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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建立策略聯盟計畫經費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與高級中等職業學校
  (以下簡稱高職)間互動及強化夥伴關係,建立學校間垂直與
  水平合作、整合教育資源及促進學生學習銜接,並向下延伸至
  各國民中學,規劃國民中等學生體驗學習課程及宣導活動,以
  增進鄰近國民中學學習課程與技職學校之合作與互動,提升學
  生就近就讀技職校院意願,並選擇以高職、五專及四技二專學
  制作為升學方向,體現適性發展之教育理想,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對象:

  (一)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

  (二)全國公私立高職(包括綜合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

  (三)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學(包括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
    中部)

三、辦理期程:各區策略聯盟計畫依本部每年核定之計畫期程辦理
  。

四、策略聯盟組成方式及程序:

  (一)組成方式:

        由本部依直轄市、縣(市)及各技專校院分布狀況,劃分
    為數個責任區。

  (二)組成程序: 

    1、由技專校院邀請高職參加,責任區內國民中等學校分
      配,依本部規劃辦理。

    2、由組成之技專校院互推一校擔任主辦學校,其餘學校
      為協辦學校,參加之高職為合作學校,共同研議計畫
      書,由主辦學校彙整後,向本部申請經費補助,經本
      部審查核准後予以補助。

    3、為達資源有效利用及社區合作之目標,策略聯盟合作
      學校所在位置,得以直轄市、縣(市)或參酌高中職
      社區化之一個或數個適性學習社區為範圍。

    4、技專校院每校以參與一組策略聯盟為限。但技專校院
      如於不同地理區域設立分校或分部者,得分別參與不
      同組之策略聯盟。

    5、高職參與策略聯盟組數最多不得超過二組。

    6、各策略聯盟組辦理之各項活動,組內各國民中學、高
      職報名參加後有餘額者,得接受組外各國民中學、高
      職報名參加。

五、辦理內容:

  辦理內容以實地到各國民中學宣導技職教育及規劃國中學生體
  驗學習課程為主軸,並持續強化高職學生專業技術能力,具體
  內容如下:

  (一)辦理國民中學技職教育宣導:

    1、技職教育宣導活動:

      (1)主辦學校:

        A、協商各協辦學校所屬國民中學宣導責任區及
          其分工。

        B、依據所負責國中宣導校數需要,推薦足夠數
          量之熟悉技職教育並擅長演說之校內正式教
          職員工,擔任宣導種子師資,並依據分工至
          各國民中學辦理宣導活動。

      (2)協辦學校:依據所負責國民中學宣導校數需要,
        推薦足夠數量之熟悉技職教育並擅長演說之校內
        正式教職員工,擔任宣導種子師資,並依據分工
        至各國民中學辦理宣導活動。

    2、技職類科體驗學習課程:

      (1)主辦學校:依據聯盟學校特色,共同協商規劃實
        地觀摩體驗辦理群類及方式。

      (2)協辦學校:依據學校特色及教師專長擇定專長特
        色群類,辦理體驗學習活動;其辦理方式得為互
        動式教學活動、設備資源參觀、簡易設備操作課
        程或相關對談機制等。各種活動安排,應注意學
        生安全維護。

    3、各組應成立區域性技職教育諮詢窗口,提供各責任區
      內師生家長有關技職教育升學進路及類科相關諮詢。

    4、其他增進國民中學師生對技職教育發展及類科屬性、
      升學進路發展之活動。

  (二)強化學生專業技術能力:

    1、共同推動專題製作:技專校院教師得與高職分享專題
      製作經驗,辦理高職等學校教師、學生專題製作相關
      活動(需包括課程規劃、教學設計、進行教學活動、
      教學評量及檢討與改進等各項活動)。

    2、規劃銜接課程及學校本位課程:策略聯盟之主辦、協
      辦及合作學校得邀請高職群科中心學校代表、產業界
      代表、教育專家及學科領域專家共同規劃技專校院與
      高職之銜接課程,包括課程發展、教材教法設計、教
      學互助與評量規劃等內容及技專校院協助高職加強技
      能培訓(例如乙級檢定)相關課程,落實技專系科本
      位課程及高職本位課程。

六、補助經費來源:

  (一)本要點之補助經費,由本部依年度預算額度,統籌分配補
    助經費。

  (二)本計畫係補助技專校院與高職及國民中學建立策略聯盟所
    需經費,應由主辦及協辦學校提出相對配合款。

七、補助基準及配合款:

  (一)補助基準:

    1、主辦學校行政運作經費補助:編列之補助經費占計畫
      全部補助額度百分之十,用以推動策略聯盟整體運作
      計畫。

    2、計畫補助:編列之補助經費占計畫全部補助額度之百
      分之九十,用以推動策略聯盟各項子計畫。

    3、國民中學技職教育宣導(包括宣導活動及體驗學習課
      程)應占計畫全部補助額度之百分之七十以上,其餘

      按下列辦理項目補助之:

      (1)共同推動專題製作及專案研究。

      (2)共同規劃銜接課程及學校本位課程。

      (3)其他有助於推動策略聯盟之相關活動。

    4、每組策略聯盟以補助技專校院為主,補助金額依責任
      區內之國民中學學校數及計畫內容規劃而有差異。

  (二)配合款:技專校院主辦及協辦學校應提撥配合款,總金額應
    達本部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

八、申請作業:

  (一)計畫研提程序及注意事項:

    1、計畫研提程序:由技專校院考量區域位置均衡性及特殊
      產業屬性,邀請合作學校依下列規定,共同研擬計畫報
      本部審查:

