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與高級中等職業學校
(以下簡稱高職)間互動及強化夥伴關係,建立學校間垂直與
水平合作、整合教育資源及促進學生學習銜接,並向下延伸至
各國民中學,規劃國民中等學生體驗學習課程及宣導活動,以
增進鄰近國民中學學習課程與技職學校之合作與互動,提升學
生就近就讀技職校院意願,並選擇以高職、五專及四技二專學
制作為升學方向,體現適性發展之教育理想,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對象:
(一)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
(二)全國公私立高職(包括綜合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
(三)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學(包括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
中部)
三、辦理期程:各區策略聯盟計畫依本部每年核定之計畫期程辦理
。
四、策略聯盟組成方式及程序:
(一)組成方式:
由本部依直轄市、縣(市)及各技專校院分布狀況,劃分
為數個責任區。
(二)組成程序:
1、由技專校院邀請高職參加,責任區內國民中等學校分
配,依本部規劃辦理。
2、由組成之技專校院互推一校擔任主辦學校,其餘學校
為協辦學校,參加之高職為合作學校,共同研議計畫
書,由主辦學校彙整後,向本部申請經費補助,經本
部審查核准後予以補助。
3、為達資源有效利用及社區合作之目標,策略聯盟合作
學校所在位置,得以直轄市、縣(市)或參酌高中職
社區化之一個或數個適性學習社區為範圍。
4、技專校院每校以參與一組策略聯盟為限。但技專校院
如於不同地理區域設立分校或分部者,得分別參與不
同組之策略聯盟。
5、高職參與策略聯盟組數最多不得超過二組。
6、各策略聯盟組辦理之各項活動,組內各國民中學、高
職報名參加後有餘額者,得接受組外各國民中學、高
職報名參加。
五、辦理內容:
辦理內容以實地到各國民中學宣導技職教育及規劃國中學生體
驗學習課程為主軸,並持續強化高職學生專業技術能力,具體
內容如下:
(一)辦理國民中學技職教育宣導:
1、技職教育宣導活動:
(1)主辦學校:
A、協商各協辦學校所屬國民中學宣導責任區及
其分工。
B、依據所負責國中宣導校數需要,推薦足夠數
量之熟悉技職教育並擅長演說之校內正式教
職員工,擔任宣導種子師資,並依據分工至
各國民中學辦理宣導活動。
(2)協辦學校:依據所負責國民中學宣導校數需要,
推薦足夠數量之熟悉技職教育並擅長演說之校內
正式教職員工,擔任宣導種子師資,並依據分工
至各國民中學辦理宣導活動。
2、技職類科體驗學習課程:
(1)主辦學校:依據聯盟學校特色,共同協商規劃實
地觀摩體驗辦理群類及方式。
(2)協辦學校:依據學校特色及教師專長擇定專長特
色群類,辦理體驗學習活動;其辦理方式得為互
動式教學活動、設備資源參觀、簡易設備操作課
程或相關對談機制等。各種活動安排,應注意學
生安全維護。
3、各組應成立區域性技職教育諮詢窗口,提供各責任區
內師生家長有關技職教育升學進路及類科相關諮詢。
4、其他增進國民中學師生對技職教育發展及類科屬性、
升學進路發展之活動。
(二)強化學生專業技術能力:
1、共同推動專題製作:技專校院教師得與高職分享專題
製作經驗,辦理高職等學校教師、學生專題製作相關
活動(需包括課程規劃、教學設計、進行教學活動、
教學評量及檢討與改進等各項活動)。
2、規劃銜接課程及學校本位課程:策略聯盟之主辦、協
辦及合作學校得邀請高職群科中心學校代表、產業界
代表、教育專家及學科領域專家共同規劃技專校院與
高職之銜接課程,包括課程發展、教材教法設計、教
學互助與評量規劃等內容及技專校院協助高職加強技
能培訓(例如乙級檢定)相關課程,落實技專系科本
位課程及高職本位課程。
六、補助經費來源:
(一)本要點之補助經費,由本部依年度預算額度,統籌分配補
助經費。
(二)本計畫係補助技專校院與高職及國民中學建立策略聯盟所
需經費,應由主辦及協辦學校提出相對配合款。
七、補助基準及配合款:
(一)補助基準:
1、主辦學校行政運作經費補助:編列之補助經費占計畫
全部補助額度百分之十,用以推動策略聯盟整體運作
計畫。
2、計畫補助:編列之補助經費占計畫全部補助額度之百
分之九十,用以推動策略聯盟各項子計畫。
3、國民中學技職教育宣導(包括宣導活動及體驗學習課
程)應占計畫全部補助額度之百分之七十以上,其餘
按下列辦理項目補助之:
(1)共同推動專題製作及專案研究。
(2)共同規劃銜接課程及學校本位課程。
(3)其他有助於推動策略聯盟之相關活動。
4、每組策略聯盟以補助技專校院為主,補助金額依責任
區內之國民中學學校數及計畫內容規劃而有差異。
(二)配合款:技專校院主辦及協辦學校應提撥配合款,總金額應
達本部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
八、申請作業:
(一)計畫研提程序及注意事項:
1、計畫研提程序:由技專校院考量區域位置均衡性及特殊
產業屬性,邀請合作學校依下列規定,共同研擬計畫報
本部審查:
(1)主辦學校依本要點之規定、資源現況、需求優先順
序及作業手冊,與協辦及合作學校召開說明會,並
分別研擬各項子計畫。
(2)協辦學校及合作學校將研擬之子計畫及其他相關資
料送主辦學校彙整。
(3)主辦、協辦及合作學校所研提之各子計畫應檢附技
專校院及高職研商之會議紀錄,以確定合作雙方之
合作意願。
(4)主辦學校應審查、評估、協調及彙整各項子計畫書
、學校策略聯盟契約、技專校院與高職研商之會議
紀錄及其他附件,作成總計畫書,依規定提報本部。
2、注意事項:
(1)各項子計畫之研擬,應符合計畫補助之各項子計畫
辦理項目。
(2)與產業有關之策略聯盟子計畫應檢附產業認可之相
關文件。
