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國有學產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審
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人為改善生活需要,必需修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地上私有房屋
時,得依本要點申請國有學產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前項之申請人以訂有國有學產基地租賃契約書之承租人為限。
三 申請人提出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證件及文件以供審查:
(一) 請教育經管國有學產基地土地擬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清冊。
(二) 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 標示四鄰權屬之地籍位置圖。 (著色表示)
(四) 土地登記簿謄本。
(五) 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相關使用分區證明資料。
(六) 原有房屋現況照片。 (房屋四周外貌)
(七) 切結書。
(八) 改建、修建、增建及重建之建築平面設計圖或規劃草圖。
四、申請核發國有學產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案件,由土地管理機關或代管機
關受理,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書面審核。
(二) 現場勘查。
(三) 經初審同意核發者,由管理機關或代管機關提報學產基金管理委員
會討論通過後,由申請人依租賃契約書之規定繳納十八個月月租金
之權利金,再由管理機關或代管機關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申
請人係照原狀重建、修建、改建者,免收十八個月月租金之權利金
。
前項第三款原狀之認定,係指重建、改建、修建之樓層數與原租賃契
約記載相同者。
承租人未經土地管理機關或代管機關同意,逕予改建、重建、增建後
,方依前項規定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三款
但書之規定。
五 本同意書應自核發之日起壹年內提出申請執照,逾期無效。
六 國有基地為空地時,除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學校外,不得核發土地
使用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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