│ │
│ │ 繳回教育部(以下簡稱│ │
│ │ 本部)。 │ │
│ │四、經費用途:經常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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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直│一、補助條件:應設置特教行│一、以每年五月二十│
│ 轄市、│ 政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 八日之全國特教│
│ 縣(市│二、補助基準: │ 通報系統接受特│
│ )政府│(一)每一直轄市、縣(市)│ 教服務身心障礙│
│ 辦理特│ 政府補助基數為九十萬│ 學生人數核算。│
│ 教行政│ 元。 │二、每年一月核定,│
│ 業務費│(二)學生(指幼稚園、民中│ 各直轄市、縣(│
│ 。 │ 、小學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出具│
│ │ 市)政府主管之高中職│ 納入預算證明及│
│ │ 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之│ 領據請款。 │
│ │ 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二│ │
│ │ 百人以上未滿四千人者│ │
│ │ 加五萬元;四千人以上│ │
│ │ 者加十萬元。 │ │
│ │(三)為平衡城鄉差距,臺東縣│ │
│ │ 、金門縣、澎湖縣等離│ │
│ │ 島地區各增加二十萬元│ │
│ │ ;高雄縣、屏東縣等各│ │
│ │ 增加十萬元;彰化縣以│ │
│ │ 南縣市、花蓮縣及連江│ │
│ │ 縣各增加五萬元。 │ │
│ │(四)本項經費可用於差費。│ │
│ │(五)本項經費包括各直市、│ │
│ │ 縣(市)辦理通報系統│ │
│ │ 業務經費十萬元,應專│ │
│ │ 款專用。 │ │
│ │(六)未依規定辦理身心礙學│ │
│ │ 生轉銜服務通報(接受│ │
│ │ )者,依未通報(接受│ │
│ │ )個案數扣減本案核定│ │
│ │ 數,每一個案扣減一千│ │
│ │ 元。其未通報(接受)│ │
│ │ 個案數之計算,以每年│ │
│ │ 三月三十一日本部特教│ │
│ │ 通報網查核資料為準。│ │
│ │(七)未依本部政策施政違反│ │
│ │ 本部政令措施之直轄市│ │
│ │ 、縣(市)政府,調降│ │
│ │ 補助業務費之百分之十│ │
│ │ 至百分之二十。 │ │
│ │(八)晉用本部專案受訓業人│ │
│ │ 員未達百分之五十者,│ │
│ │ 調降當年補助業務費之│ │
│ │ 百分之十。 │ │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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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辦│一、補助條件:應依身心障礙│一、以每年五月二十│
│ 理巡迴│ 學生需求提供巡迴輔導。│ 八日之全國特教│
│ 輔導教│二、補助基準: │ 通報系統在家教│
│ 師交通│(一)以直轄市、縣(市在家│ 育及學前身心障│
│ 費。 │ 教育、巡迴輔導(包括│ 礙學生人數核算│
│ │ 視障、聽障、聽語障、│ 。 │
│ │ 情緒與行為障礙、自閉│二、每年一月核定,│
│ │ 症、床邊教學)及學前│ 各直轄市、縣(│
│ │ 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之百│ 市)政府應出具│
│ │ 分之十為計算依據。 │ 納入預算證明及│
│ │(二)本項補助經費之計方式│ 領據請款。 │
│ │ :每次巡迴輔導交通費│ │
│ │ 乘以學生人數,再乘以│ │
│ │ 每週輔導次數(以二次│ │
│ │ 計),再乘以一學年輔│ │
│ │ 導週次數(以三十二週│ │
│ │ 計)等於總數。 │ │
│ │(三)前目每次巡迴輔導通費│ │
│ │ ,除花蓮縣、臺東縣、│ │
│ │ 屏東縣及澎湖縣每次輔│ │
│ │ 導以三百元計外,其餘│ │
│ │ 各縣市每次輔導以二百│ │
│ │ 元計。 │ │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本項│ │
│ │ 經費可綜合運用,由各直│ │
│ │ 轄市、縣(市)政府依差│ │
│ │ 旅規定及實際巡迴輔導學│ │
│ │ 生日數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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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辦│一、補助條件:應於寒、暑假│一、以每年五月二十│
