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年度體育施政計畫辦理。
二、目的:落實學校體育教學、活動辦理、強化學校運動團隊訓練與改善
體育教學及運動訓練環境。
三、申請單位:
(一)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全國性運動組織:
1、以學校為會員或以學生為主之全國性體育運動組織。
2、體育教育之相關學術團體。
四、補助項目:
(一)體育課程教學:包括教師研習、教材開發及其他活化與提升教學
品質之計畫。
(二)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包括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
全大運)、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全國性各
級學校校際運動聯賽(以下簡稱聯賽)、全國性與區域性校際體
育活動或運動競賽(以下簡稱跨區域體育活動)。
(三)體育學術交流:辦理全國性學校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包括集訓及國內外移地訓練。
(五)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五、申請資格:
(一)體育課程教學:配合本署施政重點辦理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活動
之學校、地方政府及全國性運動組織。
(二)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
1、辦理全大運之學校或全國性運動組織。
2、辦理全中運之地方政府或全國性運動組織。
3、辦理聯賽與跨區域體育活動之學校、地方政府或運動組織。
4、支援本署推動辦理各項體育活動之團體。
5、符合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學生達總學生數三分之一、原
住民族重點學校或經本署核定為培育優秀原住民青少年運動
人才之專案學校。
(三)體育學術交流:配合本署施政重點辦理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活動
之學校、地方政府及全國性運動組織。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
1、配合本署體育施政發展重點運動種類,並招收運動績優生
者。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設立體育班,其運動成績曾獲全中運
及聯賽最優級組前八名,或符合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
甄審、甄試指定杯賽前四名。
3、原住民族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
4、體育校院、體育中學選手或經遴選為優秀培訓選手之學校假
期集訓。
5、申請以訪問交流、邀請賽或友誼賽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國外
移地訓練者,以曾獲全國性競賽前三名為原則。
(五) 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1、近二年參加全大運、全中運及聯賽最優級組前四名學校。
2、經本署核定為體育重點區域發展中心學校。
3、經本署核定為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學校。
4、支援本署辦理各項體育活動學校。
5、依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成立體育特殊教育班之學校。
6、符合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學生達總學生數三分之一、原
住民族重點學校或經本署核定為培育優秀原住民青少年運動
人才之專案學校。
7、因颱風、水災、地震、土石流及其它災害等,致運動環境遭
受損害之學校。
8、學校體育場地設備明顯不足,對教學顯有不利影響及其他有
緊急需求之學校。
9、近二年參加國際賽會成績優良者。
六、補助原則:
(一)體育課程教學:依本署施政重點,視參與人數、辦理期程及計畫
規模核定補助額度。
(二)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最高補助金額以依下列規定為原則:
1、全大運: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2、全中運:新臺幣四千五百萬元。
3、聯賽:每項運動種類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4、全國性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新臺幣三百萬元。
5、區域性校際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新臺幣十萬元。
6、普及化運動複賽:依下列規定:
(1)國小部分:參與學校二十校以下者新臺幣三萬元,每增
加十校增加補助新臺幣二萬元,至多補助新臺幣二十五
萬元。
(2)國中部分:參與學校二十校以下者新臺幣三萬元,每增
加五校增加補助新臺幣二萬元,至多補助新臺幣二十五
萬元。
(3)離島縣(市)視實際需求調整補助金額,至多補助新臺
幣六萬元。
(三)體育學術交流:
1、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按參加人數及辦理天數,依
下列規定酌予補助,其使用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稿費、印
刷費、膳宿費、場地使用費、場地布置費、保險費。
(1) 辦理天數三天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
則。
(2) 辦理天數超過三天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
則。
2、 辦理原住民族體育及適應體育研討會或活動者,優先並酌增
補助。
(四) 體育運動團隊訓練:
1、招收運動績優生者或體育班之學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
元為原則。
2、原住民族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績效良好者,最高補助新臺
幣十萬元為原則。
3、學校運動代表隊集訓或國內移地訓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
萬元為原則。
4、申請以訪問交流、邀請賽或友誼賽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國外
移地訓練者,視年度經費預算依其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酌
予補助。
5、體育校院、體育中學或經遴選為優秀培訓選手所屬學校於假
期集訓,視其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專案核定補助金額。
6、補助訓練項目:教練費、營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器
材費。
7、補助費用由學校專款專用。
(五)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1、前一年度曾獲本署相關單位補助者,不再予以補助。但原住
民族及設有體育特殊教育班之學校,不在此限;其補助項
目,以前一年度未獲補助為限。
2、當年度已依本項原則獲得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設置樂活
運動站及其他體育運動硬體設施。
3、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提供專業審查意見及建議補助額度,依
行政程序核定之。學校或地方政府應依審查小組意見自籌配
合款。
4、因天然災害或專案需求之單一申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上者,本署得派員會同地方政府代表進行實地訪視,同
時考量地方政府可籌應配合經費,專案核定補助金額。
5、依前點第五款第八目申請者,修(整)建須逾使用年限,新
建應經本署審查小組專案評估。
6、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案件,按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依
