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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環境教育輔導小組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080163256B號 令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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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環境教育法,並協助地方政府
  推動學校環境教育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以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主體,結合相關單位建立夥伴關係網,
   推動具備地方特色及國際觀點之環境教育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實現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
 (二)以永續發展為核心概念,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輔導所屬學校在
   校園生活、課程教學、行政管理及軟硬體設備均能符合永續發展之
   理念。

三、補助對象: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地方政府)。

四、補助原則:
 (一)各地方政府每年限申請一次。
 (二)本計畫採部分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教
   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
   原則之規定,按各地方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
   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七;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比
   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
   八十四;第四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七及第五級
   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各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學校
   及幼兒園、機關(構)前一年度辦理本計畫,如有成效不佳或結報
   時效延誤逾二個月以上者,本部得依原各地方政府之財力級次補助
   比率上限,至多再刪減百分之十。
 (三)各地方政府因執行本計畫,成立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團、輔
   導小組或工作小組,其成員之代理或代課經費,由各地方政府審酌
   實況編列,本部以本計畫核定總經費下至多補助新臺幣八萬元為原
   則,使用範圍以執行環境教育推動工作者之代理或代課經費為限,
   代理或代課經費如有剩餘者,得優先支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
   輔導團、輔導小組或工作小組團務運作及執行。
 (四)各年度之實際補助額度,應視該年度立法院審查通過之預算核予補
   助款額度,並由本部以函文公告之。
 (五)各地方政府於申請計畫補助時應衡酌情況,詳實編列經費,超過本
   部核定之補助金額部分,應由地方政府自行籌募之。

五、補助項目:以辦理環境教育輔導小組計畫中各項工作(例如:會議、
  活動、研習及參訪等)所需經費為限,由本部擇項補助;其工作內容
  如下:
 (一)成立環境教育輔導小組:邀集跨局處代表、專家技術顧問團成員、
   校長、行政及教師代表,整合各單位經費及資源,規劃地方政府之
   學校環境教育計畫。
 (二)推動環境教育計畫:地方政府依據所規劃之學校環境教育計畫,整
   合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之人力及資源,將環境教育內容納入學校課
   程、社區宣導及社會教育,透過具體教育策略及行動計畫,提升教
   職員、工、生及家長之環境素養,帶動國人永續發展之理念及行動
   。
 (三)辦理環境教育教學及宣導活動:配合重要環境政策、法令及重要議
   題,以多元方式辦理環境教育相關之教學及宣導活動。
 (四)永續校園輔導計畫:輔導所屬學校達成永續發展之校園環境,並指
   派已獲本部補助「永續校園」改造經費之學校,負責協助其他學校
   成為永續發展之校園,組成策略聯盟,建立分工合作、資源分享之
   夥伴關係。
 (五)建置環境教育網站互動平臺:建置能呈現地方政府環境教育推動成
   果、環境特色資源及提供教職員生環境教育資訊學習互動之網路平
   臺。
 (六)辦理環境教育評鑑或輔導訪視:針對所屬學校訂定環境教育評鑑或
   輔導訪視計畫並據以實行,且針對學校辦理成果,進行績優學校敘
   獎及成果欠佳學校之輔導。
 (七)辦理教師環境教育專業成長團體、融入課程及教學研習、行動研究
   及優良教案、資源運用之教學觀摩,且安排環境教育輔導團協助精
   進學校環境教育之課程及教學工作。
 (八)各地方政府規劃時應強調地方環境教育優先性、需求、師資及地方
   特性,主題及內容宜與國際永續發展潮流並進,注重連貫性及延展
   性。

六、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開始收件之時間及截止收件之時間均以本部公告為準;
   逾時送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依本部公告規定格式詳實填寫。

七、審查作業:
 (一)本部成立專案審查小組,就各申請計畫案予以審查,核定後通知執
   行機關。
 (二)審查原則:
  1、是否符合本計畫目標及工作內容。
  2、計畫本身優良與否。
  3、計畫內容是否具備完善夥伴關係、組織及人力,並有配合款者(
    相關佐證資料請併附於計畫書中以利審核)。
  4、以往執行成果。
 (三)各項計畫書應符合本計畫目標及計畫重點,計畫內容有所不足而未
   達評審基準者,不予補助。

八、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本計畫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辦理核結應繳交成果報告(書面及電子檔)、本部計畫經費核定文
   件及本部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地方政府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並於期限內提送成果報告,並
   配合參與本部邀請舉辦之成果發表會。
 (二)計畫成果報告應繳交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內容應包括辦理執行之成
   效及檢討、目錄、圖表目錄、前言、量之分析(例如:經費使用狀
   況、研習場次、數量、研習參加人數、辦理各項會議或活動次數、
   示範教學或到校輔導訪視及教材研發件數等)、質之分析(例如:
   研習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組織運作效能之提升、專業增能之成
   效分析、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參與者之滿意度調查、滿意度
   相關統計及活動相關照片等)。
 (三)本部得依考核結果,函請各地方政府依權責從優敘獎,地方政府應
   視各項執行成效,依權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與教師敘獎,敘獎人員
   名單並應以正式公文副知本部。
 (四)本部得於計畫辦理期間辦理相關訪視活動或委外評鑑計畫,各相關
   業務機關應給予協助。

十、 注意事項:
 (一)經核准補助完成之各項報告等著作,受補助單位應依據「創用CC授
   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同意本部有權使用成
   果中之文字、照片、圖面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教育資源共享及公
   開宣傳之用;又經核准補助完成之各項報告等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
   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有關本
   部享有利用其著作之權利等之相關契約。
 (二)執行單位計畫內相關活動公告、活動資訊需主動函文副知本部,俾
   利本部視需要於計畫辦理期間辦理相關訪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