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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環境教育輔導小組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永續發展之環境教育計畫、行政院
     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教育組行動計畫表具體工作內容及本部環境教育
     課程綱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一) 以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主體,結合相關單位建立夥伴關係網,推動具
     備地方特色及國際觀點之環境教育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實現環境永
     續發展之目標。
(二) 以永續發展為核心概念,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輔導所屬學校在校園生
     活、課程教學、行政管理及軟硬體設備均能符合永續發展之理念。

三、 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地方政府)。

四、 補助原則:

(一) 各地方政府每年限申請一次。
(二) 本計畫採部分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教
     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
     之規定,中央應依縣市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
     超過百分之九十。
(三) 每一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原則,但有以下情形者,得經本部
     同意後酌增之:
 1、本部前次統合視導地方環境教育項目評鑑成績為優等。
 2、前一年度執行本計畫績效優良。
(四) 各年度之實際補助額度,應視該年度立法院審查通過之預算核予補助款額
     度,並由本部以函文公告之。
(五) 各地方政府於申請計畫補助時應衡酌情況,詳實編列經費,超過本部補助
     之補助金額部分應由地方政府自行籌募之。

五、 補助項目:以辦理環境教育輔導小組計畫中各項工作(例如:會議、活動
     、研習及參訪等)所需經費為限,由本部擇項補助;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 成立環境教育輔導小組:邀集跨局處代表、專家技術顧問團成員、校長、
     行政及教師代表,整合各單位經費及資源,規劃地方政府之學校環境教育
     計畫。
(二) 推動環境教育計畫:地方政府依據所規劃之學校環境教育計畫,整合相關
     單位及民間團體之人力及資源,將環境教育內容納入學校課程、社區宣導
     及社會教育,透過具體教育策略及行動計畫,提升教職員、工、生及家長
     之環境素養,帶動國人永續發展之理念及行動。
(三) 辦理環境教育教學及宣導活動:配合重要環境政策、法令及重要議題,以
     多元方式辦理環境教育相關之教學及宣導活動。
(四) 永續校園輔導計畫:輔導所屬學校達成永續發展之校園環境,並指派已獲
     本部補助「永續校園」改造經費之學校,負責協助其他學校成為永續發展
     之校園,組成策略聯盟,建立分工合作、資源分享之夥伴關係。
(五) 建置環境教育網站互動平臺:建置能呈現地方政府環境教育推動成果、環
     境特色資源及提供教職員生環境教育資訊學習互動之網路平臺。
(六) 辦理環境教育評鑑或輔導訪視:針對所屬學校訂定環境教育評鑑或輔導訪
     視計畫並據以實行,且針對學校辦理成果,進行績優學校敘獎及成果欠佳
     學校之輔導。
(七) 辦理教師環境教育專業成長團體、融入課程及教學研習、行動研究及優良
     教案、資源運用之教學觀摩,且安排環境教育輔導團協助精進學校環境教
     育之課程及教學工作。
(八) 各地方政府規劃時應強調地方環境教育優先性、需求、師資及地方特性,
     主題及內容宜與國際永續發展潮流並進,注重連貫性及延展性。

六、 申請作業:

(一) 申請期間:開始收件之時間及截止收件之時間均以本部公告為準;逾時送
     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二) 申請文件:依本部公告規定格式詳實填寫。

七、 審查作業:

(一) 本部成立專案審查小組,就各申請計畫案予以審查,核定後通知執行機關
     。
(二) 審查原則:
 1、是否符合本計畫目標及工作內容。
 2、計畫本身優良與否。
 3、計畫內容是否具備完善夥伴關係、組織及人力,並有配合款者(相關佐證
     資料請併附於計畫書中以利審核)。
 4、以往執行成果。
(三) 各項計畫書應符合本計畫目標及計畫重點,計畫內容有所不足而未達評審
     基準者,不予補助。

八、 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 本計畫應於執行完畢一個月內辦理核結,應繳交成果報告(書面及電子檔)
     、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及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辦理核結。
(二) 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撥結報及計畫執行剩餘款;依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 補助成效考核:

(一) 核准補助之各執行機關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並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
     內提送成果報告,並參與本部舉辦之成果發表會。
(二) 各地方政府應於核結同時,提報該年度計畫辦理執行之成效及檢討,並繳
     交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A4規格,十頁以上,四十頁以下),內容應
     包括:目錄、圖表目錄、前言、量之分析(例如:經費使用狀況、研習場
     次、數量、研習參加人數、辦理各項會議或活動次數、示範教學或到校輔
     導訪視及教材研發件數等)、質之分析(例如:研習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
     效、組織運作效能之提昇、專業增能之成效分析、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
     略、參與者之滿意度調查、滿意度相關統計及活動相關照片等)。
(三) 本部得依考核結果,函請各地方政府依權責從優敘獎,地方政府應視各項
     執行成效,依權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與教師敘獎,敘獎人員名單並應以正
     式公文副知本部。
(四) 本部得於計畫辦理期間辦理相關訪視活動或委外評鑑計畫時,各相關業務
     機關應給予協助。

十、 注意事項:

(一) 經核准補助完成之各項報告等著作,受補助單位應依據「創用CC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同意本部有權使用成果中之文字、照片
     、圖面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教育資源共享及公開宣傳之用;又經核准補
     助完成之各項報告等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
     代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有關本部享有利用其著作之權利等之相關契約
     。
(二) 執行單位計畫內相關活動公告、活動資訊需主動函文副知本部,俾利本部
     視需要於計畫辦理期間辦理相關訪視活動。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