│ 理教師│ 或週休二日及上課以外時│ 八日特教統計年│
│ 特殊教│ 間辦理。 │ 報特教教師人數│
│ 育專業│二、補助基準: │ 及教育統計普通│
│ 知能研│(一)以直轄市、縣(市特教│ 班教師人數為計│
│ 習經費│ 教師人數(特教合格教│ 算基準。 │
│ 。 │ 師、特教班之一般合格│二、每年一月核定,│
│ │ 教師及特教班之代理教│ 各直轄市、縣(│
│ │ 師合計,以全國特教通│ 市)政府應出具│
│ │ 報系統資料為準),加│ 納入預算證明及│
│ │ 普通班教師總人數之二│ 領據請款。 │
│ │ 分之一為計算依據,按│三、各種研習參加人│
│ │ 每一教師基數二百元核│ 員應包括特教學│
│ │ 計,以萬元為單位。 │ 校、高職特教班│
│ │(二)依前目規定計算,滿三│ 、資源班、國中│
│ │ 十萬元者以三十萬元計│ 、國小、學前特│
│ │ 算;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教班、幼稚園(│
│ │ 者,以二百五十萬元計│ 機構)、普通班│
│ │ 算。 │ 教師、專業人員│
│ │三、每年度辦理重點,由本部│ 、行政人員及學│
│ │ 另定之。 │ 生家長。 │
│ │四、經費用途:經常門,得用│ │
│ │ 於學前特教宣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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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辦│一、補助條件:各直轄市、縣│一、依教育統計國民│
│ 理特教│ (市)政府應設特殊教育│ 教育階段學生總│
│ 學生鑑│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 人數計算。 │
│ 定、安│ 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二、每年一月核定,│
│ 置、輔│二、補助基準: │ 各直轄市、縣(│
│ 導相關│(一)依教育統計國民教階段│ 市)政府應出具│
│ 工作經│ 學生總人數計算。 │ 納入預算證明及│
│ 費。 │(二)補助基準: │ 領據請款。 │
│ │ 1.補助基數為三十萬元│ │
│ │ 。 │ │
│ │ 2.學生人數未滿一萬人│ │
│ │ 者,補助三十萬元;│ │
│ │ 一萬人以上未滿五萬│ │
│ │ 人者,補助八十萬元│ │
│ │ ;五萬人以上未滿十│ │
│ │ 萬人者,補助九十萬│ │
│ │ 元;十萬人以上未滿│ │
│ │ 二十萬人者,補助一│ │
│ │ 百三十萬元;二十萬│ │
│ │ 人以上未滿四十萬人│ │
│ │ 者,補助一百八十萬│ │
│ │ 元;四十萬人以上者│ │
│ │ ,補助二百萬元。 │ │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得依│ │
│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 │ 需求用於身心障礙學生特│ │
│ │ 殊教育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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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身│一、補助條件:應提供身心障│一、補助交通車之優│
│ 心障礙│ 礙學生交通服務。 │ 先順序: │
│ 學生交│二、補助基準: │ 1.離島、偏遠縣│
│ 通車及│(一)補助汰換身心障礙生交│ (市)交通車│
│ 交通服│ 通車經費,每年總金額│ 已屆齡,年限│
│ 務經費│ 不得超過一千萬元,其│ 最久者,汰舊│
│ 。 │ 基準如下: │ 換新第一優先│
│ │ 1.大型車每輛四百萬元│ (近三年內未│
│ │ 。 │ 向本部申請補│
│ │ 2.中型車每輛二百六十│ 助汰舊換新者│
│ │ 三萬元。 │ ,再列為本項│
│ │ 3.小型車每輛五十五萬│ 之優先)。 │
│ │ 元。 │ 2.因身心障礙學│
│ │ 4.昇降梯每部二十四萬│ 生人數增加必│
│ │ 元。 │ 須添購新交通│
│ │ 5.各會計年度如有調整│ 車者,列第二│
│ │ ,依調整後之新標準│ 順位(近三年│
│ │ 辦理。 │ 內未向本部申│
│ │ 6.經費用途:資本門。│ 請補助新購車│
│ │(二)補助身心障礙學生通服│ 者,再列為本│
│ │ 務經費: │ 項之優先)。│
│ │ 1.依國民教育階段重度│ 3.本部不補助交│
│ │ 及極重度身心障礙學│ 通車駕駛人事│