(3)各組應就區內各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老師及導師優
先)及七年級(國民中學一年級)學生分別辦理至
少一場宣導說明會;其規劃辦理家長說明會者,得
視各國民中學需求情況,結合數所國民中學共同辦
理。
(4)各組至責任區內國民中學宣導之內容,應包括高職
與五專之學制及類科簡介。
(5)各組應妥善整合利用校內資源辦理體驗學習課程,
其對象以非國民中學技藝教育班學生為優先,並兼
顧辦理品質及參加人數。
(6)各組主辦學校應發揮策略聯盟整合功能,結合合作
高職協助責任區內國民中學適性輔導,並得配合現
有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相關活動、各直轄市、縣
(市)輔導諮商中心及高中職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
源均質化實施方案等,使師生家長得藉由各種適性
輔導活動,協助學生依性向興趣及能力選擇最適性
升學進路。
(7)各項子計畫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補助經費。
(二)申請程序:各主辦學校應依規定研擬總計畫書,於本部公告
期限內,送達本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計畫內容:包括整合後之總計畫(包括基本補助、推動整體
運作計畫)及分項子計畫:
1、計畫摘要。
2、總計畫:應就計畫之背景、目標、重要性、工作項目管
考方式及預期成果分別敘明與聯盟組內其他子計畫之相
關性,並於總計畫中呈現組織架構圖、總計畫與各子計
畫關聯圖。
3、子計畫:敘明各子計畫之名稱、背景、目標具體內容及
配套措施(包括參與對象、人數、執行及管考機制)、
實施進度及分工、經費需求、行政支援、預期成效。體
驗學習課程之子計畫內容並應載明辦理場次、專長特色
群類、活動主題及辦理方式等。
九、計畫審查:
(一)審核基準:本部就各校所報申請計畫書,依下列審查重點
進行審查:
1、計畫目標符合政策,能整合資源並符合三方之需求,
展現學校特色及策略聯盟特色:占百分之四十。
2、計畫內容完整、可行及具有延續性、連貫性與發展性
:占百分之三十。
3、經費運用妥當及行政支援良好:占百分之十五。
4、計畫效益(包括影響之廣度與深度)及管考機制(包
括上年度之執行績效):占百分之十五。
(二)審查程序包括書面審查、現場簡報及答詢,必要時得赴學
校進行實地訪視。
(三)本部得邀請熟悉策略聯盟之專家學者進行審查。
(四)各項計畫審查作業應於當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
十、補助經費支用原則:
(一)本要點之補助,僅補助經常門業務經費,其項目依本部補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原則規定辦理。
(二)經費編列基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
之規定編列。
(三)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應依第八點規定,重
新申請。
(四)本要點不予補助人事費、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
十一、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之主辦學校應依本部審查意見提出修正計畫,報本
部核定後,始得檢據報本部辦理經費撥款。
(二)本要點之經費應依規定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辦理結報。
(三)受補助之技專校院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應依本部之規定按
子計畫逐項填寫「作業手冊」之「成果報告書」及成果報
告摘要表。
十二、督導考核:
(一)為評估各策略聯盟計畫執行成效,本部得另組成專案小組
進行外部評估及管考,必要時得邀請各策略聯盟組(包括
主辦學校及協辦學校)列席報告或前往學校實地訪評。
(二)為有效推動本要點之補助,本部得依實際需要辦理各策略
聯盟之諮詢輔導。
(三)各策略聯盟主辦學校應於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一個月繳交
計畫執行情形及翌年計畫書之電子檔與紙本至本部。本部
得辦理進度考核及計畫執行情形審查。審查結果及執行成
效(包括訪視結果)將作為未來補助之參考依據。
(四)各策略聯盟應依年度經費額度及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報本
部以憑核撥經費。
(五)受補助之主辦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詳實考核各子計畫執
行進度及成效,評估策略聯盟之目標達成,列入相關行政
考核。
(六)主辦學校應確實配合執行下列工作,執行情形納入學年度
行政考核︰
1、配合本部專案小組,按時填報各項列管及檢核表冊。
2、配合本部專案小組,上網填報相關資料,供各學校參
考及進行工作列管。
(七)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並應依本
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執行各項計
畫經費之支出及核銷,如有不符規定或不實,應追繳其補
助款,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三、獎勵:執行計畫績效優良之學校,得依權責逕予獎勵業務相
關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