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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推動通識課程革新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提升通識課程內涵,進行通識課程
    之創新及強化,以提升技專校院學生競爭力,培養學生具備正確人生觀及職
    業倫理,並落實全人教育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與課程類型:
 (一) 申請對象: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二) 申請課程類型:學校開設之通識課程(不包括五專前三年之共同基礎必修
      科目),包括下列三類:
  1、單門通識課程:由個別教師所開設通識課程。
  2、通識課群:由學校多位教師共同開設通識課程。
  3、跨領域課群:由學校教師共同開設通識課程與專業課程。
 (三) 同一門課程僅得就前款規定類型擇一申請;同一名教師開設之不同課程至
      多可申請二種類型(或同一類型二件)計畫。

三、通識課程革新之辦理原則:
 (一) 透過對通識課程內涵及教學策略之改革創新,以培養學生具備下列核心素
      養:
  1、邏輯思辨:針對問題提出有效方案,並針對方案審慎評估,以選擇最有利
      方案。
  2、溝通表達:具備清晰、流暢並使他人理解之口語表達能力,及文詞清楚、
      準確之書寫表達技能。
  3、問題解決:發現問題、確定問題、形成策略、執行實現、整合成果及推廣
      應用等能力。
  4、鑑賞美感:觀察、體驗、聆賞或評析藝文作品之能力。
  5、探索創造:面對外在環境,對問題形成新假設,並透過實作以驗證假設解
      決問題。
  6、國際移動:具備國際視野之專業、外語溝通、包容多元文化之生活適應及
      國際視野等能力。
 (二) 各類型課程應以下列方式規劃:
  1、單門通識課程革新應包括前款規定二目以上核心素養。
  2、通識課群革新應包括前款規定三目以上之核心素養,並由三個至五個通識
      課程共同組成。
  3、跨領域課群革新應包括前款規定三目以上之核心素養,並以通識課程與專
      業課程進行跨領域之課程設計。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程:
  1、本要點申請期間為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
  2、學校申請計畫所提課程應為次一學年度之上學期課程(每年八月一日起至
      次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或下學期之課程(次年二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
      一日止)。
  3、學校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報計畫申請,各類型課程計畫至多申請各二件。
 (二) 申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學校總計畫:
 (1) 計畫摘要。
 (2) 學校推動通識課程之機制、措施、特色及成效。
 (3) 學校對推動通識課程革新之行政協助機制。
 (4) 預期達成之具體績效及未來績效評估準則。
 (5) 經費需求總表(包括學校配合款)。
  2、課程分項計畫:
 (1) 計畫申請表及摘要。
 (2) 課程革新計畫內容:應包括課程所需培養之核心素養、教學策略之創新作
      法、課程規劃及學習成果評估方式等。
 (3) 課群合作機制:申請通識課群及跨領域課群二類課程計畫者,應敘明課群
      分工合作機制、課程教學及規劃進度之統整性等。課群參與教師中應擇定
      總計畫主持人,彙整各課程內涵後納入計畫。
 (4) 預定開課時程及預估修課學生數。
 (5) 分項經費需求表。
 (三) 學校申請計畫書應以雙面列印並裝訂成冊,學校總計畫以五頁為限,分項
      計畫各以十頁為限,其他附件資料以十頁為限。學校計畫書應於申請期限
      送達本部或本部委辦學校單位,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逾期送達者,不予受
      理;申請資料應自行備份,不予退還。
 (四) 審查方式:
  1、學校初審:學校應組成審核小組,邀集校內外委員就申請課程計畫進行初
      審後擇優推薦。審核小組會議紀錄應列為申請文件之附件。
  2、本部複審: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計畫書進行書
      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或補充說明資料。

五、經費相關規定:
 (一) 補助原則:
  1、經審核通過之課程革新計畫,單門通識課程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十五萬
      元為限;通識課群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跨領域課群補助
      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三十五萬元為限。
  2、學校應另行提撥自籌經費,且不得低於本部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五。
  3、經審核通過之課程革新計畫,次一年度可提出延續性計畫申請,經本部審
      查小組認定延續性計畫具有改革創新內涵及推動效益者,核予次一年度補
      助;惟同一課程計畫至多獲補助三年。
  4、獲補助課程革新計畫,應確實依計畫執行並開課,未依本部核定計畫開課
      者,應繳回全額補助款。
 (二) 經費支用項目:包括課程材料費、專家學者鐘點費與交通費、課程與教學
      活動費、資料蒐集費、差旅費、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三) 經費執行期間及請撥方式:年度經費執行期間為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
      月三十一日止;學校應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收據、依本部審查意見
      修正完畢之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送本部辦理撥款。
 (四) 經費結報方式: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期滿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及經費收
      支結算表,送本部辦理結案。
 (五) 其他有關經費核撥結報相關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六、成效考核:
 (一) 本部得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平時書面考核或實地訪視受補助計畫辦理情形。
 (二) 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期滿一個月內,依規定格式提出完整結案成果報告報本
      部審核。審核結果將作為本部核給補助經費之依據;未於期限內提出結案
      成果報告或經審核結果為執行成效不彰者,本部得要求受補助學校繳回全
      額或部分補助經費。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 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確實遵守學術倫理規範,最終成果產出之內容有參
      考或引用他人之圖文或照片者,計畫人員應註明其來源出處及原作者姓名
      ,或取得圖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者,計畫人員應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計畫推動成果,本部基於非營利推廣之需,享有使
      用權。
 (二) 同一計畫已向本部或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三) 各受補助計畫經核定後,不得任意變更。因故撤銷或逾期未執行者,應備
      文說明並繳回本部核定之全額或部分補助經費。
 (四) 受補助計畫結案成果報告,由本部公布於本部區域教學資源中心網站。
 (五) 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計畫管考作業提供相關資料,並出席相關會議或成
      果發表會。
 (六) 本部針對計畫表現優異者,得於公開活動給予表揚。