│ │ 生人數計算。 │ 經費,申請購│
│ │ 2.每名學生每月補助四│ 置交通車者,│
│ │ 百元,一年以九個月│ 均應事先經各│
│ │ 計算。 │ 直轄市、縣(│
│ │ 3.本項補助經費由直轄│ 市)政府之財│
│ │ 市、縣(市)政府依│ 政、主計單位│
│ │ 實際需要使用。 │ 同意編列該交│
│ │ 4.經費用途:經常門。│ 通車人事費。│
│ │ │二、補助交通服務費│
│ │ │ 依每年五月二十│
│ │ │ 八日特教統計年│
│ │ │ 報國民教育階段│
│ │ │ 重度及極重度身│
│ │ │ 心障礙學生人數│
│ │ │ 計算。 │
│ │ │三、經常門經費每年│
│ │ │ 一月核定,各直│
│ │ │ 轄市、縣(市)│
│ │ │ 縣市政府應出具│
│ │ │ 納入預算證明及│
│ │ │ 領據請款。資本│
│ │ │ 門經費核定後,│
│ │ │ 應依政府採購法│
│ │ │ 規定完成採購程│
│ │ │ 序後,檢附合約│
│ │ │ 、收據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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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彙│一、補助條件:辦理全國特教│每年一月核定,受補│
│ 辦身心│ 學生通報系統事務。 │助之直轄市、縣(市│
│ 障礙學│二、補助基準:補助特殊教育│)政府應出具納入預│
│ 生通報│ 通報網路系統經費五百八│算證明及領據請款。│
│ (包括│ 十萬元(人事費及業務費│其資本門經費,應依│
│ 出版特│ 四百三十萬元、設備費一│政府採購法規定完成│
│ 教統計│ 百五十萬元)。 │採購程序後,檢附合│
│ 年報)│三、經費用途:資本門及經常│約、收據請款。 │
│ 經費。│ 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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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勵地│一、補助條件:特教行政評鑑│一、以前一年特教行│
│ 方政府│ 績優之直轄市、縣(市)│ 政評鑑績效報告│
│ 特殊教│ 政府。 │ 評估結果為獎勵│
│ 育行政│二、補助基準: │ 依據。 │
│ 績優者│(一)以前一年特教行政鑑績│二、核定後備據具領│
│ 。 │ 效報告評估結果為獎勵│ 。 │
│ │ 依據,每二年辦理一次│ │
│ │ 。 │ │
│ │(二)成績特優者,獎勵百萬│ │
│ │ 元;優等者,獎勵五十│ │
│ │ 萬元;甲等者,獎勵二│ │
│ │ 十萬元。 │ │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應用│ │
│ │ 於特教相關行政業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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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新│一、補助條件:新增班級應經│一、應於每年九月三│
│ 設學前│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十日以前由直轄│
│ 身心障│ 核准設立(包括直轄市、│ 市、縣(市)政│
│ 礙特教│ 縣(市)政府委託設置者│ 府彙整核准設立│
│ 班、巡│ )。 │ 公文影本及相關│
│ 迴輔導│二、補助基準:各直轄市、縣│ 資料提出申請。│
│ 班、資│ (市),每班五十萬元;│二、依實際申請案件│
│ 源班經│ 離島地區,每班七十萬元│ 核定。 │
│ 費。 │ 。 │三、配合「幼托整合│
│ │三、經費用途:資本門五分之│ 」政策,本案補│
│ │ 三,經常門五分之二。 │ 助標準所稱「幼│
│ │ │ 稚園(機構)」│
│ │ │ ,若改為「幼兒│
│ │ │ 園」亦適用之。│
│ │ │四、核定後,各直轄│
│ │ │ 市、縣(市)政│
│ │ │ 府應出具納入預│
│ │ │ 算證明及領據請│
│ │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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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獎勵│一、補助條件:立案私立幼稚│一、各直轄市、縣(│
│ 招收│ 園、托兒所(以下簡稱幼│ 市)符合申請資│
│ 身心│ 托園所)及機構(包括直│ 格人數資料應於│
│ 障礙│ 轄市、縣(市)政府委託│ 截止期限前鍵入│
