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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推動國中技藝教育相關經費作業原則
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


二、目的:
(一)提供學生適合其能力、性向及興趣之技藝教育,重建學習信心,導
      引適性發展,以充分發展其潛能。
(二)輔導學生對於行(職)業之認識及加深職業試探,以利未來繼續升
      讀高中職實用技能班(學程)或其他適性選讀。
(三)培養學生之職業興趣,並涵養其勤奮、耐勞、敬業樂群之職業道德
      。
(四)減少國中學生中途離校比例。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國中技藝教育設班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本部所規劃不同模式
      (例如自辦式、合作式、偏遠地區及專案編班等),並依據不同節
      數所定基準補助,詳如附表。
(二)國中生涯發展教育
      1.縣市政府行政督導、審查資料、檢討會議補助基準:
        縣市政府基本補助以轄區內國中數核算:三十校以下新臺幣(以
        下同)十萬元、三十一校至五十校十五萬元、五十一校以上二十
        萬元。
      2.國中部分基本補助:每校二萬元、每班三千元。
(三)國中技藝教育競賽或成果發表活動
      1.技藝競賽:國中技藝教育學程辦理班數、人數及職群數核算:(
        班數×一千元)+(學生數×五十元)+(開辦職群數×五萬元
        ),最高以不超過一百萬元為原則。
      2.縣市政府因應分發區採聯合辦理技藝競賽:補助五萬至十萬元。
      3.成果發表活動:以國中技藝教育學程辦理班數四十班以下補助十
        萬元、四十一至八十班補助十五萬元、八十一至至一百班補助二
        十萬元、一百零一班以上補助二十五萬元。各縣市辦理總經費超
        過五十萬元者另加三萬元,最高以不超過二十五萬元為原則。
(四)辦理宣導研習經費
      補助縣市政府有效推動技藝教育,協助辦理各項宣導研習活動,補
      助五萬至十萬元。
(五)補助縣市政府國中技藝教育充實改善教學設備
      技藝教育經費列為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由縣市
      政府編列預算辦理。依指定辦理施政項目編足預算者,依指定額度
      給予百分之九設備補助;未編足者扣本部專款補助百分之十。
(六)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七)本補助原則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
      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依各項作業計畫策訂之時程辦理。
(二)申請程序:國中技藝教育由縣市政府提出各項活動計畫向本部申請
      辦理。
(三)審查期限:分別依各項補助案策訂之期程辦理。
(四)審查方式及程序:原則均由縣市政府先作書面之初審,再送本部複
      (決)審。
(五)審查原則:以補助項目及基準為審查原則,並經會議決定之。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之動支程序:由本部依核定計畫計算補助經費,並函請各校或
      縣市政府依核定補助額度掣據報本部憑辦。
(二)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事務處理: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以代收代付方
      式,依會計程序辦理,原始憑證並應彙整存放受補助單位。
(三)縣市政府應於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相關事宜。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每年於十月至十二月分兩階段辦理國中技藝教育學程訪視工作:
      1.第一階段由辦理學校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教學與課程、教學
        設備、學生輔導、辦理成效及學生進路等先行自評,並將自評結
        果填報本部彙辦。
      2.第二階段由學者專家組成訪視小組,實地抽訪學校辦理情形,訪
        視結果除分送受訪學校參考改進外,並作為下年度核班及補助經
        費之參考依據。
(二)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技藝教育各項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
      報本部備查,本部依縣市政府成果報告情形,視需要赴縣市政府了
      解情況,並作為下年度審查各項活動之參考依據。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