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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請(休)假及主管職務代理規定
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為確實掌握軍訓教官動態及建立軍訓主管職務之代理制度,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請(休)假及主管職務代理規定」(以上簡稱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之軍訓主管,係指左列人員:

 (一)中部辦公室、北高市軍訓室主任。

 (二)各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

 (三)大專院校之軍訓室主任、總教官及代行其職權之上校(主任)   

        教官。

 (四)高級中等學校之主任教官及代行主任教官職權之資深教官。

 (五)僅設置教官一人之學校。

三、  軍訓教官請(休)假規定

  (一)軍訓教官請(休)假時,均應依據服務單位教職員請假之規定,辦理
        請(休)假手續。請(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遞請機關首長或授
        權之主官人員核准後,方得離開任所。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
        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二)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得委託由同事代理,必要時機關長官得
        逕行派員代理,請(休)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清楚。

  (三)各級軍訓教官經核准請(休)假,應填具「請(休)假核准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一)一份,送請上級軍訓工作督導權責單位備查,各級
        軍訓主官對所屬人員之請(休)假核備權責劃分如附件二。

  (四)軍訓教官請(休)假出國者,由主管機關依出國有關規定核辦。

  (五)未辦請(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
        偽情事者,以曠職論。曠職人員除應按日扣除俸額外,並視情節輕重
        依軍訓教官獎懲實施辦法核予懲處。曠職以時計算,曠職期間之例假
        日均已扣除,但仍視為繼續曠職。

  (六)軍訓教官在休假期間,如服務機關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令其銷假,
        並保留其假期。

  (七)請(休)假應於一天前送請上一級軍訓工作督導單位備查,如因特殊
        事故至遲於三天內補核備,休假出國依出國作業有關規定辦理。

四、  軍訓主管職務代理規定:

 (一)軍訓主管如因請(休)假或其他事故,不能遂行軍訓主管職務時,其
        本兼各職,均應由代理人代理其職務。

 (二)前述代理人應由軍訓主管遴選適當人員,建立職務代理人員名冊(格
        式如附件三)一份,先期送請上一級軍訓工作督導單位備查。

 (三)代理人代理軍訓主管本兼各職時,應自軍訓主管不能遂行職務之日
        起,自動生效,不另發布代職命令,其解除代理職務亦同。

 (四)軍訓主管因請假不能遂行職務時,不論時間之久暫,均應以口頭或其
        他方式,將工作事項交待代理人。

 (五)僅設置教官一人學校之軍訓教官,因故不能遂行職務時,應由學校覓
        請相關之教職員代理之。必要時得由學校報請上級軍訓工作督導權責
        單位核辦。

 (六)違反本規定之軍訓主管,得視其情節之輕重,由權責單位核予適當之
        懲處。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