│ 兒童│ 設立者)應招收經鑑輔會│ 特殊教育學生通│
│ 。 │ 安置之三足歲以上未滿六│ 報系統:第一學│
│ │ 足歲之身心障礙兒童,並│ 期,每年十月三│
│ │ 提供學前特殊教育(包括│ 十一日截止;第│
│ │ 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二學期,次年三│
│ │二、補助基準:每招收一名兒│ 月三十一日截止│
│ │ 童,就讀一學期補助五千│ 。 │
│ │ 元。同一兒童上下午就讀│二、符合申請資格者│
│ │ 不同幼托園所及機構者,│ 年齡計算起迄時│
│ │ 應擇一申領。 │ 間,由本部另行│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 函知。 │
│ │ │三、依通報系統實際│
│ │ │ 登錄申請案件核│
│ │ │ 定補助,第一學│
│ │ │ 期核定金額,將│
│ │ │ 於次年一月核撥│
│ │ │ 。 │
│ │ │四、配合「幼托整合│
│ │ │ 」政策,本案補│
│ │ │ 助標準所稱「幼│
│ │ │ 稚園(托兒所、│
│ │ │ 機構)」,若改│
│ │ │ 為「幼兒園」亦│
│ │ │ 適用之。 │
│ │ │五、核定後,各直轄│
│ │ │ 市、縣(市)政│
│ │ │ 府應出具納入預│
│ │ │ 算證明及領據請│
│ │ │ 款。 │
├─────┼─────────────┼─────────┤
│十二、核發│一、補助條件: │一、配合「幼托整合│
│ 身心│(一)三足歲以上未滿五歲經│ 」政策,本案補│
│ 障礙│ 鑑輔會安置就讀幼托園│ 助標準所稱「幼│
│ 兒童│ 所及機構之身心障礙兒│ 稚園(托兒所、│
│ 教育│ 童,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機構)」,若改│
│ 補助│ : │ 為「幼兒園」亦│
│ 費。│ 1.四足歲以上未滿五足│ 適用之。 │
│ │ 歲就讀公立幼托園所│二、各直轄市、縣(│
│ │ 及機構,每人就讀一│ 市)符合申請資│
│ │ 學期補助三千元(就│ 格人數資料應於│
│ │ 讀一學年補助六千元│ 截止期限前鍵入│
│ │ )。 │ 特殊教育學生通│
│ │ 2.四足歲以上未滿五足│ 報系統:第一學│
│ │ 歲就讀立案私立幼托│ 期,每年十月三│
│ │ 園所及機構(包括直│ 十一日截止;第│
│ │ 轄市、縣(市)委託│ 二學期,次年三│
│ │ 設立者),每人就讀│ 月三十一日截止│
│ │ 一學期補助七千五百│ 。 │
│ │ 元(就讀一學年補助│三、符合申請資格者│
│ │ 一萬五千元)。 │ 年齡計算起迄時│
│ │ 3.三足歲以上未滿四足│ 間,由本部另行│
│ │ 歲就讀立案私立幼托│ 函知。 │
│ │ 園所及機構,每人就│四、依通報系統實際│
│ │ 讀一學期補助五千元│ 登錄申請案件核│
│ │ (就讀一學年補助一│ 定補助,第一學│
│ │ 萬元)。 │ 期核定金額,將│
│ │(二)離島三縣三鄉及原民鄉│ 於次年一月核撥│
│ │ 鎮之身心障礙兒童,依│ 。 │
│ │ 下列規定補助之: │五、各項學前就學補│
│ │ 1.五足歲以上入國民小│ 助、津貼或減免│
│ │ 學前經鑑輔會安置就│ 措施併同請領時│
│ │ 讀幼托園所者,依扶│ ,其合併申領總│
│ │ 持五歲幼兒教育計畫│ 額,由各直轄市│
│ │ 規定辦理。 │ 、縣(市)政府│
│ │ 2.四足歲以上未滿五足│ 自行查核。 │
│ │ 歲經鑑輔會安置就讀│六、核定後,各直轄│
│ │ 幼托園所者,比照前│ 市、縣(市)政│
│ │ 目第一小目及第二小│ 府應出具納入預│
│ │ 目規定辦理。 │ 算證明及領據請│
│ │ 3.五足歲以上入國民小│ 款。 │
│ │ 學前就讀機構者,或│ │
│ │ 三足歲以上未滿四足│ │
│ │ 歲者: │ │
│ │ (1)就讀公立幼托園所│ │
│ │ 機構):每人一學│ │
│ │ 期補助二千五百元│ │
│ │ (一學年補助五千│ │
│ │ 元)。 │ │
│ │ (2)就讀私立幼托園所│ │
│ │ 機構):每人一學│ │
│ │ 期補助一萬元(一│ │
│ │ 學年補助二萬元)│ │
│ │ 。 │ │
│ │二、申請本補助款者,不得重│ │
│ │ 複申領本部其他學前幼兒│ │
│ │ 教育補助;若與其他政府│ │
│ │ 部門自籌財源所補助之各│ │
│ │ 項學前就學補助、津貼或│ │
│ │ 減免措施併同請領時,合│ │
│ │ 計申領總額最高以其應繳│ │
│ │ 之總費用為限。 │ │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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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鼓勵│一、補助條件:招收身心障礙│一、應於每年十月三│