      (1)主辦學校依本要點之規定、資源現況、需求優先順
        序及作業手冊,與協辦及合作學校召開說明會,並
        分別研擬各項子計畫。

      (2)協辦學校及合作學校將研擬之子計畫及其他相關資
        料送主辦學校彙整。

      (3)主辦、協辦及合作學校所研提之各子計畫應檢附技
        專校院及高職研商之會議紀錄,以確定合作雙方之
        合作意願。

      (4)主辦學校應審查、評估、協調及彙整各項子計畫書
        、學校策略聯盟契約、技專校院與高職研商之會議
        紀錄及其他附件,作成總計畫書,依規定提報本部。

    2、注意事項:

      (1)各項子計畫之研擬,應符合計畫補助之各項子計畫
        辦理項目。

      (2)與產業有關之策略聯盟子計畫應檢附產業認可之相
        關文件。

      (3)各組應就區內各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老師及導師優
        先)及七年級(國民中學一年級)學生分別辦理至
        少一場宣導說明會;其規劃辦理家長說明會者,得
        視各國民中學需求情況,結合數所國民中學共同辦
        理。

      (4)各組至責任區內國民中學宣導之內容,應包括高職
        與五專之學制及類科簡介。

      (5)各組應妥善整合利用校內資源辦理體驗學習課程,
        其對象以非國民中學技藝教育班學生為優先,並兼
        顧辦理品質及參加人數。

      (6)各組主辦學校應發揮策略聯盟整合功能,結合合作
        高職協助責任區內國民中學適性輔導,並得配合現
        有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相關活動、各直轄市、縣
        (市)輔導諮商中心及高中職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
        源均質化實施方案等,使師生家長得藉由各種適性
        輔導活動,協助學生依性向興趣及能力選擇最適性
        升學進路。

      (7)各項子計畫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補助經費。

  (二)申請程序:各主辦學校應依規定研擬總計畫書,於本部公告
    期限內,送達本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計畫內容:包括整合後之總計畫(包括基本補助、推動整體
    運作計畫)及分項子計畫:

    1、計畫摘要。

    2、總計畫:應就計畫之背景、目標、重要性、工作項目管
      考方式及預期成果分別敘明與聯盟組內其他子計畫之相
      關性,並於總計畫中呈現組織架構圖、總計畫與各子計
      畫關聯圖。

    3、子計畫:敘明各子計畫之名稱、背景、目標具體內容及
      配套措施(包括參與對象、人數、執行及管考機制)、
      實施進度及分工、經費需求、行政支援、預期成效。體
      驗學習課程之子計畫內容並應載明辦理場次、專長特色
      群類、活動主題及辦理方式等。

九、計畫審查:

  (一)審核基準:本部就各校所報申請計畫書,依下列審查重點
    進行審查:

    1、計畫目標符合政策,能整合資源並符合三方之需求,
      展現學校特色及策略聯盟特色:占百分之四十。

    2、計畫內容完整、可行及具有延續性、連貫性與發展性
      :占百分之三十。

    3、經費運用妥當及行政支援良好:占百分之十五。

    4、計畫效益(包括影響之廣度與深度)及管考機制(包
      括上年度之執行績效):占百分之十五。

  (二)審查程序包括書面審查、現場簡報及答詢,必要時得赴學
    校進行實地訪視。

  (三)本部得邀請熟悉策略聯盟之專家學者進行審查。

  (四)各項計畫審查作業應於當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

十、補助經費支用原則:

  (一)本要點之補助,僅補助經常門業務經費,其項目依本部補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原則規定辦理。

  (二)經費編列基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
    之規定編列。

  (三)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應依第八點規定,重
    新申請。

  (四)本要點不予補助人事費、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

十一、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之主辦學校應依本部審查意見提出修正計畫,報本
    部核定後,始得檢據報本部辦理經費撥款。

  (二)本要點之經費應依規定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辦理結報。

  (三)受補助之技專校院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應依本部之規定按
    子計畫逐項填寫「作業手冊」之「成果報告書」及成果報
    告摘要表。

十二、督導考核:

  (一)為評估各策略聯盟計畫執行成效,本部得另組成專案小組
    進行外部評估及管考,必要時得邀請各策略聯盟組(包括
    主辦學校及協辦學校)列席報告或前往學校實地訪評。

  (二)為有效推動本要點之補助,本部得依實際需要辦理各策略
    聯盟之諮詢輔導。

  (三)各策略聯盟主辦學校應於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一個月繳交
    計畫執行情形及翌年計畫書之電子檔與紙本至本部。本部
    得辦理進度考核及計畫執行情形審查。審查結果及執行成
    效(包括訪視結果)將作為未來補助之參考依據。

  (四)各策略聯盟應依年度經費額度及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報本
    部以憑核撥經費。

  (五)受補助之主辦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詳實考核各子計畫執
    行進度及成效,評估策略聯盟之目標達成,列入相關行政
    考核。

  (六)主辦學校應確實配合執行下列工作,執行情形納入學年度
    行政考核︰

    1、配合本部專案小組,按時填報各項列管及檢核表冊。

    2、配合本部專案小組,上網填報相關資料,供各學校參
      考及進行工作列管。

  (七)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並應依本
    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執行各項計
    畫經費之支出及核銷,如有不符規定或不實,應追繳其補
    助款,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三、獎勵:執行計畫績效優良之學校,得依權責逕予獎勵業務相
   關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