下列規定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自籌:
(1)財力級次等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
分之五十。
(2)財力級次等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
分之六十。
(3)財力級次等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
分之七十。
(4)財力級次等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
分之八十。
(5)財力級次等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
分之九十。
7、購置體育器材設備案件,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
費百分之九十,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自籌。
七、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
1、體育課程教學、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流、
體育運動團隊訓練,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將計畫報核
為原則。
2、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1)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將次一年度計畫、規定成績及預算表送
至地方政府彙辦及初審。符合資格者,自每年十月一日起至
十一月三十日止,地方政府依本補助原則表格填列彙送本署
審查。
(2)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自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
止,將次一年度計畫、規定成績及預算表送至本署。
(3)因天然災害損害、緊急需求或專案申請補助者,不受申請時
間限制。
(二)申請程序:
1、地方政府所屬學校,由地方政府初審並排列優先順序後送本
署審查。
2、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3、地方政府舉辦跨區域體育活動者,由地方政府向本署提出申
請。
4、全國性運動組織,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申請單位應填列「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
動發展經費申請表」(附表一)及「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計畫項目
經費申請表」(附表二),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始得受
理:
1、申請體育課程教學、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
流、體育運動團隊訓練者:
(1)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預期績效、預算。
(2)申請體育運動團隊訓練者,併應檢附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成
績與獎狀影本。
2、依第五點第五款第一目至第六目申請者:
(1)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預期績效、預算。
(2)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成績、獎狀影本。
3、依第五點第五款第七目及第八目申請者:
(1)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班級數、學生數、運動團隊數、運
動社團數、學校推動體育教學特色方案、運動場地平面圖、
照片、學校用地證明等。
(2)運動場地修(整)建與新建與體育設備不足現況情形調查表
(附表三)
(3)學校申請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跑道設施」使用材質自評表
(附表四)(申請跑道設施檢附)
(4)學校申請教育部體育署補助「風雨球場」自評表(附表五)
(申請風雨球場檢附)。
(5)地方政府申請跑道或風雨球場者,應檢附所屬各級學校現有
該類設施現況分析。
八、審核作業:
(一)本署得聘請體育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審查小組,就書
面資料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二)年度所匡列項目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及審查。
(三)未符合本原則規定者,不予補助。
(四)已有相關補助規定之項目(例如體育班、體適能),不再重複補
助。
九、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接獲核定補助通知後,檢附收據請領補助款,各項經
費應依核定補助項目使用。
(二)各項經費支用及核銷結報依下列辦理:
1、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檢附成果報告(附表
六),並依教育部補助經費核撥結報相關規定辦理。
2、全國性運動組織: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
表,及支用本署補助經費之原始支用憑證併同成果報告送署
辦理核結。
(三)本經費補助比率,涉及對地方政府之補助者,應依本署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辦理核銷時程,本署得作為年度補助經費之參據。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為瞭解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本署得不定時抽訪,其結果作為年
度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二)受補助單位經訪視查有待改善事項,未依規定完成改善前,本署
得暫緩撥付其後各期經費補助。其不能改善者,本署得廢止其後
各期經費補助。
(三)辦理活動成效不彰或不實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原則之經費補
助。
十一、附則:
(一)本署得優予補助下列事項:
1、花東、離島及偏鄉地區學校申請計畫。
2、因應天然災害所需之場地器材整建及運動團隊安置輔導。
3、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本署體育施政重點之計畫、活動、訓
練,得專案予以核定補助。
(二)申請出國比賽者,依據「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辦法」辦理。已依
該辦法獲補助之學校,同一年度不得申請補助國外移地訓練。
(三)申請單位同一年度辦理相同性質計畫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四)經費項目之編列及支用,應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
理。
(五)受補助單位應注意下列事項:
1、計畫核定後,如有變動者應於事前報本署核定。
2、更改活動日期、地點者,應事前通知本署。
3、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4、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
正、公開原則。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
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5、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而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其向各該機關(構)申請補助項目及
金額。
6、受補助購置體育器材設備者,應編製財產卡,並將「教育部
體育署補助購置」字樣張貼於器材設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