│ 提供│ 幼兒之立案私立幼稚園,│ 十一日以前由直│
│ 幼教│ 園內有現職專任合格幼教│ 轄市、縣(市)│
│ 教師│ 教師於前一年參加師資培│ 政府彙整所主管│
│ 在職│ 育之大學或主管教育行政│ 立案私立幼稚園│
│ 進修│ 機關辦理之特教專業知能│ 專任合格幼教教│
│ 特教│ 研習進修五十四小時,且│ 師在職證明及前│
│ 專業│ 該園確實辦理身心障礙幼│ 一年進修特教專│
│ 知能│ 兒轉銜通報者。 │ 業知能時數證明│
│ 機會│二、補助基準:符合前款規定│ 等相關資料提出│
│ 。 │ 者,每有一位教師,補助│ 申請。 │
│ │ 該園五千元。 │二、依實際申請案件│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 核定後,於次年│
│ │ │ 撥付補助款。 │
│ │ │三、配合「幼托整合│
│ │ │ 」政策,本案補│
│ │ │ 助標準所稱「幼│
│ │ │ 稚園」,若改為│
│ │ │ 「幼兒園」亦適│
│ │ │ 用之。 │
│ │ │四、核定後,各直轄│
│ │ │ 市、縣(市)政│
│ │ │ 府應出具納入預│
│ │ │ 算證明及領據請│
│ │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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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鼓勵│一、補助條件:招收身心障礙│一、應於每年十月三│
│ 進用│ 幼兒之立案私立幼稚園進│ 十一日以前由各│
│ 專任│ 用專任合格學前特教教師│ 直轄市、縣(市│
│ 合格│ 任職滿一年以上,且該園│ )政府彙整所主│
│ 學前│ 確實辦理身心障礙幼兒轉│ 管立案私立幼稚│
│ 特教│ 銜通報者。 │ 園專任合格學前│
│ 教師│二、補助基準:符合前款規定│ 特教教師證書影│
│ 。 │ 者,每有一位教師,補助│ 本及在職證明等│
│ │ 該園一萬元。 │ 相關資料提出申│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 請。 │
│ │ │二、依實際申請案件│
│ │ │ 核定後,於次年│
│ │ │ 撥付補助款。 │
│ │ │三、配合「幼托整合│
│ │ │ 」政策,本案補│
│ │ │ 助標準所稱「幼│
│ │ │ 稚園(機構)」│
│ │ │ ,若改為「幼兒│
│ │ │ 園」亦適用之。│
│ │ │四、核定後,各直轄│
│ │ │ 市、縣(市)政│
│ │ │ 府應出具納入預│
│ │ │ 算證明及領據請│
│ │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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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補助│一、補助條件:各直轄市、縣│一、以每年五月二十│
│ 辦理│ (市)政府應擬訂推動學│ 八日之全國特教│
│ 學前│ 前特教方案工作計畫。 │ 通報系統接受學│
│ 特教│二、補助基準: │ 前特教服務身心│
│ 方案│(一)依通報系統各該直市、│ 障礙學生人數核│
│ 。 │ 縣(市)學前身心障礙│ 算。 │
│ │ 幼兒數計算。 │二、每年一月核定,│
│ │(二)前目幼兒數未滿五人者│ 各直轄市、縣(│
│ │ ,補助四萬元;五十人│ 市)政府應出具│
│ │ 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補│ 納入預算證明及│
│ │ 助八萬元;一百人以上│ 領據請款。 │
│ │ 未滿二百人者,補助十│ │
│ │ 五萬元;二百人以上未│ │
│ │ 滿五百人者,補助三十│ │
│ │ 萬元;五百人以上者,│ │
│ │ 補助五十萬元。 │ │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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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補助│一、補助條件:辦理全國性身│一、以直轄市、縣(│
│ 辦理│ 心障礙學生夏令營活動,│ 市)排定輪辦方│
│ 身心│ 每年辦理聽障營、視障營│ 式,每年由直轄│
│ 障礙│ 及其他類身心障礙營各一│ 市、縣(市)政│
│ 學生│ 次。 │ 府分別辦理聽障│
│ 夏令│二、補助基準:視年度預算依│ 營、視障營及其│
│ 營活│ 需求補助活動經費,每一│ 他類身心障礙營│
│ 動經│ 活動補助不得超過一百八│ 各一次。 │
│ 費。│ 十萬元。 │二、每年一月核定,│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 承辦活動之直轄│
