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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民國 95 年 09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大學(以下簡稱各校),指國內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大學,
不含空中大學。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
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每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
方式進行者。


第 4 條
各校辦理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並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教
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第 5 條
各校辦理第三條第一項之電腦網路教學,應建置具備教學系統、教學實施
及教材製作等功能之學習管理系統,並於該學習管理系統上進行教學。


第 6 條
各校開授遠距教學課程,應擬具教學計畫,送課程相關委員會研議,提經
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
前項教學計畫,應載明教學目標、適合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式、
師生互動討論、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且應公告於網路上供查詢
;其為電腦網路教學者,應將學習管理系統功能納入教學計畫。


第 7 條
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成績及格,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有關學分計算之
規定者,由學校採認其學分,並納入畢業總學分數計算。


第 8 條
學生學位之取得,其修習遠距教學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
一。


第 9 條
學校開設數位學習在職專班,應依本部申請審核及認證相關規定,報本部
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數位學習在職專班,指依本部公告之領域類科辦理之在職專班,
其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
數位學習在職專班學位之取得,不受前條修習遠距教學學分數規定限制,
其畢業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


第 10 條
各校與國外學校合作開授遠距教學課程者,以本部建立參考名冊所列之國
外學校為限。


第 11 條
各校應定期評鑑學校所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及教學成效,並做成評鑑報告,
至少保存三年。
本部得至學校進行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評鑑及審閱相關資料;評鑑不合格者
,得限制或禁止其開設遠距教學課程。


第 12 條
專科學校實施遠距教學,得準用本辦法規定。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