│ │ │ 市、縣(市)政│
│ │ │ 府應出具納入預│
│ │ │ 算證明及領據請│
│ │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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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補助│一、補助條件:私立特教學校│一、主管教育行政機│
│ 私立│ 經核准立案二年以上,且│ 關應檢附核定招│
│ 特教│ 當年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生文件送本部。│
│ 學校│ 關核定招生在案者。 │二、每年一月核定,│
│ 改善│二、補助基準:視年度預算依│ 主管該校之直轄│
│ 師資│ 需求補助改善師資經費,│ 市、縣(市)政│
│ 經費│ 每校補助不得超過九百萬│ 府應出具納入預│
│ 。 │ 元。 │ 算證明及領據請│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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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本要點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逐年編列於本部預算。直轄市、縣 (市
) 政府應就補助經費總額度,參照各項目之補助標準,規劃研擬該直
轄市、縣 (市) 政府年度特教工作計畫。於前一年六月一日至十六日
提出申請。
二、本部依補助標準核算後,於前一年八月十五日前將次年預訂補助經費
概算函知直轄市、縣 (市) 政府。
陸、經費補助上限、請撥與核銷:
一、本部依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特教工作計畫審核後,核定各項目
之補助金額,該補助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納入預算辦理,
並應專款專用。其有未及完成預算程序之項目,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依行政院所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或「各
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補助項目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及十五之經常門經費間得
流用,其流入及流出數額均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數額百分之十五。
三、補助項目一、二、三、四、五、六、七、十、十五及十八,對直轄市
政府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對縣(市)政府計畫總經
費最高補助比率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其列第一級者為百分之八
十,列第二級者為百分之八十五,列第三級者為百分之九十。
四、本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等程序,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本案補助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業務實際需要,須調整經費
項目額度者,應於補助經費總數不變及項目不減之情形下,填寫「本
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表三「本部補助(委辦)計
畫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部辦理。
六、直轄市、縣(市)未精算執行能力,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
總經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下年度扣減相對款額。
柒、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補助經費
之辦理績效評估報告送本部。
二、本部應以評鑑、視導或會議審查等方式,對前款所定報告進行成效
考核。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